關于德國、瑞典、法國基層選舉情況的考察報告
時間:2022-07-19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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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瑞典、法國基層選舉的模式不盡相同,甚至在一個國家內也有所差別(德國)。但是,作為歐洲國家,其基層選舉的歷史都比較長,選舉的過程也有許多相同之處。
一、德國、瑞典、法國基層選舉制度及其運作
(一)選舉機構
選舉機構是保證選舉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進行的組織載體。在瑞典、德國和法國的基層選舉中,一般都設有非常設的選舉機構。瑞典設有專門的國家選舉機構,負責組織年次的選舉工作,并負責省和市鎮議會選舉的輔導和培訓。在市鎮設有非常任的負責選舉工作的組織,在選舉前年每個市鎮有人專門負責選舉工作。在德國,地方設有選舉局(隸屬于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選舉工作,其主要工作是制作所有有選舉權的選民名單、印制選票、確定投票點、通知選民投票、負責信件選舉等,以保證選舉正常進行。
(二)選民登記
在選舉開始前,各國都依法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進行登記,一般在選舉日前年滿周歲即享有選舉權。原創:選民登記并經相應機構確認后,都要通過各種途徑如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公布選民名單,以便于查驗和監督。
(三)候選人的產生
西方國家的選舉一般是建立在政黨政治基礎之上的,候選人一般由黨派提出。當然,在一些小的市鎮,選舉的黨派傾向不是很強烈,有的國家也允許以個人名義參加選舉,但從總體上講,其制度設計還是以政黨政治為基礎的。每一個政黨在提名候選人的同時,內部也有一個排序名單,作為分配議席的順序。
(四)競選宣傳
在選舉之前,參加選舉的各個黨派或候選人一般都要進行競選,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宣傳畫等宣傳政黨的綱領、政策和候選人的情況等,候選人更是通過各種途徑進行競爭演說或自我介紹,以提高選民對本黨候選人的信任,得到選民更多的支持。競選的宣傳費用一般由政黨或個人負責。
(五)選舉
選舉日投票是選舉工作的重要和核心環節,因此,各國對選舉日的選舉工作都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充分準備、精心組織和周密安排。在選舉投票之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主要有宣傳投票選舉的過程和注意事項;公布投票時間和投票站地點;辦理委托投票和信件投票手續,解決不能到投票站投票而又不愿放棄選舉權的選民的選舉投票問題;印制選票;建立秘密寫票間;培訓選舉工作人員;準備投票用品等。在選舉期間,要做好引導、說明和監督工作。如瑞典市鎮議會選舉中,每個選舉站不少于名工作人員。德國市鎮議會選舉中,每個政黨都派一名代表進行現場監督。
(六)計票和議席分配
根據得票情況和一定的規則分配議席和確定當選人,是選舉工作的最重要的環節。在這方面,瑞典、德國、法國的當選規則各有特點,是選舉環節中差異較大的地方。
⒈瑞典。在市鎮議會選舉中,先根據各個政黨在每個選區中所得選票進行分配,獲得總票數以上的政黨才能取得分配席位的資格。市鎮議會的選舉采取比例代表制,應選席位的分配方法是:首先把作為第一除數,獲得相對多數票的政黨獲得第一個席位,之后,這個政黨的總票數除以后再與其它政黨的得票比較,當這個政黨獲得第二個席位后則除以,獲得第個席位后除以,這種方法被稱為奇數法。根據這種計算方法,黨獲得個議席,、、黨各獲得個議席。(材料來自瑞典國家選舉委員會××年)
確定市鎮議會具體人員時,在每個政黨所獲得的議席數內,個人得票率超過且得票超過票的候選人,可依得票多少順序自動當選。未達到上述要求的候選人,如果該黨還有議席,則根據該黨預先排好的名單依次分配,而不再完全看其得票數量。
⒉德國。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其市鎮議會的選舉辦法,各州也不盡相同。以北萊茵-威斯特法倫州特羅斯多夫市為例。該市有萬千人,有選舉權的約萬人。該市議會共設個議席(市鎮議員一般非全職,一般每月開一次會),根據選舉辦法,選舉時劃分為各選區。在選舉中,黨派可以提名候選人,個人也可以報名參選,個人參選需征得一定數量得公民簽名。每一個公民投一張選票,在個選區中,每個選區誰的得票多,就進入議會;另外個議席,則根據各黨派所的選票,按比例進行分配。
⒊法國。市鎮議會有兩種不同的選舉方式。在人以下市鎮以兩輪多數選舉制產生,在人口以上的市鎮采取多數制(給予第二輪獲多數名單半數席位)與比例制(剩下的一半席位按各參選名單獲票多少進行比例分配)相結合的混合選舉制選舉產生。人口在以下的市鎮議會選舉中,選舉不側重黨派,選舉人將票投給某一候選人名單,并可以修改候選人名單,選票的計票按候選人進行,第一論得票率超過的候選人直接當選。如果議席尚有空缺,則進入第二輪選舉,在此期間候選人名單可以改動。第二輪選舉后,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人(得票率不必一定超過)。人口多于的市鎮,則必須選擇名單,選舉人不能改變候選人名單。第一輪選舉中低于得票率的不能進入第二輪,得票率在-的可與其它名單合并。在第二率選舉中,得票率列第一位的獎勵總席位的,剩下的一半席位按參選名單得票多少進行比例分配(示例見下表,共個議席)。
二、瑞典、德國、法國基層選舉制度的主要特點
瑞典、德國、法國三個國家體制不同,其基層治理和選舉制度也各有特色,從選用的模式和方式都不盡相同。但是,上述三國同處于歐洲,政治制度相同,文化理念相近,因此,其基層選舉制度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的特點。
(一)政黨政治仍然是地方自治組織選舉的基礎。政黨政治在西方國家有較長的歷史,特別是選舉中,政黨更是扮演著特殊的角色,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離開政黨的參與、配合、領導,選舉將很難開展。瑞典在地方選舉中,選民必須把選票投給某個政黨的成員;法國在地方選舉中,則是把選票投給某個政黨提出的名單;德國在地方選舉中,選票上注明了候選人的黨派,以作為另一半席位分配的依據。雖然在市鎮選舉特別是一些人口較少的市鎮選舉中,政黨的色彩不如國家選舉或大的市鎮選舉那幺突出,但其作用還是比較明顯的。一般而言,大部分候選人都是由政黨提名的,當選的也主要是政黨提名的候選人。
(二)注意培養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在這次訪問中,我們所接觸的人無論是政府官員、市鎮議員還是普通公民,絕大多數都對市鎮議會選舉比較關注,對其民主體制比較推崇,不少人甚至感到自豪。在參加選舉并非義務的情況下,市鎮議會選舉的參選率都是比較高的。究其原因,一是市鎮等基層組織與公眾的聯系更為直接和廣泛,與公眾的利益密切相關;二是社會注意培養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這種意識是積極和正確行使選擇權的基礎。在培養公民政治參與意識方面,這些國家的做法有的是有意識的,有的則是潛移默化的。主要有:()重視青少年民主和參與意識的培養。有意識地組織青少年參觀國家議會和地方議會,使其了解國家和地方的權利運行,了解國家和公民(公眾)的關系,使其增強對民主及權利義務的理解。()通過宣傳和競選強化公眾的參與意識。在選舉之前都要進行大量的宣傳和動員。參加競爭的政黨或候選人更是通過各種形式和機會向公眾展示其見解和主張,提高選民對其的信任和支持。()通過議會的公開辯論,強化選民參與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在上述國家,議會討論或辯論都是公開進行的,特別是市鎮議會開會,都允許公眾旁聽,有條件的甚至進行廣播或電視直播,使公眾能直觀地了解其選舉的代表如何和能否代表其意愿。由于選舉與公眾有較強的利益關切度,加之長期民主意識的培養和熏陶,公眾的民主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比較強。
(三)比較重視選舉工作的組織和設計。上述三個國家的法律都比較健全,選舉工作根據憲法或選舉法進行。同時,在選舉的組織、時間、過程、經費、計票、監督、申訴等方面也有比較完備的制度和程序。在選舉過程中,一般體現了如下原則:一是便民原則。在投票點的設置上盡量方便選民投票。二是普遍原則。為無法到投票點投票的選民和外地選民設計投票方案。三是簡便原則。選票及規則的設計盡量簡便易懂,不使選民發生誤解。四是經濟原則。在保證選舉質量的前提下,盡量控制選舉的費用。如瑞典的選舉把國家、省和市鎮議會的選舉安排的同一時間,以節約人力、物力和費用。五是秘密投票原則。即要準備秘密寫票間,原創:并在秘密寫票間中無記名做出自己的選擇。如瑞典的選舉程序為:()選民持選民卡到投票站;()核對選民卡后進入投票間;()投票間的桌子上清楚地放著不同顏色的選票(分別代表國家、省和市鎮),選民領取選票后到秘密寫票間;()在秘密寫票間中填寫選票,并分別裝入信封;()再次核實身份并在選民名冊上注明,同時把選票交工作人員;()選民監督工作人員把選票投入票箱;()離開投票站。以上程序被印制成圖示提前發給選民(間附圖)。
(四)選舉的制度和規則選擇符合實際。從對瑞典、德國、法國的基層選舉的介紹不難看出,三個國家的選舉制度和選舉方法各不相同。選舉作為一種政治實踐,選擇什幺樣的選舉方式,既基于一定的歷史傳統和政治理念,更是基于實際的需要。以法國為例,法國在不同時期采取了不同的選舉辦法,同時,不同層級的選舉也有不同的選舉方式。如大區議會的選舉以前采取比例代表制,結果是很多大區議會產生不出多數派別,得票相對較多的政黨只能聯合其它黨派執政(如社會黨和綠黨聯盟),但聯盟的政黨內部常常意見不一,結果許多重要的問題得不到通過。這種情況要求對此方法進行改革,于是引入多數選舉法,對第二輪選舉獲得簡單多數的政黨給予總席位的獎勵,形成混合選舉制度。在人口多于人的市鎮議會選舉中,獎勵的幅度更是達到總議席的。這種方式雖然看起來不盡合理,但在法國卻是現實可行的,改革后選舉取得了明顯效果,提高了議事決定的效率。
由于時間較短,加之社會制度、文化傳統和政治理念都不盡相同,我們對上述三國的基層選舉情況只是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所了解的深度也相當有限。不過,這次訪問也給了我們較大的啟發,三個國家基層選舉的一些做法和理念也有可以借鑒之處。當然,選舉作為一種政治實踐,沒有也不可能有超越時空、適合各國的固定模式,而是一定要結合本國國情,制定和選擇既符合民主和選舉的本義,又符合實際、切實可行且能為公眾接受的選舉制度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