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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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18號文件頒布實施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部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形式,明確地回答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問題。
中央在印發《黨紀處分條例》的通知中指出:《黨紀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個重要舉措;對于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推動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锻ㄖ飞系倪@段話,明確指出了《條例》在黨的建設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義。下面我分三個方面,對《條例》的出臺背景、修訂過程、主要內容和基本特點,以及學習運用《條例》需要把握的幾個主要問題予以簡要介紹。
一、《條例》的出臺背景和修訂過程
1997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我們黨內第一次有了比較系統、比較規范的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條例對于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了重要作用?!霸囆袟l例”試行7年來,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
首先,黨中央對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對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加強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提出了許多新的明確、具體的要求。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提出要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其次,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形勢有了新的變化?!对囆袟l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內容是對95年以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認識和研究成果,七年以來,形勢變化很大,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保證我們黨努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時對《試行條例》進行修訂。
第三,新世紀新階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了新的進展。新形勢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既要從嚴治標,又要著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規范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的機制,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法規。
因此,中央紀委從2001年12月開始,成立了修訂小組,開始了《黨紀處分條例》的修訂工作。修訂小組先后赴一些省、市、區進行調研,廣泛聽取了各省、市、區紀委和中直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人大法工委、政法部門負責同志以及部分黨建、法學、邏輯學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的意見。2002年9月召開了部分省、市、區紀委負責人座談會作專題研討,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多次聽取匯報,經反復論證,多次修改,形成《黨紀處分條例》送審稿,先后經中紀委常委會、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于2003年12月31日。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呈現的新特點
《黨紀處分條例》的總體框架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編構成,分為十五章和“附則”部分,總計178條。其中總則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工作的總要求,分五章,共44條;分則部分是具體的紀律規范和紀律處分的具體依據,共130條276個款項,分十章規定了十大類違紀行為: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附則4條,對解釋權、授權制定單項實施規定、施行時效等問題作出了規定。下面就《條例》的總則、分則和附則的重點問題予以介紹。
(一)《條例》的指導思想、任務和基本原則
《條例》的指導思想?!短幏謼l例》第1條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這個指導思想既是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更是貫徹執行條例的指導思想,在學習、理解和貫徹執行《黨紀處分條例》的過程中,首先必須進一步學習、領會和把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導我們的黨紀處分工作。否則,就無法從思想上、理論上掌握《黨紀處分條例》的精神實質。
《條例》的任務。《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這也是《條例》制定實施的目的,包涵懲罰和保護兩方面內容。處分違紀行為是手段,保護黨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通過運用紀律處分與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來維護黨的宗旨性質。
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實施黨紀處分的活動中,黨的執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紀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循的行為準則。黨紀處分基本原則是《條例》制定和貫徹實施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貫穿于全部紀律處分規范之中,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紀律處分條規和執紀工作的意義,是紀律處分基本精神的體現?!稐l例》規定了五條基本原則: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關于民主集中制原則,《條例》規定,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這里指的規定程序,是指《黨章》第40、4l條規定的基本程序: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嚴重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這一原則涉及對黨內民主和黨員基本權利的保障,在開展新時期黨的建設中需更加引起重視。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中,《條例》新增充實了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的工作要求,明確規定在執紀中嚴要嚴得適度,寬要寬得恰當,使這條原則更具針對性和現實性。
(二)黨紀處分的幾個概念
1、黨的紀律?!饵h紀處分條例》第9條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原“試行條例”的定義是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修訂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為“必須遵守”,“規范”改為“規則”。表明黨的紀律作為黨內法規是更顯法定化、規范化。黨的紀律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法定性。黨的紀律作為黨內行為的規則,必須是由黨的法規所明文規定的,即黨紀處分明令禁止的。判斷黨內的行為規范是不是黨的紀律,主要看是否為黨紀處分條例和涉及黨紀處分的其他黨內法規所禁止的,就是黨的紀律。二是約束的普遍性,黨的紀律作為黨內的行為規則,在黨內具有普遍約束力,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違反;違反了,就是違的紀律。三是強制性。黨的紀律是運用黨紀處分的手段保障其實施的。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了黨的紀律,就要受到黨紀處分。這是黨的紀律規則區別于黨內其他行為規范的主要標志。
2、違犯黨的紀律,簡稱違犯黨紀。指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依照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違紀概念有四層含義:一是違紀主體是黨的組織或者黨員;二是違紀主體必須實施了違章、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即行為具有違法性。三是違紀主體的違紀行為危害了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為具有危害性。這是違犯黨的紀律行為的本質特征。四是違紀主體的行為,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即行為具有受罰性。
3、違紀構成論。是指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決定黨員某一具體行為是否違紀,是何種違紀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有機統一。簡單地說,違紀構成就是構成違紀行為的標準和尺度。違紀行為的成立,都必須同時具備違紀客體、違紀主體、違紀客觀方面、違紀主觀方面這四個共同因素,才能認定為違紀行為。違紀客體,是指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所保護的、而被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把握違紀客體有助于正確認識和確定違紀行為的性質,分清違紀與非違紀,此行為與彼行為的界限。違紀的客觀要件,是指《條例》所規定的說明侵犯某種客體的行為的客觀事實特征。只有具備黨紀處分條例所規定的客觀方面的具體要件時,才能構成某種具體的違紀錯誤。違犯黨紀的行為中,有些行為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相同的,而違紀的客觀方面卻不相同,因而區分不同性質的違紀錯誤,往往需要根據違紀錯誤的客觀方面來決定。違紀主體要件,是指具有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行為的黨員或黨的組織。只有當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時,才能成為違紀主體,對非黨員和預備黨員都不能適用黨紀處分。違紀主體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一般主體,是指具有責任能力并實施了違紀行為的黨員,《條例》規定的多數違紀行為種類適用一般主體。特殊主體則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為該種違紀行為主體的特殊要件。違紀主觀要件,是指違紀主體對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一一故意或過失(合稱過錯),以及違紀的動機、目的。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違紀主觀要件分為故意違紀和過失違紀。只有故意或過失地實施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才能構成違紀行為。黨內不允許懲處沒有實施危害行為的“思想認識錯誤”,也不允許懲處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的違紀行為。
(三)條例總則與分則間關系以及分則體系
《黨紀處分條例》由總則和分則有機聯系的兩大部分構成。條例總則規定條例的指導思想、目的任務、基本原則,以及關于違紀行為的認定,違紀處分運用等一般原理、原則和制度。條例分則規定各種各樣的具體違紀行為,以及對每一種違紀行為應當給予什么樣的黨紀處分。總則與分則緊密結合,相輔相成,只有全面掌握,才能充分和有效地實現條例的各項功能和任務。
《條例》分則體系。是指條例分則對各種違紀行為進行科學分類,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序而成的有機體。條例分則的分類體系,是以違紀行為的分類為基礎,然后再按一定的標準與原則,將各類違紀行為按照違紀行為侵犯的客體為標準分成十類,每一類又分為若干條款。在各類違紀行為的重要性程度,即各類違紀行為危害性質和程度,由重到輕的順序排列形成條例分則體系。條例分則條文的基本形式和內容,是規定什么行為違犯黨紀行為,以及對該違紀行為應當給予何種黨紀處分,一是違紀狀態,二是量紀標準。違紀狀態是指條例分則條文對具體違紀行為及其構成要件的描述,例如條例第65條:“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其對拒不執行決定行為的描述,即為違紀狀態;對該行為的處分部分,即為量紀標準。
(三)十類違紀行為
1、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這類行為是指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的政治紀律,危害黨在政洽上的高度統一,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這類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不能由過失構成。針對新形勢下的一些違反政治紀律的新情況新問題,《條例》增強規定了一些新的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種類。如為了反對邪教,《條例》規定:組織、領導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分別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可以免予處分或不予處分。又如針對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利用宗教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行為,《條例》其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要分別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同時,《條例》對編造、傳播謠言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違紀行為也根據情節規定了黨紀處分。
2、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是指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內法規規定的組織人事規則,依照黨紀規定應予處分的行為。重點介紹下列行為:(1)條例第6l條規定,對于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的,給予警告直至留黨察看處分。(2)條例第65條規定,對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要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例如,我省某市的一名副市長拒絕組織安排的援藏任務,受到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應當區分,在組織談話時,說出自己的想法,同時表明自己服從組織決定、實際上也服從組織決定的,不屬于這種行為。
3、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
《黨紀處分條例》為強化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行為的規范力度,將“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從試行條例“經濟類錯誤”中單獨分列出來。這類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了廉潔自律的有關行為規范,依照黨內法規應受黨紀追究的行為。這一類行為基本涵蓋了近年來中央在廉潔自律方面提出的主要紀律要求。這里重點講下面幾種行為:(1)第76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2)關于第77條規定的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要強調一個問題。目前,有的市、縣(市、區)制定了一些招商引資政策,規定拉到多少金額的項目可以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類似規定,與《黨紀處分條例》是相沖突的。黨政干部拉項目,是一種有償中介活動,極易引起違紀行為。實際工作中,有三種人不宜提成:一是黨政機關、團體的干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黨政干部;三是國有企業中層以上主要負責人。(3)第79條規定,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的,分別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款購買住房歸個人所有的,依照貪污行為處理?,F實生活中,存在較多的問題是,借房改之機,多占住房。包括房改中已按規定價或成本價購買住房或經濟適用房,又違反房改政策,占有其他公有住房;房改中用標準價、成本價購買超標準住房;房改中遷居達到標準的住房,又不交回原有住房的;在房改中在本人面積達標之外,又以本人名義承租其他公有住房等情況?,F在一套住房價值很大,在住房上的違紀行為已經成為一種嚴重的以權謀私行為。上述情況,應比照第七十九條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4、貪污賄賂行為。
貪污賄賂行為,主要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受賄、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或者擁有不能說明與合法收入差額較大的財產或支出的合法采源的行為、隱瞞境外存款的行為。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對受賄行為作出了重大調整,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論處,以解決當前大量發生的有些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制裁不接受他人財物,而是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節假日休閑度假等財產性利益,卻不能以受賄行為追究黨紀責任的問題。其中,性賄賂也可以概括到“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內容中。
5、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是指黨員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稐l例》第十章專章規定了這類違紀行為,通過加強對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行為的懲處,直接為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服務。這類行為重點介紹下列內容:(1)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或者收受回扣、手續費的行為。這次《條例》修訂中,對這一違紀行為的主體增加了“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解決實踐中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收受他人賄賂的黨紀處分問題。(2)《條例》為懲治和防范國有資產流失,新增了第103條、第104條兩條專門規定。第103條規定,國有企業(公司)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公司)同類的業務謀取非法利益;以及以他人名義登記注冊企業(公司),實則本人經營的行為,要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如國有外貿企業中的少數黨員業務人員,將國有企業接到的外貿定單,轉移到自己成立的私營外貿公司去經營,謀取巨額不義之財,這樣的黨員以損害國家利益為代價,肥了自己的腰包,完全喪失了黨員條件,情節嚴重的,應開除其黨籍。第104條規定,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中的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親友經營的,或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或者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3)關于中介組織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違紀行為。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政府職能從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社會中介組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由于我們的體制還在建設完善過程中,相關的制度規范也沒有十分完備,當前社會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虛假評估、虛假資信證明、虛假鑒證等文件的問題比較突出,所以條例第110條規定了對這類行為要給予嚴肅的黨紀處分。
6、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公司)、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公司)等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中的黨員違反國家財政經濟管理法規和制度,給國家和集體利益造成損失,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稐l例》第十一章規定了這類行為,我們著重介紹兩種行為:(1)條例第117條規定,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這是修訂中新增條文,是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8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的規定作出的。(2)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損毀被查封、扣4甲、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等行為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由有關機關在一定的條件下對公私財產采取的強制行為,對上述物品的處置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定程序。“擅自”就是違反了法定的程序規定,實際上是侵犯了公民財產權和公共財產權。
7、失職、瀆職行為。
《黨紀處分條例》將“試行條例”中使用的“失職類錯誤”改為“失職、瀆職行為”,是為了加大對瀆職行為的處罰力度?!稐l例》中所稱的失職,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所稱的瀆職,是指上述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應該說是公開的腐敗,它不僅會造成社會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會給黨和國家的形象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會給人民群眾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后果,造成的損失有時是難以估量的。例如,一架有民航包機,在起飛前已經發現了它的機尾后翼不能正常展開,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發生,但航空公司以保證飛機準點為由帶病飛行,結果造成了機毀人亡的特大安全事故。這就構成了失職瀆職行為?,F實中,有的黨員干部認為,自己不拿不貪不上錯床,就不會犯違紀的錯誤,其實這只包涵了廉政的要求,我們黨員干部還有勤政的要求,要積極、認真、正確地履行黨和人民賦予自己的職責。否則會造成失職、瀆職行為。對于失職、瀆職者,要注意分清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實際工作中,只要直接參與研究、決策某一具體問題或者某一事項由其拍板決策,就是直接責任者,不能因為某個人是黨員領導干部,就認定其為領導責任者,《黨紀處分條例》與“試行條例”相比,加大了對直接責任者的懲處力度。這里重點講兩種違紀行為:(1)《條例》第13l條規定,對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要視情給予相關責任人以黨紀處分,這是基于我國當前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要求新增的規定;同時該條還規定,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也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這一規定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我們黨要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把“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要求切實落實到我們的工作中去。(2)《條例》第134條對在執紀、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進行了規范。現實生活中,執法犯法、司法腐敗問題屢見不鮮,令老百姓深惡痛絕,社會危害十分巨大。本條對于瞞案不報、壓案不查,對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不予辦理,以及在行政裁決或者案件偵查、起訴、審理、審判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違紀行為的直接責任者,都要按情節給予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8、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
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是指侵犯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保護的黨員權利、公民權利,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黨員權利,指《黨章》第4條規定的八項權利,保障黨內民主權利是黨內民主的基礎,而黨內民主則是黨的生命。公民權利既包括由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等;也包含以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為依據,由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一般權利。處理侵犯黨員民主權利、公民權力行為,要注意區分違紀和一般工作作風的界限,特別是在基層單位、事業單位和農村基層組織中,有的黨員干部工作作風簡單,有的出口傷人、動輒訓人,一般情況下更多地屬于工作作風問題,應更多地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其改進工作方式,一般不應簡單地定性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當然,對故意壓制民主、打擊報復的行為,一定要嚴肅追究。這類行為中重點介紹下列兩種行為:(1)鑒于目前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營企業主等可以入黨,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從事生產、管理、經營時會出現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的問題,因此新增了《條例》第144條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侵犯他人權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者開除黨籍處分。”(2)第147條誣告陷害行為,這是指故意捏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向黨和國家有關機關、組織或者領導干部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黨紀國法追究的行為。構成該行為所要求的客觀方面有以下三個表現,一是捏造事實;二是必須向有關方面或者領導干部做虛假告發;三是要有特定的對象。以上三個要素缺一不可。例如,某縣有一個紀委書記是一位外地交流到該縣的干部,因為秉公執法,得罪了當地的一些干部。在換屆選舉前,有人舉報說該書記某月某日到一家歌廳,還有證人證言。后來,上級紀委十分重視,認真進行了調查,最后查明是該縣的一名縣長和公安局長捏造了違紀事實,還找了社會閑散人員做了假證,這種行為就構成了誣告陷害行為。
在實際工作中,認定、追查誣告陷害行為還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1993年中央紀委的《中國共產黨控告申訴工作條例》規定認定誣告要經過市地以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縣級黨委、紀委無權認定。將這項認定權上收,是為了保證辦案更為準確,防止有些方面、有些領導干部打擊報復現象的發生。
9、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
是指黨員嚴重違犯社會道德規范,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包含的內容相當廣泛,涉及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其中只有嚴懲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才予以黨紀處分一般的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如上公交車不給老人小孩讓座等,靠批評教育的手段來處理。這類行為中重點介紹以下內容:(1)第150條第1款通奸行為。是指男女雙方出于一定感情因素而自愿發生不正當性關系,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對這種行為,要造成不良影響才追究。處理通奸行為,要注意三個方面:一是男女雙方是自愿的;二是既要處理男黨員,又要處理女黨員,有的地方只給通奸的男黨員黨紀處理,而不處理女的;三是雙方要發生了不正當的性關系。是否發生了不正當性關系,有時難以認定。如某地有一名領導,有一次在他司機的家里和司機的妻子在一起,這時他的司機突然回家里來了,開門打不開,就拼命地敲門。里面這位領導著急呀,想了個辦法,把床單撕成條順著窗口往下溜,由于這個布條質量不好,布條斷了,人摔得脊椎骨折,癱瘓了。這個案件中,按照常理,男女雙方肯定存在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但是一定要完全認定有一定難度。這個案件后來是依照《條例》第29條進行類推,比照第150條通奸行為進行了處理;(2)第150條第3款,規定了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行為。所謂包養,社會上稱之為“包二奶”,是指為女方(男方)提供可以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錢財、住所等生活資料為條件,長期與其保持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但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按照《條例》規定,只要認定包養情婦(夫)的,一律開除黨籍。
10、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這類行為,是指違反社會管理法律、法規,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更多地是靠社會管理法規來調整,如隨地吐痰、闖紅燈等行為也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行為。只有少數行為由《黨紀處分條例》來處理。這類行為涉及面較廣,下面重點解釋說明幾個條款:(1)第155條進行色情活動。本條規定的進行色情活動,是指除《條例》第156條至第159條規定的行為以外的其他色情活動,是對黨員進行色情活動規定處理措施的總括性條款,第156條至第159條規定的、、淫亂等活動也屬于色情活動,但這涉及到法條競合問題,按《條例》第26條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所以、等行為各自適用其特別規定。而設立本條的目的,在于解決黨員進行色情性異性按摩、偷窺、色情陪侍等活動,這是一個開放性條款,包括現在同性間的色情活動也可以歸入本條處理。本次修訂中,將“試行條例”中的“色情性異性按摩”修改為“進行色情活動”,其中原因之一是實踐,中異性按摩是否是色情性的,有時很難認定,有的是打擦邊球的,這次修改后只要認定是從事色情活動,都可以納入本條規范。例如,有一個代表團出國訪問,到了駐地后有二個訪團成員去偷看外國女人洗澡,就構成了進行色情話甜;實際工作中,還要注意將進行色情活動與行為相區別。如某地有一名黨員領導干部,晚飯后去美容美發店理發,理完發后發廊里的小姐又給他進行按摩,但這個按摩不是全身性按摩,她只是按摩其性器官一個部位。這個案件出來后,這位干部所在部門將其認定為從事色情性異性按摩活動,但這樣認定就是錯了。按照公安部(2001)公法復字第4號文件規定,不特定的異性、同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雙方發生不正當性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屬于,所以上面所說的這名黨員干部構成了行為。(2)第156條規定的、行為。行為,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錢、財物為條件與女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是指妓女以獲得金錢、財物為條件,與男子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和通奸的區別:通奸的男女雙方有時也互相給一些財物,但雙方有一定的感情為基礎;則純粹是金錢與肉體的交易。有一個案例,某縣一個局的局長在一家酒店里認識一個小姐,認識當晚雙方就發生了不正當性關系,但當天沒有付給這名小姐金錢、財物,以后雙方又發生了幾次不正當性關系,之后該局長送給該女金項鏈、金戒指等數千元財物。后來案發后,該局長申辯雙方是通奸關系,但分析該案,雙方在認識當晚就發生了不正當性關系,沒有感情為基礎,事后又付給了金錢、財物,應認定為行為。實踐中,還有一種未遂的情況。如有一名黨員干部到外地去出差,晚上到當地公園散步,跟公園里的一名女達到了交易,回到住處準備進行活動,但是在實施之前被發現。這種情況構不構成,我們認為也應當構成,因為他已經與女達成了交易,沒有實施這一行為是因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按照《條例》第156條,構成、的,一律開除黨籍。(3)第162條賭博行為。是指以金錢、財務做賭注,賭輸贏的活動,這是一種社會丑惡現象,給國家造成極大的危害。新修訂的條例中,增加了在國(境)外賭博,要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同時,黨員領導干部參加賭博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實踐中,還要注意區別名為賭博、實為行賄受賄的情況,領導和下屬、上級和下級之間賭博,下屬、下級故意輸給領導,這種情況下贏錢的以受賄論,輸錢的以行賄論。
在《黨紀處分條例》的修訂過程中,貫穿了與時俱進和制度創新精神。《條例》與“試行條例”相比,呈現出以下幾個新特點:
第一,注意處理了繼承與創新的關系?!饵h紀處分條例》繼承了“試行條例”關于“總則”、“分則”和“附則”三編的總體框架,保留了原“試行條例”應當繼續執行的38個條款;調整、修改了原“試行條例”中的96個條款;對不適應當前需要的7個條款不再寫入,并結合新情況增加了44條新條款。如鑒于目前我國證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已逐漸健全完善,并且中央辦公廳的《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已經有限制地放寬了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依法投資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因此,《黨紀處分條例》對原“試行條例”第9l條關于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買賣股票應受黨紀處分的規定不再寫入。
第二,注意處理了從嚴治黨與現實可行性的關系?!饵h紀處分條例》堅持實事求是、寬嚴相濟,力求做到寬要寬得,恰當、嚴要嚴得適度,使規定更具有現實可行性。如為進一步貫徹從嚴治黨的精神,對黨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黨紀處分條例》第30條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的(刑法規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宣告緩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五種),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薄饵h紀處分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這些規定較原“試行條例”更加嚴格。又如鑒于國家目前對勞動教養的有關政策正在研究調整,為了與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保持銜接,《黨紀處分條例》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較原“試行條例”規定的“依法被勞動教養的,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更加符合實際。
第三,較好處理了維護國家法治精神與保持黨內法規特色的關系?!饵h紀處分條例》堅持維護國家法治精神,在有關條文的設置方面注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保持銜接,同時又注意使其具有黨內法規的特點,使之符合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需要。如《黨紀處分條例》第94條在與國家法律關于“挪用公款罪”規定保持銜接的同時,對于黨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規定應當依照挪用公款行為給予黨紀處分。而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梢姡饵h紀處分條例》與《刑法》相應條文相比較,規定只要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不受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條件限制,即構成挪用公款的違紀行為。
第四,《條例》注重加強各職能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協調配合,提高辦案效率?!饵h紀處分條例》規定對于由有關職能部門先行查辦的案件,黨組織可以根據有關處理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黨員做出相應的黨紀處理,以切實尊重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方面依法做出的生效裁決或者決定?!饵h紀處分條例》第33條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p>
第五,嚴格規范了黨紀處分決定的執行程序,切實維護黨紀處分的嚴肅性。幾年來,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在黨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存在著處分決定不宣布、不裝入本人檔案,處分后該給被處分人降級、降職的不降,處分影響期內提升職務、提高職級等等問題。針對上述現象,《處分條例》對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期限、方式和應當辦理的相關手續等事項,以及對不按規定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行為如何追究責任,均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六,為保證黨的紀律的統一,《黨紀處分條例》明確規定《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對于中共中央或者批準的其他黨內法規中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這個規定,統一規范了條例與涉及黨紀處分的其他黨內法規的關系。它的含義是指,除了中央有特殊規定以外,任何黨內紀律處分法規(含中央紀委名義或省、市、自治區黨委的有關黨紀處分單項或專項法規),都必須遵照條例總則規定的原則、處分運用規則和其他規定的辦法執紀,不得自行其事,切實維護黨的紀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第七,明確劃分了黨紀處分條規的制定權限。根據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各部門、中央軍委總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用以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的行為的黨內各種規章制度的總稱?!标P于黨紀處分方面的規定是黨內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既要堅持黨的紀律的統一性,同時又要,考慮各地區、各行業、各系統、各部門實際情況差異很大,經濟發展水平、行業性質等方面都各有特點,《條例》對于“情節”等有關問題難以做出統一規定。同時隨著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斗爭不斷深入和經濟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法規滯后在所難免,各地的發展很不平衡。中央也難以即時做出統一規定。因此,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黨紀處分條例》第177條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黨委(黨組)可以根據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報中央紀委備案。但為了保證黨紀處分方面規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紀委起草的關于黨紀懲處方面的單項實施規定,應當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黨委審定后以黨委名義,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黨委批準后,以紀委名義。省以下含副省級市都無權制定黨內懲處性規定。這個規定增強了黨紀處分的可操作性,對保證中央和中央紀委政策規定的貫徹落實,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第八,關于《條例》的效力,規定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97年的“試行條例”的時間效力采用的是“從新原則”,即“試行條例”具有溯及既往的溯及力。1997年3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條對溯及力的規定采用了當前世界多數國家實行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四個法律效力原則:.從新原則、從舊原則、從舊兼從新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為了與國家法律的這一基本精神保持一致,對黨員在《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前違紀行為的處理,《黨紀處分條例》借鑒了《刑法》第12條的規定,在《黨紀處分條例》第178條規定:“本條例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此外,此次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還對一些執紀當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比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退(離)休后,利用原任職務的便利通過在職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問題比較突出,雖然原“試行條例”第61條第6款和1989年高法、高檢《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此問題也有相應規定,但在執行中仍未受到足夠重視。因此,《條例》專設一條(第88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退(離)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依照本條例第85條規定處理。”又如,近幾年在國有資產保護方面,通過各種名目、手段,如濫發錢物、私分國有資產、擅自擔保、經營與本企業的同類業務,或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親友經營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損害國有企業利益問題相當突出,原“試行條例”對這個方面的懲處規定相對比較薄弱,條例對近幾年在執紀實踐中遇到一些典型和突出問題,比較全面地作了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再如,在反腐敗斗爭中,對受賄行為規定得比較明確,對黨員介紹賄賂、集體行賄等,原“試行條例”都末作出明確的規定,致使處理無依據,群眾和執紀機關反映很強烈,條例強化了對這個方面的規范,其中涉及行賄受賄的條文,就有第85條至第93條這9條,其中還不包括企業人員的賄賂行為。而試行條例只有個人行賄、受賄和集體受賄4條,即第61、62、66、67條。
三、學習運用《條例》的幾個問題
《黨紀處分條例》是一部系統規范黨的紀律和對違紀進行處分的集大成的文件,涉及內容十分廣泛,專業性、實用性都很強。《條例》是教育黨員遵紀守法、提高紀律意識的重要教材,通過學習可以從思想上提高自我約束意識,增強遵守黨紀的自覺性,增強對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的主動性。下面就學習運用《條例》的幾個基本問題作簡要介紹。
(一)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的適用范圍,是指其適用對象和時間、空間效力范圍?!疤幏謼l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彼暮x表明在這樣幾個方面:
(1)《條例》只適用于中國共產黨內,不適用于黨外。黨外其他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運用“黨紀處分條例”予以黨紀追究。
(2)《條例》適用主體是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3)違紀主體的違紀行為無論發生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適用“黨紀處分條例”??臻g范圍不受限制。
(4)時間效力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條例主要對在條例生效后發生的違紀行為有效,“從輕”的情況除外。
(三)處分運用規則和幾種具體處理方法
1、黨紀處分種類及處分影響期。
(1)處分種類。對違紀黨員的處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分一年、兩年)、開除黨籍;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紀律處理措施,分為改組、解散兩種。
(2)影響期限:警告、嚴重警告,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撤銷黨內職務,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留黨察看,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在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開除黨籍,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3)影響范圍。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按照中紀委、中組部和人事部的有關規定,受黨內警告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影響期內的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開除黨籍處分的,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三年內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其中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
2、對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法定條件的規定。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18至20條規定,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條例》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條例》第20條還規定,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饵h紀處分條例》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條文共24處,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被勞動教養的;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組織、領導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在黨內以組織秘密集團等方式進行的活動的;投敵叛變的;向敵人自首的;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或者組織、強迫、介紹、教唆、引誘、容留他人、、或者故意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包庇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等行為。
《條例》第21條規定了主動交代、主動檢舉等六種可以從輕、減輕處分的情形。所謂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在案件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能夠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也可以從輕處分。同時,為鼓勵違紀者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降低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經濟利益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的難度,將“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明確規定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同時,《條例》第22條規定,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如某地極為在查處某一窩案時,由于涉案人員較多,后經組織批準,決定劃定一個時限,主動交代問題、退清贓款的,可以減輕或免于處分,使這一窩案在較短的時間內查結,發揮了巨大的政策威力。
3、合并處理。是指違紀人員一人犯有《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執紀機關或者有關黨組織對其所有的違紀行為分別確定所應當受到的黨紀處分后,按照第25條規定的吸收原則和限制加重原則合并起來決定應當執行的黨紀處分。
4、共同違紀的處理。條例第27條規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岔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四)關于《條例》與國家法律的關系
《黨章》的“總綱”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條例》第1條指出,制定條例的依據是黨章和憲法、法律。這就是說,《條例》必須服從黨章和憲法、法律,在《條例》與國家法律的關系上,我們說國家法律是條例的制定依據,條例中的有些規定或概念的具體含義,要以法律為準;如果條例的內容與法律有抵觸時,要以法律為準。這里所稱的“法律”,主要是特指由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決定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不包括其中廣義的法律法規。
因此,我們學習運用《條例》要和學習掌握法律緊密結合起來。如我們在正確理解和運用《條例》規定的“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等基本原則、基本原理時,必須借鑒法理學原理來正確理解和適用。又如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理論基礎的違紀構成論,使用的國家工作人員概念,使用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走私等違紀行為名稱,很多是從《刑法》中借用來的,我們在認定違紀行為時就應以法律上的認定標準為依據,增強定性量紀的準確性??傊?,不論我們學習還是運用《條例》,都要與遵守和學習國家法律緊密結合起來。
當前,各級黨組織都將貫徹執行《黨紀處分條例》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學習好、宣傳好、掌握好《黨紀處分條例》,是貫徹執行的前提和基礎?!稐l例》內容豐富,含義深遠,意義重大。我們各級組織要按照中央《通知》的要求,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嚴格遵守《條例》,進一步增強廣大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通過學習好運用好《黨紀處分條例》,為加強我們黨的紀律建設,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發揮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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