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條例黨課講稿
時間:2022-10-15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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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正式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這不僅是我們黨建黨82年、執政54年來所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而且還是國際共運史上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條例。《條例》的施行,這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們的黨內監督工作進入了規范化、制度化的新階段。《條例》的施行,是我們黨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進一步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全面推進黨的建設偉大工程一項重大舉措。《條例》的施行,對我們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條例》后,理論界的專家學者紛紛發表談話,中外媒體連續發表評論文章,均給予《條例》以高度評價,認為這是我們黨制度反腐,制度建黨的一件大事,是黨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也是開黨內制度監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條例》的影響之大,被黨內外關注之深,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史上是罕見的。
中央和省委都明確提出,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好《條例》這部重要的黨內法規,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和領會《條例》的基本內容和精神,下面我結合個人的學習體會,談三個問題,供大家參考
一、《條例》起草制定的過程和背景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條例》的起草制定早就已經提上我們黨的重要工作日程。1990年3月12日,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此后的13年里,十四大、十五大都一再重申要制定《黨內監督條例》,還曾提出過制定草案或試行法規的設想,并從黨的十四大之后著手起草工作。《條例》在1990年手1995年分別兩次啟動起草工作,這些探索為第三次起草工作積累了豐碩的研究成果和十分有益的經驗。
黨的十六大后,以同志為總書記的黨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將制定《黨內監督條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2002年底,《條例》啟動第三次起草工作,在中央紀委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經過一年多時間的調查研究、起草撰寫,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幾經修改,十三易其稿,《條例》最終誕生。《條例》起草工作,尤其是第三次起草工作得到了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得到了各級黨組織的大力支持。應當說,《條例》集中了全黨的智慧,是全黨共同努力的結果。
首先,《條例》是我們黨關于黨內監督理論發展的必然結果。
以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就已經高度重視黨內監督問題。強調黨要取得偉大斗爭的勝利,必須高度發揮全黨的積極性,包括發揮對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從愛護觀點出發的監督作用。
鄧小平同志對我們黨執政后如何通過有效的監督以防止黨脫離群眾的危險更是十分重視,不僅對黨內監督的重要性作過多次論述,而且就監督方法和途徑提出了“對領導人最重要的監督來自黨委會本身”、“最重要的是監督問題有了進一步的認識。
以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繼承和發揚了鄧小平同志關于黨內監督的思想。黨的十四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黨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敗要標本兼治,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障、監督是關鍵”的思想,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更是提出了“黨風廉政建設法制化”這一目標。從而把“制度”作為黨內監督的一個重要載體提了出來,并正式提出要制定《黨內監督條例》,這使我們黨關于黨內監督的理論又發展了一大步。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黨要依法執政的思想,以同志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抓住時機,果斷決策,提出了加快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具體要求。去年底,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把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目標進一步明確為建立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會上同志還發表重要講話,并代表新一代中央領導集體鄭重表示要以身作則,自覺接受全黨和全國人民的監督。這些發展進一步指明了對權力加強監督制約的具體方向,也催生了《條例》的起草制定。
第二,《條例》是我們黨關于黨內監督實踐探索的經驗總結。
早在1921年,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綱領》,其中就有很多關于黨內監督的內容。(如第四條規定,黨員派到其他地區工作或到黨外進行活動,必須受當地黨的執行委員會最嚴格的監督。)在時期,我們黨創立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和“團結——批評——團結”的公式,迄今為止仍不失為黨內監督的有效方法之一。但由于戰爭年代遺留的思維慣性,以群眾運動作為開展黨內監督的主要方式在建國后還一直長期沿用。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尤其是在鄧小平同志提出的“兩個最重要”論斷的指導下,我們黨恢復重建了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而且隨著形勢的發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內容不斷得以豐富,紀委的專門機關作用也日益得到更充分的發揮,并形成了“三項格局”的工作局面。
隨著我們黨對制度建設對于黨內監督作用認識的深化,黨的十二屆六中全會提出了“建立和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和人民監督制度,使各級領導干部得到有效的監督”。1987年7月29日,根據這一精神,中央紀委下發了《關于對黨員干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雖然這個規定沒有以中共中央的名義下發,但是,可以看作是制定黨內監督專門規定的前期醞釀。
自1990年提出要起草制定《條例》后,運用制度進行黨內監督的探索也逐步深入進行,1997年2月4日,中辦轉發了中央紀委《關于重申和建立黨內監督五項制度的實施辦法》,民主生活會制度、巡視制度、述職述廉制度、黨代會常任制(例:椒江)等一系列黨內監督的具體制度先后在全國或部分地區開始探索、試點和建立,這些制度的探索都為《條例》的起草制定提供了豐富的素材。
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首次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弘揚了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新風,這更是直接促使了《條例》的誕生。
第三、《條例》是我們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和改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的客觀要求。
如何通過實施監督保持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尤其是在黨執政后,如何通過有效監督以保證黨執掌的政權用來為人民服務,這是我們黨所面臨的一個重大現實課題。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在這一時期,我國社會經濟成份、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出現四個多樣化,體制改革還剛剛起步,新舊體制、機制、制度還處在激烈的碰撞和轉換過程之中。在國際上,全球化的浪潮已是不可阻擋,國際局勢仍然動蕩不安。面對國際國內復雜的形勢,前蘇聯、東歐共產黨由于缺乏監督而喪失政權的教訓歷歷在目。要鞏固我們黨的執政地位·,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勢必面臨著轉型的重大考驗。如何順應時代的發展,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實施嚴格的黨內監督的迫切性更是顯得尤為突出。
第四,《條例》也是反腐敗斗爭形勢發展的現實需要。
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我們黨雖然取得了反腐敗斗爭的階段性勝利。但是,當前腐敗現象依然比較突出,導致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土壤和條件依然存在。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比較嚴峻。在中紀委向黨的十五大、十六大提交的工作報告中,有這樣一組數據的對比:1992年552002年的兩個5年間,全國處分黨員數分別為669300和846150人,后者比前者增加26.4%;開除黨籍數分別為121500和137711人,增加13.3%;處分縣處級領導干部數分別為20295和28996人,增力42.9%;處分廳局級領導干部數分別為1673和2422人,增加44.8%;處分省部級領導干部數分別為78和98人,增加25.6%。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幾年中高級領導干部尤其是一把手違9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有的地方、部門和領域,盡管對腐敗現象進行了嚴厲懲處,但“前腐后繼”的現象仍屢見不鮮;在土管、城建等一些特殊崗位,出現領導干部大范圍腐敗的現象;在有些地區和部門甚至還出現整個班子大多數人的“集體性腐敗”。正是針對這些情況,中央充分認識到監督對于反腐敗的重要性,提出了要構建教育、監督、制度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然S6,現實中我們實施監督尤其是黨內監督的現狀并不十分樂觀。在主觀層面,黨內監督意識雖然不斷提高,但仍然比較薄弱,領導干部不想監督、不愿監督、不敢監督的思想還比較嚴重,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更是不強,往往認為上級監督是“不信任”,群眾監督是“找茬”,思想上消極抵觸,對普通黨員而言,主動監督的意識更是淡薄;在客觀層面,目前干部監督機制規定措施雖然不少,但仍存在操作性不強,執行不力的情況,如民主集中制原則貫徹不到位,民主生活會制度質量還不夠高,有些還流于形式等等。究竟其原因,根本上是由于缺乏權威的黨內法規在制度剛性上的保障。因此,當前反腐敗的嚴峻形勢和不同程度存在的監督不力的現狀也急切呼喚著《條例》的出臺。
《條例》作為我們黨規范黨內監督工作的一部根本的黨內法規,其起草制定經歷了十三年的艱難過程。這是因為我們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黨內監督問題的理論認識和實踐探索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我們黨的各級干部的監督意識特別是接受監督的意識的培養也需要一個過程;我們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黨的建設規律、黨內腐敗現象發生發展以及如何遏制的規律的認識更需要一個過程。當我們對這些規律性的問題還沒有認識清楚的時候,《條例》是起草不出來的。
歷史發展到今天,隨著黨的十五大、十六大的勝利召開,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確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黨要依法執政理念的提出,這為我們起草制定《條例》明確了指導思想和方向。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全黨在實踐中探索出許多開展黨內監督的有效經驗,這為起草制定《條例》提供了堅實的實踐基礎。國家法律制度體系和一些具體的黨內監督制度不斷完善,這為《條例》的出臺提供了扎實的制度環境準備。領導干部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黨員和黨組織開展監督的意識大大增強。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規律性以及應當采取的對策也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在這種情況下,《條例》的出臺已成為一種歷史的必然了。
二、《條例》的框架結構、主體內容和特點
(一)《條例》的框架結構
《條例》系統總結了黨內監督工作的歷史經驗,匯集了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在黨內監督方面創造的新鮮經驗,對黨內監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形成了黨內監督體系的框架。《條例》分“總則”、“監督職責”、“監督制度”、“監督保障”、“附則”5章,共47條,6600余字。《條例》通過這五章的結構,系統地回答了監督者的地位、權力,以及監督的重點、路徑、辦法等黨內監督的重大現實和理論問題。
第一章《總則》共5條,主要規定起草制定的目的依據、指導思想、監督重點、監督內容等;
第二章《監督職責》共6條,主要規定各級黨委、黨委委員、紀委、紀委委員以及黨員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和作用;
第三章《監督制度》共十節28條,是《條例》的重要構成部分。主要規定黨內監督的十項制度,即: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
第四章《監督保障》共5條,主要規定黨內監督的保障措施和監督行為、監督人的保護措施。
第五章《附則》3條,主要規定適用范圍、解釋權和生效時間等。
借得注意的一點是,《條例》通篇把“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這一目的和宗旨作為一條貫穿始終的主線。
(二)《條例》的主體內容
l、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和淵源
關于《條例》的立法目的。我們可以從三個層次去理解立法目的。第一個層次是“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很多人認為《條例》是個反腐倡廉的制度,但更準確地講它是個發展黨內民主的條例。第二個層次是解決兩大歷史性課題,即提高領導水平、執政水平和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也就是要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第三個層次是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這是我們中國共產黨的本質。
關于《條例》指導思想,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理解。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它必須要堅持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指導,這是黨的性質所決定的。這是第一個層次。第二個層次,就是要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同時要堅持民主集中制這個根本的領導制度和組織制度。這是我黨區別其他政黨的標志。還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這個指導思想貫穿于《條例》的全部內容。
《條例》的淵源也就是《條例》的立法依據。從總體上看有三方面的內容:一是黨的十六大所確立的一系列黨內監督的新思想、新認識,這是《條例》的理論淵源;二是《黨章》的有關規定,這是《條例》的制度淵源;三是各地對黨內監督的制度探索,這是《條例》的實踐淵源。
2、黨內監督的對象和內容
《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從理論上講,黨的全體黨員既是黨內監督的主體,同時也都應成為被監督的對象。據屈萬祥同志介紹,原先《條例》在規定監督對象時也曾考慮把全體黨員都列為監督對象,中央政治局在審議時明確提出要突出重點,抓住關鍵,所以最終把監督對象重點確定為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一把手”。
為什么把“一把手”作為黨內監督的重中之重呢?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一把手”在班子中處于核心地位,決策和決策的執行都起著關鍵作用,負有全面責任,這種特殊地位和影響,要求把他們作為監督重點對象之中的重點。從黨的法規上明確把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作為監督對象的重中之重,對于從嚴治黨,對于治理好整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都將會產生特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現實中對“一把手”的監督也的確是難點中的難點,雖然“一把手”一般都是經過黨的長期培養,經歷許多嚴峻考驗,我們黨從來都是十分倚重的。但由于缺乏監督導致出問題的情況也越來越突出,如沈陽“慕馬案”中就出現了17個“一把手”腐敗這一觸目驚心的例子。因此,中央是從關心愛護的角度出發對“一把手”從嚴要求,從而提出嚴格的監督措施,對這一問題我們應當作這樣認識。
同樣是基于突出重點的考慮,《條例》第四條規定了黨內監督七大重點內容,而不是面面俱到。這七項重點內容是:第一,遵守黨的章程和其它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第二,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第三,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第四,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第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第六,密切聯系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監的情況;第七,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七項內容中并未包括決策失誤、執法、司法等行使國家和社會管理職責方面的問題,其主要是順應黨的十六大提出的黨領導方式轉變這一要求而確定的,黨的領導要按照依法執政的要求,處理好黨的權力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總攬全局,協調各方,而不是直接去處理應由國家和政府管的事情,所以《條例》也不直接對這些政務活動進行監督。
3、黨內監督的主體。
中國共產黨有6900多萬名黨員。如何進行監督?各自的職責是什么?《條例》專門設立《監督職責》一章,明確了黨內監督的六大主體,并把這六種主體的監督職責或責任、權利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了下來。這樣規定的有利之處在于:一是明確了各主體在黨內監督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責任、權利,有利于各主體提高責任意識,積極主動開展監督。二是為各主體行使監督權提供了明確依據,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擾和阻力。三是明確了各主體的地位、作用和關系,有利于黨內監督工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依紀依法按照組織原則和嚴格程序有序開展。四是在強化監督制約的同時,有利于保護被監督者的合法權益,保護領導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按照《條例》規定,黨內監督的六大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組織主體,包括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一類是個人主體,包括黨的委員會委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條例》中這六個主體在黨內監督中所處的地位、所承擔的職責或責任、所發揮的作用都是不同的。按照《條例》第六條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內監督中處于領導者地位,在黨內監督工作中承擔全面領導責任;按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處于協助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地位,并組織開展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四類個人主體在黨內監督中都處于重要的參與者地位,同時,按照各自不同的身份,《條例》賦予其不同的監督責任,確定了不同的監督方式和渠道。
《條例》對上述六種主體的監督職責或責任、權利的規定,是根據黨章關于黨委、紀委職責、任務和黨員權利、義務等規定,根據黨內監督工作的實踐經驗和發展規律而提出的,對于具體的職責,《條例》規定得十分明確,在此就不多作重復。需要注意幾點,一是對于黨委和紀委委員的監督責任,都嚴格限定了監督范圍,在這個范圍內的人和事行使的是委員的監督責任,超出這個范圍的就只是以普通黨員的身份來進行監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二是對于黨員,規定監督是一種責任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所謂權利,這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的。而對于黨委、紀委及其委員,則只是一種職責或責任,這是不能不行使的義務,不履行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是對于黨代表的監督責任,由于黨代會常任制還在試點之中,因此只作原則規定。
總的來說,《條例》確立的這六大監督主體在黨內監督工作處于關鍵和基礎的地位。他們的監督作用能否真正發揮,他們的監督工作是否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對黨內監督工作起著決定性作用。
4、黨內監督十項制度的設計
制度建設在黨內監督中起核心作用。黨的建設的歷史經驗反復證明,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民主是沒有保障的民主,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監督是沒有秩序的監督,而且是軟弱的監督。加強黨內監督,必須要有制度規范,制度的可行性和約束力,決定了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因此,《條例》在總結黨內監督的歷史經驗、根據黨內監督的現實需要、著眼于解決黨內監督存在的突出問題而設立了十項監督制度。
十項監督制度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黨的歷史上有的傳統的制度,包括集體領導個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民主生活會等制度。第二類是近年在實踐中創造形成的制度,包括巡視、述職述廉、談話誡勉等。這是把近年好的作法、經驗上升到制度層面上來的。第三類,依據黨章和黨的十六大的報告創設的、目前在黨內還沒有實行的、探索性、創新性的制度,這就是詢問質詢和撤換要求及處理這二項。這十項制度,涵蓋了上級對下的監督(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班子內部的相互監督(集體領導個人分工負責、民主生活會、詢問和質詢、撤換要求及處理)、下級對上級的監督(重要情況通報、述職述廉)以及聯系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橋梁(信訪處理、輿論監督)。
第一項制度: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這項制度的設計,就是為了解決領導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問題。《條例》對必須列入黨委集體討論的事項作了明確規定,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分別提出了要求,并要求黨的各級領導班子要通過制定、完善、執行議事規則以嚴格程序。對《條例》未明確但需要集體討論的問題,也要求在議事規則中去明確。條例中還特別規定,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民主集中制雖然是我們黨的一項根本組織原則,但在實踐中執行并不十分理想,在一些地方,重大問題由一把手或者少數人說了算的現實也并不少見。我們黨也對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貫徹落實進行了許多探索(例:重要干部任用的票決制)。這一次把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作為一項重要的監督制度寫進《條例》,而且作為擺在第一位的制度,從黨內監督的層面更深一步地理解民主集中制,這是一個意義,重大的進步。
第二項制度: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這項制度是保障黨員和群眾知情權的重要制度。實行這項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知情權的問題,這是監督的一個重要前提。
《條例》對這項制度的設計共分四個層次的具體制度:一是黨組織向下級黨組織、黨員以及社會上通報工作的制度;二是黨的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向黨的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情況的制度;三是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的制度;四是黨員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制度。需要說明的是,這項制度有些內容是新創立的,有些則是原先都在做的,如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1997年1月就已以中辦、國辦的規范性文件下發執行,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并不十分理想。這次作為黨內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寫進《條例》,大大增強了制度執行的剛性。
第三項制度:述職述廉制度。這是一項新的制度,也是領導干部比較關注和敏感的問題。《條例》規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中央紀委常委會向中央紀委全體會議報告工作。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設常委會的基層黨組織的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分別向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報告工作一次。《條例》還對省部級以下黨組織的領導班子成員直至黨的支部的負責人的述職述廉作了明確規定。
對于我們浙江省來講,述職述廉工作已經有了一段時期的探索(例:寧波、紹興情況)。去年在全省范圍內推行。從執行中看,這項制度還要進一步規范。有的單位只是籠統地報告沒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有的單位則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把領導干部的“家底”亮給群眾。所以,要真正發揮好這項制度的功能,有待于我們進一步探索完善。
第四項制度:民主生活會制度。民主生活會是我們黨內發揚民主、發揚批評與自我批評優良傳統的一個主要載體。但個別地方、部門好人主義盛行,開展黨內民主生活會,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成為一種形式。使一些本來通過民主生活會,開展正常的批評與自我批評就能解決的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導致一些領導干部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這項制度效果不明顯的根本原因,并不是這項制度不好,而是在于執行得不好造成的。為此,《條例》抓住主題確定、主要負責人責任、情況通報、群眾意見處理等民主生活會中的關鍵環節作出明確規定,并規定,黨內民主生活會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否則將被責令重新召開。
第五項制度:信訪處理制度。設立這項制度的目的是要求各級黨委和紀委重視人民群眾的信訪舉報,并用制度采保障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得到妥善解決。這項制度實際上是把黨員的監督與人民.群眾的監督轉化為黨組織的監督。如果群眾反映的問題,有關黨組織和領導干部沒有按照《條例》的要求,妥善處理群眾的來信來訪,那么就必須啟動監督保障程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項制度:巡視制度。巡視制度是近些年來黨中央為加強對地方各級黨委班子尤其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而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條例》規定了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巡視組,的權限和禁止事項(如巡視組不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等內容。按照《條例》規定,巡視制度目前要求中央和省、市、區這兩級黨委建立。對于巡視制度,《條例》只是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對此,中央還將要專門制定工作條例。
我省對巡視工作十分重視,目前正在緊張地準備之中。省委已決定設立四個巡視組,每一組負責對幾個市和部分省直機關進行巡視。按照省委要求,每個巡視組由七人組成,組長在剛離開領導崗位尚未離退休的正廳級(第一組為副省級或正廳級)老同志中選任,副組長為副廳級(第一組為正廳級)領導職務,每組還配一名副廳級巡視專員和兩名處級巡視員,均明確為領導職務。省委還設立巡視工作辦公室,為副廳級機構。巡視組的組建要求四月底完成,下半年正式開始巡視。
第七項制度:談話和誡勉制度。這項制度是在總結了一些地方經驗(包括浙江省)的基礎上設計的,目的是上級黨委和紀委為了加強與下級黨員領導干部的溝通聯系,了解情況,加強教育,對存在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給予提醒和教育,防患于未然。對這項制度,《條例》確定了日常談話、任職談話和誡勉談話三種形式,并對各自的目的、使用范圍、手段等作了比較明確的規范,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我們省對這項制度的探索是比較早的,省委組織部早在1996年就已創立了比較完備的干部誡勉制度,1998年省紀委也建立了領導干部談話誡勉制度,近幾年來,《條例》確定的這三種形式的談話均已普遍推行。
第八項制度:輿論監督制度。輿論監督是一個既重要又敏感的問題,設立這項制度,就是既要發揮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把輿論監督作為監督黨的組織和領導干部的一個有效手段,作為聯系黨和群眾的一個重要渠道和橋梁,又要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對于這項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幾個要點:一是輿論監督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開展;二是輿論監督途徑要按規定和程序進行,即通過內部反映和公開報道兩個渠道;三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正確對待并接受輿論監督,要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自覺和主動地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各項工作;四是黨的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把握正確導向,保證新聞輿論監督的健康開展。要在把握好這四個基本要點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第九項制度:詢問和質詢制度。這是根據黨的十六大的要求,參考國家法律關于人民代表大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對于這項制度,《條例》作了如下規定:其一,詢問和質詢只適用于地方各級黨委和紀委;其二,明確詢問和質詢的內容范圍,限定為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其他方面的問題(如日常工作中的問題)則不屬這個范圍;其三,明確詢問和質詢的方式;其四,明確質詢只能在對詢問答復不滿意情況下才能進行;其五,為防止黨內串聯等非組織活動,沒有規定聯名提出詢問和質詢。
第十項制度: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度。罷免和撤換是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考慮到黨組織的特點和當前黨內的實際情況,《條例》只對這項制度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一是為了穩妥起見,只規定在各級地方黨委和紀委中實行;二是對提出罷免和撤換建議作了嚴格要求;三是罷免和撤換要求應向上級黨組織提出,上級黨組織負責受理和處理。
(三)《條例》的幾個特點
從以上這些內容上看,《條例》體現出鮮明的特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
1、權威性。《條例》作為中共中央的規范黨內監督的基本黨內法規,其效力僅次于黨章,雖然名稱叫作“條例”,實際上其效力相當于“準則”,是處于第二位階的黨內法規制度,具有極高的黨內權威性,是開展黨內監督的“尚方寶劍”。
2、民主性。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黨內監督的基礎。重視發展黨內民主,重視在黨內建立一個非常健康、規范的權力運行機制,進而推動和發展人民民主,是《條例》的一個突出亮點,也是貫穿整個條例的思想主線。《條例》不僅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發展黨內民主的主題,而且在十項制度中,對發展黨內民主這一精神,從內容到程序上都有明確的規定。
3、針對性。針對性也是《條例》一個很顯著的特點。《條例》通篇就是針對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針對黨內監督的的重點部位和重點內容,有針對性地提出具體管用的監督制度。
4、可行性。《條例》的有關規定注重從實際出發,重點解決時機成熟、可以解決的問題,不求解決所有問題。《條例》所確定的監督制度都是現實中證明切實可行的、有效的、普遍起重要作用的制度,對一些制度時機還不成熟、還需在實踐中繼續完善的制度,就沒有寫進《條例》。如財產申報制度。
5、系統性。《條例》作為黨內監督的基礎性黨內法規,構建了一個多層面的、各種形式的、相互配套的相對完整系統的黨內監督體系。《條例》中既包括了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也包括了下級對上級的監督,更包括了平級之間的監督。既有黨內監督的主體內容,也體現了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的精神,構建出一個完整的監督網絡和體系。
6、創新性。《條例》中有許多觀點和提法等方面在我黨制度建設歷史上是首次明確提出的:如首次提出關于對中央政治局的監督內容;首次正式確立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首次明確黨代表在閉會期間的監督職責;首次就輿論監督在黨內法規中作出規定;首次把有關監督辦法上升為黨內法規制度。
7、開放性。《條例》作為黨內監督的基礎性黨內法規,同時也是一個開放的體系,有待于在今后的黨內監督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條例》所確立的黨內監督制度,只是目前實踐中比較切實管用的制度,還需在今后的的發揮余地和空間。
三、學習和貫徹落實《條例》的幾點體會
在學習《條例》的過程中,還有以下幾點體會,供大家下一步深入學習時作一些參考。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好《條例》,首先要充分認識《條例》的重要意義。
一是要從保持黨的先進性、純潔性,提高我們黨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這一高度充分認識《條例》施行的重要意義。《條例》體現了我們黨對執政規律性的認識,早在延安時期,同志在回答黃炎培先生提出的歷史周期率問題時就已回答,我們找到了一條道路,這就是民主,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我們黨從執掌全國政權開始到現在,經過幾十年的學習探索和艱苦努力,我們黨在怎樣把我們黨建設好,怎樣才能切實有效地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方面,已經探索出一條基本的思路,總結出一些有效的辦法,這是一個過程,一個很長的過程。期間有很多經驗,也有很多教訓,一部《黨內監督條例》就是這些辦法、經驗和教訓的產物。因此,《黨內監督條例》不能等同于反腐敗條例,我們可以說,《條例》是一部反腐敗的重要法規,但同時《條例》又不僅僅只是一部反腐敗的法規。我們要認真學習和領會《條例》和其所體現的立法思想,倍加珍惜這部法規,每個共產黨員尤其是黨的領導干部,要從對黨和人民事業負責的精神,來遵守和執行這部法規。
二是要從密切聯系黨同人民群眾的關系,增強拒腐防變能力這一高度來認識《條例》的重要性。我們黨每年都要處理一大批違紀的黨員干部,當然個人原因存在很大因素,我們還必須從體制、機制、制度上來尋找原因。既要加強教育,又要從加強黨內法規建設、加強國家法制建設方面,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三者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這樣才是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
(二)學習和貫徹落實《條例》要強化制度意識、民主意識和責任意識。制度在實踐執行中能否真正落實到位,關鍵還要靠人的自覺性。因此,強化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這三個意識,對于學習貫徹《條例》采說十分重要。
一是制度意識。《條例》所構建的黨內監督體系中,把制度建設放在了特別重要的位置。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和穩定性,這是小平同志在總結歷史經驗時就早已指出了的。隨著我們黨對制度建設重要性認識的逐步加深,制度建設必將涉及黨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條例》的出臺就是我們黨實現制度反腐、制度建黨的重要標志。貫徹落實好《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強化制度建設是關鍵。有了這種意識,才能更好地自覺遵守和執行好這些制度,使黨內監督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是民主意識。黨內民主是實現黨內監督的基礎。因此,前面也已經說過,《條例》把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加強黨內監督,既要著眼于發展黨內民主,又要著眼于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中央的政令暢通,二者不可偏廢。只有在發展黨內民主的基礎上加強黨內監督,黨內監督才有生命力,才是健康有效的,才能使黨的活動符合全黨的意志和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只有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才能將發展黨內民主的成果轉化為全黨的思想和行動。因此,把握好這樣一條主線,是我們學習這部《條例》的關鍵。
黨的各級領導干部,處在黨內監督的各個關節點上,既是被監督的對象,又是監督的主體。因此,作為黨的領導干部尤其是主要負責同志,一方面要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要把充分發揚民主作為自己的職責和義務,鼓勵廣大黨員干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敢講真話,勇于監督。另一方面,要認識到對組織和他人的監督是自己的民主權利,增強權利意識和勇于監督的使命感,在自己的范圍內起帶頭表率作用。
三是責任意識。《條例》通篇貫穿了責任與權利相一致的原則。除明確各監督主體的監督權同時又是監督責任、每一項具體監督制度都提出責任要求外,還專設第四章“監督保障”,作為責任落實和追究的專章。這在黨內法規中是少見的,充分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必監督,濫權必追究的精神。因此,有效增強責任意識,把自覺接受監督和自覺行使監督職責當作自己的一項重要責任來看待,這也應當成為我們學習《條例》的一個重大收獲。
(三)樹立和發揚求真務實的精神和作風,創造性地推進《條例》的貫徹落實。
同志在今年的中紀委三次全會上指出:求真務實,這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一以貫之的科學精神,是我們黨思想路線的核心內容,也是黨的優良傳統和共產黨人應該具備的政治品格。牢固樹立求真務實精神,加強求真務實的作風建設,是我們黨各項事業興旺發達的保證。《條例》的施行,對推進黨內監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進程來說是前進了“一大步”,但從其真正得以落實、收到實效的漫長征程來看,現在只是邁出了意義重大的“一小步”。要學習和貫徹實施好《條例》,就必須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的精神和作風,堅持講實話、出實招、辦實事、務實效。要切實把《條例》規定的監督職責、各項監督制度落到實處,自覺接受監督,大膽開展監督。《條例》的貫徹落實過程,同時也是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要做好與《條例》配套的其他黨內法規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逐漸形成以《條例》為基本法規,由若干配套規定和解釋所組成的比較完備、有效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還要根據形勢的發展,進一步從理論和實踐的層面上進行探索和創新,不斷賦予《條例》以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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