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展觀司法事業發展論文

時間:2022-04-24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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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觀司法事業發展論文

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同志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的重要講話,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的全新命題。這一命題的提出,反映了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是對我國現代化建設指導思想的重大發展,是黨的執政理念的一次重要升華,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站在科學發展觀的高度來考量司法工作,驀然發現,我們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期,同時也肩負著前所未有的重任。

一、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將進一步推進社會法治化進程

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內容。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首要的第一位的發展仍然是經濟發展。經濟發展是社會發展的前提,因此,我們必須繼續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繼續堅定不移地促進社會主義生產力的發展,我們的司法工作,必須繼續緊緊圍繞這一中心開展。但是,經濟的發展不等于社會的發展,社會發展是經濟發展的環境和條件,也是經濟發展的真實和持久動力。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我們要更加注重統籌兼顧。《決定》提出的“五個統籌”、“五個堅持”,歸納起來是要我們處理好經濟與社會的關系,在當前主要是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也就是說,要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全面進步。

一個全面進步的社會必然是一個現代化的社會、文明的社會、法治化的社會。與市場化、民主化一樣,法治化是現代化的一項必要條件和重要內容,它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是衡量現代化的重要指標。根據唯物史觀,經濟關系的變革最終勢必導致整個社會關系的變革,經濟活動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和推動政治領域、社會領域的法治化,推動人們“法治人格”的培育與塑造。因此,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法治化的趨勢不可逆轉。

但不可逆轉并不等于很快會到來。在片面理解現代化,只追求經濟發展速度,把GDP當成衡量一個地區現代化進程的惟一指標時,社會的法治化進程往往會處于事實上不被怎么重視的狀態。作為擔當推進法治重任的司法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也往往處于一種尷尬的邊緣地位。一方面,司法機關本源性的工作,如定紛止爭,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等等經常不被認同,司法權威難以樹立;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又從事著許多與職責毫不相干的工作,其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角色被嚴重混淆了。如一些地方政府給當地法院下達招商引資的指標,每個法院和每個法官每年要完成一定數量的招商任務,若完不成,法官工資就沒有保障,有的甚至還要下崗。于是,法院和法官各顯神通,拋開本職,到處去化緣。實在招不來商、引不來資怎么辦?極個別法官只好違背天意,違背良心,搞假案,做假賬。

倘若單獨來看這類現象,你是無論如何也不會理解不會明白的,地方政府為什么要這么做?但倘若把這類現象放在當地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觀察,你會發現,這是片面地追求經濟發展的結果。在許多地方,GDP指標的提升,是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核心考核內容,是政績的惟一衡量標準。于是,為了提高GDP,實現現代化,便全民動員進行招商引資,于是“人人是投資環境,個個有招商任務,完不成招商,群眾下崗,領導讓位”等口號滿大街都是。豈不知,這是以損害社會發展、法治發展為代價的。

科學發展觀,把經濟發展的落腳點放在了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上,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打開了束縛社會法治化進程的繩子。法治化的進程是個人至上權威逐漸被法律至上權威取代的進程,是等級和專制制度逐漸被民主制度取代的進程,是公共權力逐漸受限制、公民的自由與人權逐漸受到保護與擴大的進程。這一進程恰恰能夠對經濟、政治、文化的現代化和人的現代化產生積極影響,因此是社會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一環。

二、以人為本將進一步凸顯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靈魂。從政治概念講,這里的“人”是指人民。所以,以人為本,就是以人民的利益為本,就是要堅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就是要確保人民當家做主,保障人民廣泛、真實地享有各種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享有廣泛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享有受教育、從事科學研究和發明創造等權利……

但從法律概念講,這里的“人”是指公民,即是現實生活關系中的具體的人、活生生的人。所以,以人為本,更具體地講,是以公民的權利為本,是對人權的保障。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權利是人民利益的具體化和形象化,對人民利益的維護最終體現在對公民權利的維護上。因此,以人為本在法律上的表現,就是各種具體的法律權利,對以人為本的高度關注,最終要落實到對權利的關注上。我們絕不能一邊高談闊論維護人民的利益,一邊卻漠視、無視甚至侵犯公民的具體的基本的法律上的權利。權利只能靠法治才能得到有效保護。“人民主權”、“社會公正”、“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的自由發展”等這些原則、宗旨、目標的有效貫徹或實現,有賴于法治的實施。離開法律至上,人民主權就沒有保證;離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可能有社會公正;離開法律對權力的制約,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將可能成為空話;離開法律對人權的保護,人的自由發展亦將成為無源之水。這次修憲,始終貫穿著以人為本的理念,不僅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其他修改的條款也有多處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如征地問題、私有財產保護問題、社會保障問題等。這些規定在為公民人權的保障提供充分的憲法依據的同時,也對政府公權力進行了約束和限制,會使政府官員和執法人員在執政執法過程中更加注重對公民人權的尊重和保護。尊重憲法,建設法治國家的終極目標是人的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因此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必定是法律得到極大尊重,司法權威高聳的社會。

而司法機關作為法律的維護者和執行者,對保障和促進人的發展起著十分重大的作用。它通過法律用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護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肢體的完整、財產交易安全、家庭關系,通過制約公共權力維護公民合法權利,通過司法救助保護弱勢群體,通過穩定公民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基本行為,幫助人們實現人的現代化,等等。同時,它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侵權者(包括國家機關)給予懲處,對國家機關及其人員進行法律監督,對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貪污腐敗者給予法律制裁,從而對公民權利進行救濟。對公民權利的救濟,是司法機關最重要的職責。公民只有在受到侵害后得到救濟,才談得上享有權利。為了保障必要的救濟,現代國家的法律和國際人權公約在規定若干權利的同時,把訴諸司法的權利規定為一項公民權利或人權。按照人權公約的要求,人人皆有接受法庭平等審判的權利。這意味著,由法庭而不是由其他任何機構和實體來判定涉訟的權利與義務,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公民能否訴諸司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訴諸司法,訴諸司法之后能夠受到什么樣的保護,一方面,取決于公民的實際能力和條件,另一方面,取決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機關。司法機關的這一職責是其他機構無權也無法完成的,因此也是不可替代的。

于是,在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下,法治——人的權利——司法機關的聯系更為緊密,司法機構和司法工作將前所未有地得到重視。無論是法治還是法治的實施者——司法機關,都是為了共同的目標——保護公民的自由與人權。公民的自由和人權是法治的歸宿,對公民自由和人權的關懷與保護是法治的根本價值所在,是司法機關的根本職責。可以說,沒有法治,沒有司法,就沒有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就沒有人權,就沒有人的全面發展,以人為本就將是一句空話。

三、執政理念的轉變將使執政方式走向法治,從而確保司法權的獨立行使

發展觀是黨的執政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黨關于發展問題的一系列理論和觀念,是在治國理政的過程中,隨著實踐的發展而不斷深化的。有什么樣的發展觀,就會有什么樣的發展道路、發展模式和發展戰略,也就會引導和推動發展的實踐方向。因此,發展觀對于整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著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著眼于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矛盾以及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指導方針。它既是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規律的深入探尋,也是對黨的執政規律和執政理念的新發展,對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無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如前所述,以人為本的社會應當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因此,黨的執政理念的轉變,一個最直接的表現就是黨和政府治理國家,處理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事務會更加注重運用法治的手段和方式,同時更加重視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首先,黨通過立法,把自己的意志、自己的執政理念上升為國家法律,建立起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做到有法可依,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起主導性調節作用。其次,黨和政府嚴格守法,嚴格按照法律來實施統治、管理和服務行為,不在法律劃定的界限之外行事。再次,公民嚴格守法,在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和法律沒有禁止的范圍內,享有自由從事經濟活動、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的自由。就黨和政府嚴格按照法律實施統治、管理和服務行為而言,有四個方面需要重點提及。一是與“以人為本”最密切的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問題。行政管理法治化是轉變執政理念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因為,法治同人治的根本性區別就在于,法治要求通過法律對權力的控制來保護公民權利。而在一個國家的所有權力中,行政權是權勢最大、同公民接觸最多、對公民影響最大的權力類別,因而,把行政權的運用行為,即行政管理行為納入法治軌道,實現行政管理法治化,對于整個法治化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比如,行政權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定原則,超越法律規定行使的越權行政行為應被推定為無效;一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包括“準立法權”、“自由裁量權”等,都必須由憲法和法律來賦予和確認,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行政權的職權范圍,要由憲法和法律予以界定;同一機關,不能既是當事人,又是裁決者,或既掌握執法權,又掌握司法權;行政主體應主動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輕易放棄,否則就是瀆職、失職;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救濟等行政行為,都必須嚴格按相關的程序法來進行;當行政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必須根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制度來進行救濟;等等。

二是執政責任問題。執政責任制度應當成為轉變執政理念的一個重要內容。執政權力和執政責任是相對應的,所謂執政責任,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所作所為,必須合乎政府為人民謀利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其決策必須符合人民的意志與利益。如果政府決策失誤或行政行為有損國家與人民利益,或者政府官員為個人之利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貪大求奢,急功近利,雖則不一定違法,不受法律追究,卻要被問責,承擔執政責任。我們可以通過制定法律或規則從實體和程序上對執政責任進行確定和追究。追究或承擔執政責任的形式,可以是道義上譴責、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彈劾、罷免等。一旦政府官員碌碌無為、嚴重不稱職,或因嚴重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決策和管理失誤,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就應當被問責,被追究執政責任,以示懲戒,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

三是對權力的制衡問題。這也是轉變執政理念的應有之義。權力具有強制性,權力越集中,“勢能”越大,其濫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為了預防權力過分集中帶來災難性后果,法治論者強調權力要有“界限”,要對權力進行分解,弱化權力的“勢能”,并使權力與權力之間相互制約、達到平衡。因此要通過憲法和法律構建完善的權力監督制度和權力監督體系,建立國家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監督;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在法定范圍內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國家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行政系統的國家機關進行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人民群眾通過行使了解權、申訴權、控告權、言論權、出版權等進行社會監督。整個國家權力機構置于監督與制約之下,政府官員才不會濫用權力,才能切實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四是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加強和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是轉變執政理念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司法權是一種救濟性權力和監督性權力,如前所述,它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侵權者(包括國家機關)給予懲處,對受害者給予法律救濟,同時它對國家機關及其人員進行法律監督,對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貪污腐敗者給予法律制裁。這些功能和權力,是其他國家機構無權行使的,具有特殊的規律性。其中最為根本、最基礎性的規律就是司法權的獨立行使,這是法治的重要原則,離開司法獨立,法治就不能實現。司法權獨立行使指的是,在堅持黨對司法領導和接受人大監督的前提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機關的人、財、物不受任何地方勢力和社會勢力的影響;法官嚴守中立,嚴格依法審判,超然于各方當事人之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各級法院只服從法律,非依審判監督程序,不受上級法院的干涉;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院長等領導的干涉。作為執政黨,在實施并發揮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作用時,應當尊重司法工作的特有規律,進一步對領導方式進行改善。總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為司法工作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打下了深厚的理論基礎和社會基礎。作為人民法院,一方面要積極發揮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能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另一方面,要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深入研究人民法院自身的長遠發展問題,與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