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二)

時間:2022-04-25 01:28:00

導語: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二)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二)

國家機關部門及其職能簡介(二)

司法部

【代碼】114

一、主要職責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托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干部;研究制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規則和規范,管理指導國家司法考試考務工作,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審查、授予、管理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指導、規范有關培訓工作。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政治部

(三)監獄管理局

(四)勞動教養管理局

(五)法制宣傳司

(六)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七)基層工作指導司

(八)國家司法考試司

(九)法規教育司

(十)研究室

(十一)司法協助外事司

(十二)計財裝備司

(十三)機關黨委

(十四)紀檢監察局

(十五)離退休干部局

(十六)機關服務中心

財政部

【代碼】115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國際談判并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三)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管理中央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稅收立法計劃,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提出稅種增減、科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范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共財政支出;擬訂和執行政府并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擬訂和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擬訂和執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財政支持企業的支出;擬訂并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負責監管中央直管企業財務,管理國有資本收益;匯總分析全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

(七)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中央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制費;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擬訂并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國債發行計劃;擬訂政府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代表中國政府參加國際財政組織。

(十)擬訂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審批外國會計公司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置。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

(十二)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綜合處理部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文件;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工作;負責文電、機要、督查、檔案、保密、信訪、保衛工作;負責財政部部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等。

(二)綜合司

研究財政改革和財政政策;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提出調整經濟政策及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的建議;負責重要財稅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協調;擬訂財政分配政策和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參與機構編制管理;提出住房和國有土地、海域、礦產資源使用制度調整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及規章制度;負責審批全國性和中央部門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參與標準的確定,并擬訂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統一監制和管理中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檢查指導收費票據的使用;研究彩票法規,制訂彩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核和下達彩票發行計劃,監管彩票市場等。

(三)條法司

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法規的建議,制定財稅立法規劃;組織和協調財政法律、法規草案的擬訂;審核上報財政、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審核其他法律、法規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等。

(四)稅政司

負責研究國內和涉外稅收政策,擬訂實施方案;提出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出口退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談判,并草簽有關協議、協定;擬(修)訂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范本等。

(五)關稅司

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擬訂關稅談判方案,參加有關關稅談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別關稅的建議;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預算司

擬訂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研究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負責編制年度中央預算草案、國債發行計劃和中央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負責政府債務政策研究及有關協調工作;分析報告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審定中央各部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定額標準;統一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負責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審查、批復中央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預算;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的審核報批;匯總年度全國財政預、決算;指導地方預算管理;擬訂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區域財政政策,負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工作;承擔與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聯絡工作和國家審計署審計中央財政預算執行的有關工作;負責指導預算管理信息網絡體系的建設等。

(七)國庫司

提出并擬訂國家金庫管理制度、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負責中央財政資金調度;分析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匯總并編制中央、地方、全國決算;匯總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統一管理中央財政的銀行開戶;統一管理和審批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研究政府國內債務政策,擬訂管理制度,負責政府內債發行、兌付及二級市場管理,研究國債市場運行中的有關問題;管理中央預算外資金專戶;擬訂并監督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對全國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等。

(八)國庫支付中心

財政部國庫支付中心業務上由國庫司負責指導,是財政部門審核、監督財政資金收付工作的延伸。主要任務是:配合國庫司建立和完善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從事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財政資金的審核、支付和會計核算工作,監管非稅收入收繳,承擔財政支付機構和收付系統內部的監督檢查、系統維護及國債發行與兌付的管理業務。

(九)國防司

參與研究軍隊、武警、軍工的發展規劃及改革措施;研究擬訂財政扶持相關部門發展的政策;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分管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管理軍工企業財務和事業單位的資產和財務,負責擬訂軍工科研事業單位的資金和財務管理制度;審核、編制和批復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

(十)行政政法司

牽頭制(修)訂《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負責制訂行政性經費(包括行政、政法、外事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牽頭制訂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工資及生活待遇標準和費用開支標準;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管理援外經費;參與聯合國會費談判;牽頭匯總辦理國家財政向國際組織交納的會費、捐款;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審核和批復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研究制訂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組織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等。

(十一)教科文司

負責研究制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牽頭制(修)訂《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研究制訂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優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分管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和批復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制(修)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參與事業單位收費項目的審批和標準的確定及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組織開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等。

(十二)經濟建設司

牽頭與國家發改委等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財政投資的有關政策,參與項目安排;負責管理國家物資、糧食、棉花、食糖、醫藥等專項儲備資金和政策性補貼;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和批復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

(十三)農業司

負責研究財政支農政策;參與編制農業發展規劃;制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農口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參與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會同分管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審核和批復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

(十四)社會保障司

參與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訂;提出中央社會保障預算草案;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和批復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

(十五)企業司

參與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改革的研究;參與研究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負責牽頭制(修)訂并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監交國有資產收益,并提出國有資產預算編制草案;負責監管中央國有企業財務(金融、軍工、糧食、鐵路等企業除外);負責擬訂境外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財政直接撥付中央企業的虧損補貼、稅收返還等支出項目的管理;參與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并、破產、重組等有關政策的研究制訂和實施;參與組建企業集團、實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并制訂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聯系和指導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工作;指導地方企業財政財務管理工作,歸口管理補助地方的專項經費等。

(十六)金融司

負責貨幣政策及其與財政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統計、分析、評估;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轉讓、劃轉處置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訂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指導地方金融機構資產和財務監管工作;研究政府外債發行政策,擬訂管理制度;負責辦理中國政府對外發行債務和主權信用評級工作;負責編制政府統借統還外債還本付息年度預決算和外國政府貸款的中長期計劃;負責外國政府貸款(含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聯合融資貸款)的對外磋商、談判與簽約業務,擬訂相關政策和制度,并對貸款使用與償還進行監督與管理;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出口信用保險的國家限額和費率政策;擬訂擔保業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對擔保業實施監督和管理等。

(十七)國際司

研究分析國際財經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財政國際多邊和雙邊合作事宜;負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負責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中國理事的工作;參與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貸款的談判、轉貸、償還工作;提出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年度外事經費預算建議,負責財政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事務辦公室的工作,組織和管理部機關人員的出國出境考察和培訓工作等。

(十八)會計司

管理全國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和政策建議;草擬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并組織貫徹實施;負責全國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負責全國會計職稱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會計委派制度試點工作等。

(十九)監督檢查局

制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案件;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業務工作;監督檢查部內各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監督部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

(二十)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統一管理全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等。

(二十一)人事教育司

負責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及派出機構的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國財政系統干部隊伍建設狀況;制定并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教育規劃,指導地方財政教育工作;管理和協調中央直屬會計學院的有關工作等。

(二十二)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等。

(二十三)離退休干部局

負責部機關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代管部屬單位的離退休工作等。

(二十四)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

人事部

【代碼】116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擬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規,建立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

(二)擬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工資分配的宏觀政策,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和工資計劃。

(三)管理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級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負責來華(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的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研究擬定專業技術骨干人才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國招聘專業技術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四)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研究擬定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

(五)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擬定國家公務員各項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和協調各地方、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

(六)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擬定人才流動政策法規,發展、規范人才市場,建立國(境)外人才機構和組織進入我國人才市場的準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參與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擬定,提出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劃;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工作;按分工研究擬定“農轉非”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七)研究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政策和標準及調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區津貼制度,完善艱苦崗位津貼制度;研究完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政策法規并組織實施。

(八)研究擬定國家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國家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國務院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九)擬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研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制度。

(十)指導和協調有關人事人才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事工作協定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負責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的管理及協調服務工作,承擔國際人力資源機構中中方牽頭的協調工作。

(十一)負責對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負責人事系統宣傳、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外國專家局。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政策法規司

(三)規劃財務司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五)公務員管理司

(六)人事教育司

(七)人才流動開發司

(八)公資福利與離退休司

(九)軍官轉業安置司

(十)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機關黨委

(十二)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代碼】117

一、主要職責

(一)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國家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范,監督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劃;制定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的管理政策;制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制定外國在華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咨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

(四)組織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和頒布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制度。

(五)制定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范,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范、規則;審核并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級企業勞動模范。

(六)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中央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七)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九)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承擔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定期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二)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政府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和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和工作;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政府、民間及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審查和處理國際勞工公約、建議書。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辦公廳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協調和綜合處理部政務、行政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二)法制司

法制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制工作的職能部門。

(三)規劃財務司

規劃財務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綜合管理統計、科技、經費、國資產和世界銀行援款、貸款項目的職能部門。

(四)培訓就業司

培訓就業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城鄉就業與職業培訓工作的職能部門。

(五)勞動工資司

勞動工資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勞動關系調整和企業工資分配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

(六)養老保險司

養老保險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城鎮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

(七)失業保險司

失業保險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失業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

(八)醫療保險司

醫療保險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城鎮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

(九)工傷保險司

工傷保險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傷保險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十)農村社會保險司

農村社會保險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能部門。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

(十二)國際合作司

國際合作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的職能部門。

(十三)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部機關、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人事教育及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職能部門。

(十四)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五)離退休干部局

負責對部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并對部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國土資源部

【代碼】118

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能是: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務院機構被分為四類:宏觀調控部門,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國家政務部門。國土資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一類中,與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一起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部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后勁所在。這充分突出了國土資源在國民經濟中基礎地位。

建設部

【代碼】119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指導全國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三)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并;組織制定和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標準、經濟定額的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國建筑活動;規范建筑市場,指導監督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并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五)指導全國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六)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

(七)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九)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培養規格;指導部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筑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部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建設部設12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新聞宣傳;負責部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行政財務和信訪工作;負責部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保衛、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二).綜合財務司

組織編制部管各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規劃;管理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本部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

(三).政策法規司

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方針政策、改革方案并指導實施;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起草部重要文稿;擬定建設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審查、報批;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清理、匯編工作;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四).科學技術司

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的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編制技術引進規劃和計劃;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五).標準定額司

組織擬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擬定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擬定部管行業工程標準、經濟定額和產品標準,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標準并監督執行;提出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六).建筑市場管理司

指導和規范全國建筑市場,擬定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定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安裝企業、建筑制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準并監督執行;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業務的招標機構的資格;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提出施工、監理和勘察設計咨詢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七).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

提出建筑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規章、技術政策;提出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技術政策;擬定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全國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擬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八).城鄉規劃司(村鎮建設辦公室)

研究擬定全國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村鎮規劃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市和村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國城市規劃執法監察;指導城市和村鎮規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提出村鎮建設的方針、政策、規章;承擔建設部村鎮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定規劃單位的資質標準并監督執行;提出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

(九).城市建設司

研究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十).住宅與房地產業司(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十一).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司

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的中長期規劃和科技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章,擬定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住房供應政策的實施;擬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標準;提出房地產估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并監督使用。

(十二).外事司

擬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規章制度,編制年度外事計劃,管理外事經費,歸口管理與外國政府、民間和國際組織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的合作與交流。

(十三).人事教育司

負責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管理;組織擬定部管行業工程勞保費標準和職業技術標準、規范并指導實施;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指導部管各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評估標準和培養規格;管理部屬高等院校。

(十四).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鐵道部

【代碼】120

一、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一)辦公廳(政治部辦公室)

1.了解掌握全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情況,督促檢查落實部黨政工作部署并及時向上級機關反饋。

2.組織籌備全路重大會議和活動,負責部領導政務活動的事務安排與對外接待。

3.負責部黨組會議、部長辦公會議、政治部部務會議以及全路性工作會議的會務組織,起草會議紀要,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起草部領導綜合性講話和部工作總結、報告。負責部黨政領導的秘書工作。

4.協調和組織部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

5.負責部值班工作,溝通內外聯系,處理急辦事務,催辦、查辦上級機關和部領導交辦事項,報告辦理結果。

6.搜集、處理有關信息,編輯印發黨政工作簡報及其他專報材料。

7.負責部重大新聞,組織和審定采訪部領導的重要新聞稿件。

8.擬定機關辦公制度,組織實施,并負責綜合協調。

9.負責處理部機關文電,管理部機關并指導部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

10.管理部機關機要文電,指導全路保密、密碼工作。

11.負責部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管理全路乘車證的印發工作。管理部機關固定資產、機關經費、辦公用品,調配辦公用房。統一管理和協調部機關的社會事務性工作。

12.組織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有關鐵路工作建議和提案的答復。

13.接待、處理部機關人民來信來訪,指導部屬單位信訪工作。

14.領導部檔案史志中心業務,歸口管理部機要通信室。

15.承擔部、部政治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公安局(公安部十局)

(三)政策法規司

1.研究并擬定鐵路改革與發展和綜合性經濟政策。

2.研究并組織協調鐵路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鐵路企業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導部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承辦企業管理的綜合性工作。

3.組織擬定鐵路綜合性行業法規。管理鐵路法規工作。負責組織鐵路行政復議。

4.承擔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政治部宣傳部

1.組織、指導國家鐵路干部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學習、宣傳和研究工作。

2.負責國家鐵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以及鐵路面臨的形勢任務的宣傳教育工作。

3.指導國家鐵路精神文明建設及創建活動。指導部屬單位進行人民鐵路宗旨、職業道德、職業紀律以及路風建設和法制建設等的宣傳教育工作。

4.指導部屬單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先進典型。

5.指導和檢查公開發行的國家鐵路報紙、社科雜志和有線電視臺(站)的新聞輿論導向。負責鐵路創辦期刊和圖書出版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協調對路外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重大路外報道活動。

6.指導和檢查部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統戰工作方針政策。指導對外和對臺的宣傳工作。

7.協調國家鐵路重大文化活動和重大文藝題材的審查工作。指導和檢查“掃黃打非”工作。

8.指導部屬單位政治工作系列專業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

9.承擔部、部政治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發展計劃司

1.擬定國家鐵路計劃、戰備、環保、節能、運輸裝備價格管理等工作規章。

2.提出鐵路行業發展戰略和方針建議。編制鐵路行業發展規劃。

3.參與國家關于鐵路產業政策的研究,提出有關經濟布局、資源開發、交通體系配置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方面的建議。

4.編報國家鐵路大中型基本建設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建議及可行性報告。組織審查鐵路樞紐總圖。

5.編制下達年度國家鐵路固定資產投資、勘測設計、環境保護、節約能源計劃,并指導實施。匯總上報國家鐵路運輸、鐵路基本建設投資及利用外資貸款等計劃。

6.提報國家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報告。審理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運輸條件。

7.組織擬定合資鐵路、地方鐵路管理法規。指導、協調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建設發展工作。提出地方征收的鐵路建設附加費使用方案。

8.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宏觀管理鐵路運輸主要裝備發展和價格工作。

9.組織管理鐵路運輸戰備和工程戰備工作。綜合管理鐵路行業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工作。歸口管理鐵路水土保持、資源綜合利用工作。

10.負責國家鐵路利用外資貸款的規劃編制、項目擬定和協調內外資平衡工作。

11.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部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駐鐵道部監察局)

1.協助部黨組做好國家鐵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和組織協調工作。

2.指導部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以及路風監察工作。

3.監督檢查部屬單位黨政組織、部管干部和部機關干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及鐵道部決定、規章制度的情況。

4.調查處理部屬單位及黨政組織、部管干部違紀、政紀的案件。

5.負責審理經部紀委、監察局和報請中央紀委、監察部批準的黨組織、黨員、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紀、政紀的案件。

6.受理對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保護黨員和監察對象合法權益。

7.擬定國家鐵路紀檢監察工作規章制度、辦法和有關政策界限。

8.組織和指導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工作。表彰廉潔奉公、敢于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的單位和個人。

9.指導國家鐵路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提出部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配備、任免、調整意見和建議,協同人事部門對主要領導干部進行考察。

10.掌握國家鐵路路風監察情況,組織調查路風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11.承擔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部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財務司

1.擬定國家鐵路財務會計規章和管理辦法(包括運輸進款清算規章)。指導部屬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2.研究并向國家提出關于鐵路運價、稅收、財政、信貸和金融方面的政策建議,并進行相應的協調工作。

3.管理鐵路建設基金的收繳、撥付和預決算工作。

4.籌集、運用、撥付國家鐵路各類資金,并監督使用情況。

5.負責國家鐵路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工作。建立產權制度,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組織、指導財會監督檢查,維護國家投入鐵路資本的權益,維護財經紀律。負責國家鐵路貨車資產價值的管理。

6.管理國家鐵路事業經費。審核、編制下達部屬事業單位、中等專業學校和部機關部分直附屬機構收支預決算以及部機關部撥經費計劃。宏觀調控運輸設備大修工作并管理部集中的年度計劃。負責國家鐵路外匯管理。

7.負責國家鐵路財務預測和經濟活動分析,指導部屬單位經濟核算工作。審核、匯總、上報部屬企業的財務報告和事業單位的決算。

8.承擔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全國鐵道團委

1.提出國家鐵路共青團工作的任務并組織實施。重點管理運輸系統團的工作。

2.代表和維護國家鐵路青年的合法權益。

3.指導部屬單位青年思想教育工作和青年文化建設。

4.指導部屬單位團的組織建設和團員管理、教育工作。協助黨組織管理團的干部。

5.指導團組織圍繞鐵路生產經營目標任務開展團的活動。

6.負責國家鐵路青年統戰工作和青年社團工作。

7.承辦部黨組和團中央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科學技術司

1.擬定鐵路主要技術政策和推進科技進步的相關政策,組織擬定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負責總則、技術設備部分),并監督實施。

2.編制鐵路科技發展綱要和科技進步規劃,并監督實施。

3.編報國家鐵路科技經費需求計劃,辦理科技經費使用計劃。負責國家鐵路科技統計和分析工作。

4.組織開展鐵路科技和學術合作交流。組織編制鐵路引進技術規劃,承擔引進技術項目審定有關工作,負責組織重大引進技術項目的論證工作和消化吸收的有關科技攻關工作。

5.組織國家和部重大鐵路科技項目的攻關、重大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管理重大科技成果及其鑒定(評審)工作。組織重大科技試驗活動,向國家推薦科技獎勵項目。

6.擬定鐵路技術監督工作規章和辦法,并監督實施。歸口管理鐵路技術標準、計量和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組織管理并頒發鐵路產品生產許可證與制造特許證。指導鐵路質量管理工作。

7.承擔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直屬機關黨委

1.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支持和協助行政領導完成工作任務。

2.組織黨員和職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

3.負責黨員管理工作和黨員發展工作。

4.監督黨員執行黨的紀律。負責黨風和廉政建設工作。

5.負責部機關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直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了解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6.協同部人事部門對部機關處以上領導干部和直屬單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提出任免、調動、獎懲意見和建議。

7.領導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并指導其工作。

8.負責直屬機關統戰、僑務和臺胞臺屬工作。

9.承擔中央國家機關黨工委和部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人事司(政治部組織部)

1.擬定國家鐵路黨的建設和干部人事工作的制度、規定,并監督實施。

2.管理部管領導干部及其后備干部。負責合資鐵路公司中代表國家鐵路的經營人選的審批工作。檢查指導部屬單位領導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設。

3.管理部機關公務員、機關直屬單位領導干部及部分中層以下干部。

4.負責部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工作。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發展黨員工作。

5.負責鐵路知識分子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干部隊伍建設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和評聘管理、高級專家的選拔管理、因公出國人員政審管理工作。擬定鐵路用人單位接受大、中專畢業生的政策和管理辦法。

6.組織部管領導干部及其后備干部和公務員的培訓。擬定國家鐵路干部培訓規劃并指導實施。協同國家有關部門,做好有關普通高等學校在鐵路相關專業人才培養等高等教育協調管理工作。

7.負責部機關及部屬單位黨群機構編制工作。

8.負責國家鐵路干部調配、有關軍轉干部安置、部管干部政治歷史及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審定工作。管理部管干部檔案。負責全路干部及黨內統計工作。指導部屬單位干部管理和黨費管理工作。

9.承擔部、部政治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勞動和衛生司

1.擬定國家鐵路勞動工資、機構編制、衛生、職工教育工作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2.編制國家鐵路勞動工資規劃、計劃,擬定勞動工資宏觀調控政策與措施。

3.管理國家鐵路統一的工資、津貼、保險、獎勵、工時、假期、職工乘車證和制服標準等工作。

4.負責國家鐵路組織機構改革和調整工作。管理部機關和部屬單位行政機構編制工作。組織制訂鐵路專用職務名稱。

5.管理國家鐵路勞動用工,規范內部勞動力市場,指導企業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作。

6.擬定鐵路行業性的勞動定額、生產定員、運輸主要工種勞動班制、職業技能等標準。

7.擬定國家鐵路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推進醫療制度改革,指導衛生資源優化配置。

8.指導國家鐵路衛生防疫、醫療保健工作。組織鐵路重大災害、疫情的處理和鐵路交通檢疫工作,組織對站車衛生、食品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工作的監督。指導部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

9.指導企業職工培訓工作。

10.承擔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鐵路總工會

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是中國鐵工路會的領導機關,在鐵道部黨組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領導下,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工會“維護、建設、參與、教育”等項職能,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并代表中國鐵路工會參加國際工會活動。

(十四)建設管理司

1.擬定鐵路行業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2.管理鐵路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資質和相關人員執業資格。

3.負責鐵路工程建設有形市場的建立、規范和監督。

4.管理鐵路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工作,擬定鐵路工程勘測、設計、施工規范、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施工技術安全規則。

5.管理鐵路工程建設造價標準工作,擬定鐵路工程定額、概算編制辦法及費用標準。

6.組織編制并管理鐵路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圖。

7.綜合管理國家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并提出建設單位組建方案。

8.監督國家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施中的招標工作和工程進度,協調建設過程中的路內外重大問題,組織重點項目的竣工驗收。

9.負責鐵路行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10.承擔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離退休干部局

1.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制訂鐵道部機關具體實施辦法。

2.負責組織部機關離退休干部閱讀、學習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有關會議和政治活動,落實各項政治待遇,發揮離退休干部在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3.落實部機關離退休干部的各項生活待遇,做好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住房調配、休養和用車等工作。組織參加各項文化體育活動。

4.負責對部屬單位執行離退休干部工作政策的檢查指導。

5.承擔中國鐵路老戰士協會有關的日常工作。

6.承擔部領導交辦的其它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十六)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1.擬定鐵路對外工作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2.歸口管理國家鐵路對外經濟貿易和港澳臺工作。審核、報批中外合營企業、境外企業和駐外機構并對其指導、幫助和監督。審核、申報企業外經、外貿經營權。歸口管理一般商品、機電產品進出口工作。了解分析對外經濟活動情況。

3.組織以鐵道部或中國鐵路名義對外簽訂協定。負責或協助處理部的重大涉外事項。安排部領導的外事活動。組織接待應部邀請來華的外賓。

4.歸口管理國家鐵路對外友好交往、智力引進、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5.管理有關國際組織中鐵路方面的工作。承擔援外鐵路項目實施中需政府管理、協調、監督的有關工作。

6.會同運輸指揮中心管理國際鐵路聯運和對港鐵路聯運工作。

7.審核、呈報或審批國家鐵路臨時因公出國(境)人員及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境)事項。督促有關單位對涉外人員和出國(境)人員進行外事教育。

8.審核國家鐵路因公出國(境)人員的護照、通行證和簽證、簽注申報件。負責部外交經費計劃工作。

9.承擔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安全監察司

1.監督、檢查部屬單位和合資鐵路、地方鐵路企業(公司)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

2.擬定鐵路行車、路外傷亡、職工傷亡等事故處理規則及安全監察工作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3.對擬定有關文件負責提出安全方面的意見。

4.組織監督鐵路行車重大事故、重大職工死亡事故、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的調查,并負責事故的定性、定責和批復工作。

5.負責國家鐵路行車事故、路外傷亡事故、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6.檢查、分析國家鐵路行車安全、路外安全和勞動安全工作狀況,研究制定防范事故對策并監督實施。

7.指導部屬單位行車安全、路外安全、勞動安全、勞動保護、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和安全值班監察工作。負責部安全值班調度日常管理工作。

8.承擔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八)運輸局(運輸指揮中心)

1.提出國家鐵路固定和移動運輸設備發展規劃意見。

2.擬定鐵路運輸行業政策、法規。技術管理規程(行車組織和信號顯示部分)和國家鐵路運輸規章、辦法及設備維修技術標準,承擔擬定鐵路運輸主要技術政策、技術標準的有關工作。

3.擬定國家鐵路客貨營銷戰略,指導部屬運輸企業客貨營銷工作。組織實施和管理客貨運價。組織編制年度、月度運輸計劃和全路性的列車運行圖、列車編組計劃,并監督執行。負責客貨服務質量監督。

4.集中統一管理全國鐵路運輸調度指揮,負責國家鐵路軍事運輸、專項運輸、特種運輸工作。指導運輸安全工作。

5.負責國家鐵路運輸保價管理工作。指導企業自備車的運用和檢修工作。

6.提出國家鐵路運輸生產布局調整方案并指導實施。

7.提出貨車購置計劃意見,負責貨車管理。提出機車、客車配屬的指導意見,擬定報廢標準。

8.擬定機車、車輛、工務、電務等主要運輸設備及配件的造、修質量驗收標準和運用標準,并監督執行。

9.承擔運輸設備新技術、新產品試制、審定和國外先進技術引進以及大中型建設、改造項目的設計鑒定和驗收的有關工作。

10.代部承擔國家鐵路防洪、綠化、土地、無線電和抗震等管理工作。

11.協調、指導合資鐵路、地方鐵路運輸管理工作。

12.為部屬運輸企業完成經營目標提供必要條件,做好服務工作。

13.承擔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交通部

【代碼】121

一、主要職責

(一).擬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并監督執行。

(二).擬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

(三).對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設。

(四).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組織公路及其設施的建設、維護、規費稽征;負責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

(六).組織水運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規費稽征;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工作;實施船舶、外輪理貨、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七).制定交通行業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范;組織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指導交通行業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

(八).負責部機關、部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干部;指導交通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九).負責政府間交通行業的涉外工作,指導利用外資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與國際組織有關事宜,開展國際交通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管理和指導港口、航運公安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組織協調部機關工作。組織交通行業政策研究工作。起草重要報告、綜合性文件;負責值班、文秘、政務信息、機要、保密、信訪、檔案和機關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

(二).體改法規司

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結構調整、法制工作;負責行業立法的規劃、組織、協調和行政復議工作。

(三).綜合規劃司

組織擬定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擬定交通行業產業政策、投融資政策;負責中央投資、中央與地方聯合投資以及利用外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評價工作,負責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的布局規劃及審查;負責交通行業統計、預測、信息引導工作。

(四).財務司

指導交通行業財務會計工作;管理專項資金、預決算、外匯、信貸以及利用外資有關的財務工作。

(五).人事勞動司

負責部機關及部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部直屬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以及部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和衛生工作;管理智力引進和對外勞務合作。

(六).公路司

擬定公路建設和道路運輸的行業政策、規章和技術標準;維護和道路運輸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監督管理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公路規費稽征、公路養護、路政、收費公路的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汽車維修市場、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運價政策的擬定和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

(七).水運司

擬定水運基礎設施建設、水路運輸的行業政策、規章和技術標準;維護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負責水運基礎設施建設有關項目的管理;負責水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負責水運規費稽征和國際國內水路運輸、港口、船舶、外輪理貨及其他水運服務業的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水路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八).科技教育司

組織制定交通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及政策;負責交通部屬科研院所、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交通科技項目管理工作;負責交通行業標準化和計量工作;負責交通信息化工作;管理和指導交通教育工作。

(九).國際合作司

管理交通外事工作;負責政府間交通行業涉外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與國際組織有關事宜,開展國際交通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公安局

管理和指導港口、航運公安工作。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部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公安部為主。

(十一).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二).審計辦

(十三).質監總站

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有關政策的具體執行,全國甲、乙級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和甲級工程試驗檢測單位資質的評審,組織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和試驗檢測人員業務培訓和執業資格考試管理等工作。

(十四).離退休干部局

負責部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檢查、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紀檢組監察局

監督、檢查部及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決策和部的決議、決定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協助部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開展廉政教育宣傳工作;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紀政紀的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參與交通行業重大、特大責任事故的調查。

信息產業部

【代碼】122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國家信息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總體規劃,振興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推進國民經濟與社會服務信息化。

(二).擬定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負責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

(三).統籌規劃國家公用通信網(包括本地與長途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包括無線和有線電視網)、軍工部門和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并進行行業管理。

(四).組織制訂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的技術政策、技術體制和技術標準;制訂廣播電視傳輸網絡的技術體制與標準;負責通信網絡設備入網認證和電信終端設備進網管理;指導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

(五).負責全國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通信網碼號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資源的分配與管理;負責無線電臺(站)設置審批、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協調無線電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六).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市場進行監管,實行必要的經營許可制度,進行服務質量監督,保障公開競爭,保證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制訂通信網之間互聯互通辦法和結算標準并監督執行。

(七).制訂通信與信息服務資費政策,確定基本郵政、電信業務收費標準并監督執行。

(八).負責組織黨政專用通信網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管理國家通信網絡監控調度中心和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組織協調黨政專用通信、救災應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國家通信與信息安全。

(九).根據產業政策與技術發展政策,引導與扶植信息產業的發展,指導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結構調整,指導國有企業重組、組建企業集團;合理配置資源,防止重復建設。

(十).推進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的科研開發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創新,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扶植民族工業。

(十一).對軍工電子實行行業管理,研究提出軍工電子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規劃,與軍隊及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規劃相銜接并組織實施。

(十二).研究制訂國民經濟信息化發展規劃,協助業主推進國家重點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與組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和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三).組織與指導主要郵政、電信企業的財務匯總、繳撥與清算;協調郵政、電信企業的經營關系,按國家規定組織對郵政和電信普遍服務的補貼;按照管理權限,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干部。

(十四).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簽訂政府間協定,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處理政府間相關事宜。

(十五).研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通信與信息政策,處理有關事宜。

(十六).負責行業統計及行業信息。

(十七).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郵政局。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處理部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司局的工作關系,承辦部重要會議;負責信息、新聞、對外宣傳、公共關系工作;負責部領導的秘書事務,部機關文書、檔案、機要、保密、保衛、信訪、機關財務、國有資產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擬定綜合性政策及重大改革方案;組織起草信息產業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復議工作;擬定通信對外開放政策;研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通信與信息政策,處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事宜。

(三).綜合規劃司

研究擬定振興電子產品制造業、通信業和軟件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協調基礎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網、廣播電視網和各種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公用網與專用網、服務業與制造業的協調發展;合理配置資源,防止重復建設;按規定管理國家預算內建設基金;指導技術引進、利用外資和對外合資、合作工作;組織編制通信與信息網絡建設標準、設計規范,對通信與信息網絡建設市場實行宏觀管理;負責行業統計工作,行業信息。

(四).科學技術司

跟蹤研究國際信息技術發展趨勢,制訂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協調制訂公用電信網技術體制標準和網絡編號規劃;組織制訂廣播電視傳輸網絡的技術體制與標準;協調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推進科研成果產業化;負責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電子信息技術標準、計量和情報工作。

(五).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運行司

研究擬定企業改革方案,指導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和企業管理,協調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擬定發展大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對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與分析;預測年度主要發展指標;對電子信息產品市場進行宏觀管理;協調電子信息技術產品進口管理。

(六).電信管理局

研究擬定電信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實行監管,維護公平競爭,保障普遍服務,保護國家和用戶利益;負責審批和發放通信與信息服務的經營許可證;負責服務質量監督與價格監管;制訂電信網之間互聯互通與結算辦法并監督實行;負責通信網碼號資源的分配與管理;管理因特網域名、地址與國際協調;負責電信網絡設備互聯互通標準認證和電信終端設備進網管理。負責組織協調黨政專業通信網的建設與管理;管理國家通信網絡監控調度中心、國家通信出入口局和因特網安全監控中心;指揮協調救災應急通訊及其他重要通信;組織研究國家電信網絡與信息安全問題并提出對策。

(七).經濟調節與通信清算司

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政策法規和財會制度,制訂通信財務規章并監督實施;研究制訂主要郵政、電信企業的財務匯總、繳撥及企業間清算的規章制度;協調郵政、電信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按國家規定組織普遍服務補貼和對郵政的補貼;制訂通信與信息服務的資費政策和基本郵政、電信業務收費標準;管理國家預算內資金。

(八).電子信息產品管理司

研究擬定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和軟件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指導產品結構調整;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和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組織協調國家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編制行業投資指南;指導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

(九).信息化推進司(國家信息化辦公室)

研究制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規劃,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國民經濟信息化工作;協助業主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組織協調和推進全國軟件產業的發展;研究制訂有關信息資源的發展政策與措施,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技術開發;推動信息化普及教育。

(十).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制定無線電頻譜規劃,合理開發利用頻譜資源;負責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指配與管理;負責無線電臺(站)管理和無線電監測,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根據授權參加有關國際無線電會議,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一).外事司

負責組織參加信息產業的國際組織;組織協調政府間協議的簽訂與落實,處理政府間有關通信與信息事宜;研究信息產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政策,歸口管理對外合作與交流;按分工權限,負責出國項目、團組與人員的審批與管理。

(十二).人事司

按照管理權限,管理人事工作;負責信息產業系統專業人才預測、規劃、培訓、智力引進、人才交流和專業技術職稱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本系統人事、教育和勞動工資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