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省監察機關辦理解除行政處分手續的通知
時間:2022-07-31 0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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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縣(市、區)監察局;省直各單位監察室(處):
最近,浙江省人事廳、監察廳轉發了人事部、監察部《關于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獎[*]170號)。根據《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就全省監察機關辦理解除監察對象行政處分手續的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凡由各級監察機關作出給予監察對象行政處分決定的,在解除行政處分時,應辦理解除行政處分手續,填寫《解除行政處分呈批表》(見附件)一式2份。
二、《解除行政處分呈批表》由受行政處分的監察對象填寫,經本人所在單位及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呈報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
三、經監察機關研究同意解除其行政處分的,應作出監察決定,并按監察部《關于實行監察文書格式標準文本的通知》(監發[*]3號)附件式樣15的要求,制作《監察決定書》,送發有關部門及受行政處分的監察對象,并將有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