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機關財務制度(一)
時間:2022-06-25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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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機關財務管理制度討論稿
為進一步加強預算管理規范財務開支讓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逐步減輕財政債務包袱打開財政工作局面推進我鄉廉政建設進程,促進我鄉各項事業順利發展,經鄉黨委研究決定,制定鄉的財務管理制度,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預算管理制度。
年初,由各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各種影響單位收支的因素制定本單位的綜合財務收支計劃,送鄉財政審核調整,經鄉人代會通過后,給各單位下達綜合財政收支預算,各單位按預算組織實施,支出由財政所按收入進度和開支計劃核撥資金,年度執行中,如有超收,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財政追加指標并撥款。如有短收,則自動減少支出指標。年終決算,如有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收入減免的審批
各有收費權限的單位和部門為了工作的開展需要對一些特殊的事項作出處理而需要降低收費標準和直接減少或免收費的必須報鄉財政審核鄉主要領導審批以便于財政的綜合平衡,否則財政不予核減收入指標,不追加財力,短收的款項由執收經辦人負責補足。
(二)、支出的審批
⒈項目支出預算經費的開支由財政所審核,鄉黨政辦公會通過,由鄉長審批。
⒉基本支出預算經費的開支,元以下的開支,由財政所長審核,審核屬實后報鄉長審批。元以上的開支由財政所長列席的黨政辦公會集體決定。
⒊每月底財政所應以報表的形式向鄉長報告部門資金收支情況。
三、現金管理制度。
(一)、支付限額
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確定一個適用于本單位的現金定額,但各單位一次性開支在元以上的原則上用轉帳結算。
(二)、現金的管理
⒈出納人員應按現金開支計劃提取現金,現金未開支前應放置于很難搬動的保險柜內(定期調整保險密碼),每日下班前應將未開支的現金存入銀行,注意存取途中的安全。
⒉禁用未入賬的“白條”頂庫,機關班干部確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鄉長審批后才能借用,并且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償還,借用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保證實際數與賬面數一致。
⒊對現金的長款應按會計制度作為單位收入、短款應由出納人員負責賠償,嚴禁將二者相抵。
⒋提高業務技能,增強防偽能力,特別是認識假幣的能力,對收到的假幣由出納人員負責賠償。
四、票據管理制度
(一)、票據的領購
⒈對各種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專用收費票據,鄉屬部門領回后到鄉財政票據管理員處對所領票據作備查登記,加蓋財政所印章后才能使用。
⒉鄉屬各部門應憑收費許可證(或收費文件)到鄉財政所交清舊票,然后才能領用新的合法票據,并交納票據工本費。
⒊各單位應對所領的各類票據的時間、本數、套數、定額票據的金額等作詳細的記載。
(二)、票據的使用
⒈各單位應對收費的票據加蓋收費單位公章,認真填寫收款人和繳款人姓名、收款日期,對一式幾聯的收據,應用復寫紙同時填寫一式幾聯。
⒉對有編號的票據應按編號的次序序時填寫,不得跳號開出票據。
⒊收費票據應有收費的項目名稱、收費詳細內容、大小寫金額填寫準確無誤。
⒋一式幾聯的票據不能用鉛筆填寫,其它票據只能用藍黑或碳素墨水填寫。
⒌收款人和填票人原則上應用私章代替手工填寫。
(三)、票據的保管。
⒈各單位應加強對票據的管理、平時放入保險柜內,嚴禁隨意擺放。
⒉對遺失的票據,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票據管理部門報告遺失票據的種類、本數、套數、收費的金額等。并在公共性報刊上申明作廢。對遺失的定額票據,按所遺失票據的金額由責任人全額賠償。
⒊票據管理員應隨時盤點票據庫存、交舊領新,保證各部門票據的供應。
(四)、票據的繳銷
⒈各單位應將已使用票據的存根交回票據管理員處、并且交已開除票據所收費的金額總計填寫在票據封面的右上角。定額收據按已開除數核定金額。
⒉票據管理員應對票據的領、存、銷情況建立臺帳,隨時反映出票據的結存情況,登記已收費票據的收費金額,并與收費會計和主辦會計核對一致。
⒊單位變更、或取消收費權時、應交收費票據存根和未使用的票據全部交回票據管理員處,并登記已開除票據的收費金額、未使用票據的份數和序號。
五、實物財產管理制度
(一)、新增財產的管理
⒈機關財產單項價值在元以下的,由鄉財政所負責購置,元以上元以下的由鄉主要領導研究決定,元以上的由鄉黨政辦公會研究決定(基本支出預算除外),元以上的進入基本支出預算管理。
⒉鄉機關的所有財產由財政所購置并作備查登記后領用。對日常維修用及批量金額大(或累計金額大)的燈管,小車費油費、修繕費等,由財政所指定購買地點進行定點供應,由財政所定期與業主結算。
⒊接受捐贈的實物財產按購置財產的辦法處理。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⒋盤盈的財產應補充登記,補辦領用手續。
(二)財產的使用調配
⒈機關的房屋、小車、辦公桌椅由黨政辦調配;其它財產由財政所調配。
⒉接受捐贈的財產要轉贈的由鄉領導研究決定,具體工作由鄉黨政辦和財政所負責辦理。
⒊各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已有集體財產的,應先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管理部門調劑使用。
⒋對需要新購置的,必須先向財政部門申請,由財政購回后統一調配。
(三)、財產的處置
財產的變賣:單項購置價值在以下的由各單位處置,購置價在元以上以下的由財政所審核后報鄉主要領導決定,單項購置價在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由鄉黨委會(黨政辦公會)研究決定,所有的報批工作由鄉財政所負責。
(四)、財產的日常管理
⒈各單位和個人應盡力保管和維護集體財產,防止遺失和意外損壞,凡因個人的原因造成財產遺失和損壞的由個人負責照價賠償。
⒉集體財產嚴禁隨意調換、隨意改變用途、改變造型、改變結構,凡出現前述情況的財政收回財產的使用權,或收取相當金額的資金用以恢復原狀。
⒊所有財產的修繕由鄉各單位集體統一進行,私自修繕和裝修的單位收回后單位和新使用人不補償任何費用。
⒋所有的實物財產財政應建立相關的賬目和備查簿,每年應進行一次財產清理,掌握財產的變動情況。各單位、各辦、每人使用的財產財政登記造冊,制定領用登記表一式二份(使用人和財政各一份),雙方簽字確認。
⒌對工作人員調離本單位的,應辦理完財產遺交手續后,組織人事部門才能辦理相關的調動手續,否則,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組織人事經辦人負責賠償。
⒍非工作原因使集體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保管人負責一切責任。
六、小車費管理制度
(一)、小車的使用管理
⒈鄉政府的小車統一由鄉黨政辦安排,鄉長分管。
⒉有資格用車人員:現任黨委、政府、人大領導,黨委成員,特崗人員(黨政辦主任、財政所長)可用車;財政所、農經站運送重要票款可用車;機關干部重病就醫可用車。其余一律不派車。
⒊每次用車要由用車人申請,黨政辦簽派車通知,駕駛員憑派車通知方可出車。
(二)、小車的修繕和補給管理
⒈對每次修理費在元以下的由駕駛員決定,元以上的由鄉長決定。
⒉對一次性修理費在元以上的,必須要有財政人員的參與確定。
⒊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外修理和加油的,必須經鄉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同時告知財政所。
(三)、小車規費的管理
⒈小車的保險按縣的規定實行定點保險,保險費和合同由鄉財政與保險公司進行結算和簽定。
⒉小車的養路費由駕駛員與征收所結算后在財政所報賬。逾期不繳的罰款由駕駛員負擔。
⒊過路、過橋費由駕駛員與收費處結算定期憑派車單和有效收費發票在財政報銷。
(四)、小車費用的報銷
⒈小車的費用的報銷必須附有派車單,并且是憑財政審核的合法票據。
⒉派車單所附的票據必須與派車單上的時間、地點、里程、經由地一致。
⒊駕駛員的工資及福利由鄉財政根據適時工資水平提出方案,經鄉黨委、政府同意后執行。
⒋如因駕駛員的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負擔全部費用及責任。
七、電話費管理制度
⒈凡安裝有電話的辦公室,必須保證電話的暢通。
⒉電話費按現憑職務級別包干使用,黨委、人大、政府的正職領導每月包干元、副職領導及黨委委員、黨政辦主任、財政所長每月包干元、其余各辦主任每月包干元、副主任每月包干元、其余人員每月包干元。財政所長及總預算會計另加網費每月包干元,黨政辦秘書辦公室另加電話費每月包干元。
⒊按上述標準,超支自負、節約歸公。
八、打字復印費的管理
⒈打字復印應本著為鄉機關服務的原則,保證鄉機關的各資料的及時高質量打印。
⒉鄉黨政辦、財政所的資料在打印時登記,按月與財政所結算。經費實行歸口管理的各辦及站所、外單位和個人所需打印的資料必須先登記,然后由打字員按財政制定的標準收費,實行先收費后打印并按月與財政所結算。
⒊打印的標準:臘紙元張,復印紙元張,文件頭子元張白紙元張。
⒋每月打字員應將打印登記表和打印收費一并交鄉財政所結算。
⒌打字復印所需的各種設備和材料由鄉財政所負責采購。設備的維修由鄉財政負責聯系和結算。
⒍打字員應做好打印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嚴禁非專業人員操作設備。保管好各種打印材料,不準將設備及材料帶出打印室。不準私人自帶材料用集體設備進行免費打印。一經發現有前述行為,按應收費金額的兩倍扣除工資。
⒎鄉機關需打字復印的資料只能在鄉打字室打印,特殊情況確需在外打印的,必須經鄉財政同意,否則按弄虛作假處理。
九、水電費管理制度
⒈鄉政府辦公樓的水電費和初裝費由財政負擔;其它各處的水電費和初裝費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劃歸經費歸口管理的部門和私人負擔。
⒉未經鄉財政所和黨政主要領導的批準,嚴禁在辦公室使用取暖設備及和降溫設備。否則由該辦和個人承擔當月政府辦公樓的所有電費。如造成其它責任的,由使用人負全部責任。
⒊嚴禁用集體的水電洗衣做飯,每發現一次罰款元。
⒋未經鄉財政同意不對電路、水路進行私拉亂接。否則按前述⒊條處理。
十、差旅費及辦公業務費的管理
⒈下村費按機關業務干部每人每月元、隨工資發放,不在報銷其它費用。
⒉職工在縣內出差每一次最多只能報銷車船費元。用政府集體車輛的出差的(包括搭乘領導用車),不能報銷車船費。
⒊縣內出差原則上不報銷住宿費,確因工作需要,必須請示鄉主要領導同意且在縣內的住宿一般干部不能超過元晚,副職領導、各辦主任及站所長不能超過元晚,黨政主要領導不得超過元晚。
⒋因公到縣外出差的,車船費按規定據實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費補助等包干一般干部元天,副職領導、各辦主任及站所長元天,黨政主要領導元天,如報銷伙食費的,一般干部扣除元天,副職領導、各辦主任及站所長扣除元天,黨政正職領導扣除元天,職工憑正式發票到財政所報賬,節約歸公,超支不補。
⒌經縣委、縣府研究并以縣委、縣府的名義通知的外出參觀、學習、考察、培訓的,按組織機構開具的發票據實入賬;縣級部門承辦的,經請示縣分管領導同意的外出參觀、學習、考察、培訓的,經鄉黨政正職領導同意后方可報銷組織機構出具的發票總金額的;其余情況,一律不得公費報賬。
⒍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的脫產學習人員,一年以上的,每天補助伙食費元一年以內及各種短訓班每天補助伙食費元,但下村費和伙食補助費只能享受一項。
⒎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參加的以提高學歷為主的各種學習,學習時間視同上班對待,但不得報銷任何費用,獲得畢業證書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大專元、本科元、碩士元。
⒏嚴禁各單位報銷出租車費和摩托車費。特殊情況需要的,必須報鄉主要領導同意。
十一、招待費、會議費管理制度
(一)、招待費管理制度
⒈鄉機關的所有來人來客,因工作需要確需用餐的,原則上在機關食堂就餐,特殊情況需在外就餐的必須報鄉主要領導同意。
⒉所有的接待用餐必須到鄉黨政辦開具派餐單,伙食團憑派餐單承辦伙食。
⒊伙食費接待標準(以現任最高職務為準):縣級領導元桌,鄉主要領導元桌,一般工作人員元桌,村干部來鄉聯系工作的,每人每餐元。
⒋所有的接待用酒、水原則上掌握在元以內。不準發工作煙,特殊情況須報鄉主要領導同意,并由財政統一采購后,各經辦人在鄉財政領取;經費歸口管理部門由各部門承擔。
⒌縣部、委、辦、局的以上的領導來鄉由鄉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及領導指定的人員作陪;其余人員來鄉由各辦及站所對口接待,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和相關業務人員作陪。
⒍縣委、縣政府、人大、政協領導檢查工作,年終目標檢查、干部考評、鄉黨委、政府重大的突擊性、臨時工作接待開支由鄉領導酌情決定。
⒎機關干部下村的伙食費,按每餐元計算,機關干部先行到鄉財政所自行負擔元購買餐券,并按實際開支的數額由村干部(憑干部工作日記實、村部簽字、辦伙食戶簽字)到相應的部門報銷元。
(二)、會議費的管理
⒈機關內部的會議(包括各辦及站所之間的交流)不得發生會議伙食費。
⒉要求機關以外的人員參加,要發生會議伙食的會議,必須請示鄉主要領導同意,并由鄉黨政辦提前負責通知開會人員、各辦、各站所和籌辦會務,以減少會議次數和降低會議費用。
⒊黨代會、人代會,中、晚餐每桌(含酒、水)元。
⒋縣委、縣府及各部、委、辦、局在我鄉召開的現場辦公會等各種會議,若由主辦單位承擔費用的,按主辦單位的要求辦理,若由本鄉承擔的,按黨代會和人代會的標準執行。
⒌會議伙食一律在鄉機關辦理。
十二、罰則
⒈不按財政的要求設置和處理賬務的由鄉財政責令改正,若限期內仍不能改正的,財政所有權剝奪其財務單獨核算的資格,收歸財政統一集中管理。
⒉拒不納入財政統管的單位和部門,停發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工資,并根據情節輕重,酌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⒊私自在銀行開設賬戶和公款私存的,按私設“小金庫”處理,并按發生額處理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其罰款由個人承擔。
⒋不使用統一收費票據,而亂用白條收據的,以及使用統一票據而截留收入的,按發生額處罰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罰款由個人承擔。
⒌凡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并停止供應票據。
⒍不按時交財務資料到財政所做賬的,財政所有權緩拔部門經費(緩發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的工資),直到停止拔款(停發工資),并酌情給予經濟處罰。
⒎不按規定將發票交由規定的審核人審核的,視為弄虛作假,出納不能報銷。若查出報銷的,對經辦人按貪污公款處理,對出納按弄虛作假處理。
⒏對不能按時完成收入計劃,無法完成財政集中資金的,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不能領取當年的綜合考核獎,且不能參與任何評優。
⒐若各辦及各部門超出財政核定的開支定額(或支出計劃)的由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各承擔的超支費用。
⒑未經財政審核私自舉債的,由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各承擔舉債利息的,財政按舉債額的作為財政平衡資金。
⒈對無票收費、白條收費、收費不按時交入財政專戶的,按貪污和挪用公款處理。
⒉違反規定,涉及金額大,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十三、本制度適應用于鄉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其它單位參照執行)、過去與本制度相抵觸的,除上級政府有明確規定外,一律以本規定為準,本制度從發出之日起施行。
×鄉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