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調查審理工作

時間:2022-02-26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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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調查審理工作

1.新形勢下干審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2.為什么要加強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工作?

3.組織部門開展干部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4.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5.組織部門開展干部監督工作的要求和主要職責是什么?

6.如何加強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工作?

7.《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中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有效監督是如何規定的?

8.對犯嚴重錯誤的干部教育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9.對犯嚴重錯誤的干部教育管理的工作重點是什么?

10.對犯嚴重錯誤的干部使用的原則是什么?

11.怎樣處理""中的冤假錯案?

12.怎樣處理""前的冤假錯案?

13.處理建國前黨員脫黨期間黨籍、黨齡問題的原則是什么?

14.如何確定和更改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15.給干部做審查結論有哪些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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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勢下干審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干審工作是組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

在新的形勢下,黨委組織部門干審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1)做好干部監督工作。其工作內容是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和對各級領導干部,重點是縣以上領導干部實行有效的監督。

(2)做好對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風波中及因現實問題犯嚴重錯誤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3)繼續處理好各類歷史遺留問題。做好確定和更改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處理建國前脫黨人員的黨籍黨齡問題等工作。

2.為什么要加強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工作?

加強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工作,一是防止和糾正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風的需要。干部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努力創造一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選拔干部的環境,建立一個使干部能上能下,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而加強干部監督,是保證這一機制能夠健康運轉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強化對各級領導干部和組織部門在用人問題上的制約和監督,有利于干部工作逐步走向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的軌道。二是保護干部,防患干未然的需要。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組織部門僅僅依靠選拔前的考察是難以了解干部的全部情況的,還必須有一套完備有效的干部監督機制作保證。廣泛借助各監督職能部門的監督成果,多渠道、多層次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真實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并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對于防止或減少干部犯錯誤,避免小錯釀成大錯,將腐敗現象遏制到最低限度是十分必要的。三是提高黨內監督整體效應的需要。對一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執紀執法部門管不到的干部,或確有問題,但一時又查不清的干部,組織部門可以及時給予告誡,還可以及時建議調整他們的職務和工作,從而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達到提高黨內監督整體效應的目的。

組織部門作為各級黨委(黨組)管理干部的職能部門,不僅負有正確選拔任用干部的職責,也有對干部實行有效監督的職責。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工作是干部管理工作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是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面。

3.組織部門開展干部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組織部門做好干部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從關心愛護干部的目的出發,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充分發揮組織部門擔負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利條件,既要"亡羊補牢",又要"未雨綢繆",切實保證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按照黨的原則和規定的程序選拔任用干部,努力把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中出現的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拒腐防變能力,為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服務,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服務。

4.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1)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實行有效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2)對各級領導干部、重點是縣以上領導干部實行有效監督,堅決遏制和克服干部隊伍中存在的消極腐敗現象。

5.組織部門開展干部監督工作的要求和主要職責是什么?

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的要求是:要堅持統一領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監督,一級抓一級,建立監督責任制。同時,要把組織部門的監督與執紀執法部門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民主人士的監督、輿論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把自上而下和自下面上的監督結合起來,推動這項工作全面、深入、穩妥、扎實地開展。

各級組織部門要依照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切實履行以下職責:對下級機關選拔任用干部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受理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的檢舉、申訴;對下級機關違的原則和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制度規定、工作程序的錯誤行為,提出制止、糾正的意見,并對有關責任者提出紀律處分的建議。要著重監督檢查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是否堅持任人唯賢、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是否注重社會公論、注重工作實績;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

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要著重監督檢查他們在政治上是否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思想和行動上能否自覺地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在執行紀律方面,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和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在思想作風方面,是否勤政廉潔,務實創新,公道正派,聯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6.如何加強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工作?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干部監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的同志,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干部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主要領導對這項工作要給予高度重視,要經常聽取工作匯報p主動交任務,出主意,幫助業務部門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2)明確職責,充實力量,理順工作關系。中央組織部所承擔的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對領導干部實行監督的工作任務,由干部調查審理局負責綜合、協調、研究和宏觀指導,承辦有關檢查監督方面的業務。各級黨委組織部的干審部門,也要擔負起干部監督方面的工作任務。中央國家機關的干部、人事部門沒有專設干審機構的,可根據各自的情況確定有關機構和人員負責這項工作。要有與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隨著工作的開展,該充實的要充實,該加強的要加強。

(3)建立健全制度,使干部監督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加強干部監督工作,一靠教育,二靠制度。教育要有針對性,并且做到經?;.斍?,一方面要抓好現有監督制度的落實,在嚴格執行上下功夫,發揮其應有的效能。另一方面,要抓好制度的建立健全,對各地在探索和試點過程中形成的一些好經驗、好辦法,要認真進行總結和完善,使其規范化,并逐步加以推廣。

(4)深入調研,抓好試點,推動監督工作全面開展。要抓住重點、難點問題繼續深入調查研究,不斷總結出符合本地情況、行之有效的經驗,以點帶面。還要有計劃、有選擇地分析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干部犯錯誤的原因、特點,''''總結吸取用人方面的經驗教訓,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措施。

7.《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中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按任用工作實行有效監督是如何規定的?

(1)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舉、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執行,黨委組織部門的干部調查審理機構,承擔有關檢查監督的職能。

(2)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工作實行檢查監督。

(3)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檢查分析本條例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黨委(黨組)。

(4)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可向上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檢舉、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5)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認真執行本條例,堅持黨的原則,公道正派,任人唯賢,搞五湖四海,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辦事制度,抵制各種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

8.對犯嚴重錯誤的干部教育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對犯嚴重錯誤干部教育管理的指導思想是:要真正體現"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要立足于教育挽救,努力做思想轉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現代化建設服務;同時也要注意及時掌握少數堅持錯誤不改的人的情況和動向,做到心中有數,防患于末然。

9.對犯嚴重錯誤的干部教育管理的工作重點是什么?

對犯嚴重錯誤的干部教育管理,主要是對""中的"三種人"、犯嚴重錯誤至今不認錯的,以及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風波中頑固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的人,加強教育管理。對于因思想品質不好,個人主義膨脹,在政治、經濟、生活作風等方面犯了嚴重錯誤,受到留黨察看和行政撤職以上處分的干部情況,進行必要的考察了解。對其他犯有錯誤的干部,一般應融到整個干部、職工正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加強教育管理;對于那些已經不在干部、職工隊伍中的,除少數影響大的頭面人物,仍需納入我們的視野(主要是注意掌握動向)外,其余人員,可轉由當地政府、社會有關部門管理,不再列入干審工作的管理范圍。

10.對犯嚴重錯誤的干部使用的原則是什么?

犯嚴重錯誤的干部,情況千差萬別,對他們的使用,要區別對待,發揮其所長。對""中的"三種人",犯嚴重錯誤至今不認錯的,以及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風波中頑固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的人,不能提拔擔任黨政主要領導職務和安排在要害部泣,組織上也不宜調、派或招聘他們到經濟特區和開放地區工作;對于其他犯嚴重錯誤的干部,只要他們認識錯誤,并經過長期考驗,確已悔改,現實表現好,工作中成績突出或有重大貢獻的,可根據工作需要及本人德才條件予以使用。

11.怎樣處理""中的冤假錯案?

""期間,、反革命集團利用"左"的錯誤思想的影響,進行篡黨奪權活動,肆意踐踏黨紀國法,誣陷迫害干部和群眾,造成了大批冤假錯案。粉碎""后,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大規模的復查平反工作,為因冤假錯案受到迫害的同志作出正確的結論,徹底平反,恢復名譽;可以工作的同志,分配適當工作;不能工作的,作出妥善安排;為受迫害致死的同志平反昭雪,做好善后工作;為受株連的家屬于女、親友消除影響;按有關規定清理檔案;清退被查抄財物;補發因冤假錯案被扣發、減發的工資等。

12.怎樣處理""前的冤假錯案?

""前發生的冤假錯案,主要是受當時認識的限制和工作中的失誤所致,同""特定歷史條件和、反革命集團蓄意制造的大量冤假錯案,性質是不同的。

復查糾正""前的冤假錯案,要遵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有關文件精神和中央批準的中央組織部《關于""前的一些案件處理的通知》、中央辦公廳轉發公檢法三黨組《關于進一步復查平反政法系統經手辦理的冤、假、錯案的意見的報告》的原則規定,考慮到當時的背景,依據事實材料,歷史地、全面地看待,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重點放在大案、要案、公案和被定為敵我矛盾、被開除黨籍、被開除公職的案件上。對原結論主要依據失實的,應徹底平反;對依據屬實,但定性處理錯了的,應予糾正;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正確或基本正確,或者主要依據沒有出入,定性處理基本恰當,只是偏重一些的,可不改變,對其使用和生活方面可酌予照顧。冤假錯案糾正后,著重從政治上解決問題。要做好思想工作,同時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好善后問題。

復查糾正""前的冤假錯案,凡涉及審查干部政治歷史問題的遺留問題和經組織、人事部門處理的案件,以及領導批示交辦的案件,應由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復查工作,其它屬于違紀、刑事、起義投誠人員等方面的案件,按照分工,分別由紀檢、政法、統戰等部門處理。

13.處理建國前黨員脫黨期間黨籍、黨齡問題的原則是什么?

處理建國前黨員脫黨期間黨籍、黨齡問題,是組織部門的一項日常工作,它與平反冤假錯案,落實干部政策是有區別的。在處理這類問題時,要本著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的精神,首先把這些同志脫黨的原因、脫黨后的表現、現在是否具備黨員條件等情況搞清楚,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適當處理。

黨員被迫脫黨后,積極設法找黨,因客觀條件限制,未能找到黨組織,但仍繼續進行革命活動,其歷史經過嚴格審查,每段都有可靠證明確無問題的,其脫黨期間的黨籍可予以恢復,黨齡連續計算。解放前被迫脫黨,當地解放后長期未向黨組織提出要求解決黨籍的,其黨籍一般不能恢復;被迫脫黨后雖未發現有危害黨的行為,但脫黨時間長(3年以上),沒有積極找黨和進行革命活動的,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被迫脫黨且本人已去世,如本人生前沒有提出恢復黨籍的要求,現在家屬子女要求作出結論解決黨籍的,一般不再復查;""前本人干部檔案沒有入黨的記載,現在提出恢復的要求,但又提不出充分理由和可查證線索的,可不予辦理;對于經黨組織審查,認定不能恢復黨籍,本人仍有不同意見的,個人必須服從組織決定,允許保留意見,所寫材料一并存檔,不再辦理。

14.如何確定和更改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脫離生產以革命工作為職業或經我黨組織決定,接受黨的任務,以公開社會身份為掩護,實際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對于以務農、做工、上學和從事其它職業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參加過某些革命活動的,應肯定他們為革命做的貢獻,但不能計算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確定和更改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應按照《關于確定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關于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座談會紀要》、《印發<關于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問題座談會紀要>和孟連昆同志講話的通知》、《關于確定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問題座談會紀要》等以及有關文件政策規定辦理。辦理更改建國前干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問題要注意,在調查取證工作中,原則上應以本人檔案中填寫的自傳、簡歷和干部審查結論為主要依據,對于本人在""以前填寫的材料中沒有記載或雖有記載而本人現在要求改變的,應盡可能從有關證明人的檔案和組織上保存的歷史資料中加以印證,如證明人的檔案和歷史資料中無記載或記載與本人現在的說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證明人無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15.給干部做審查結論有哪些基本要求?

給干部做審查結論一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為準繩,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其基本要求是:

(1)對案件審理的要求。①事實清楚。主要是指必須弄清楚所審查問題的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情節、后果和本人座負的責任以及發生問題的主觀客觀原因等。②證據確鑿。證據是指能證明問題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如物證、書證、證明人提供的材料,當事人的申訴、交代、組織結論、勘查筆錄等。證據是認定事實的依據。只有證據確鑿,才能準確認定事實。③定性準確。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什么性質的問題就定什么性質。④處理恰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的基礎上,根據問題的性質、情節輕重、危害程度、本人座負責任以及一貫表現和認錯態度等,歷史地、全面地進行分析,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本著教育從嚴,處理從寬的原則,作出恰當處理。⑤手續完備。在審查處理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黨章、《關于黨內生活若干準則》和中央的有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干部結論問題的審理、審批程序辦理。

(2)書面結論的文字要求,條理清楚,觀點明確,文字簡練、用語準確。結論內容一般包括:①結論的標題。②被審查人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簡歷、工件單位、黨內外職務。③審查的問題及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④問題的定性處理的政策依據和處理意見。

(3)給干部作的審查結論或處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結論與本人見面后,要認真考慮本人意見,特別是結論中認定的事實部分,一定要準確無誤。審查結論或決定,一經干部主管部門或黨委批準,即正式生效,各級組織或本人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