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08-01 0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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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交通局(委)、各業務管理局:
為進一步優化執法隊伍結構,努力提高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省廳決定開展新一輪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為確保培訓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全省交通系統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船舶檢驗、航道行政、公路規費征稽及交管站等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參加培訓。
二、培訓內容
本次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以基本法律法規、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行政執法的基本知識為主,輔之以交通疑難案例評析、軍訓和交通職業道德培訓等。
基本法律法規重點學習《憲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法》、《國家賠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
交通法律法規重點學習《公路法》、《港口法》、《道路運輸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員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交通行政復議規定》、《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湖北省公路規費征稽管理條例》、《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湖北省公路規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港口管理辦法》、《湖北省交通行政執法管理規定》、《湖北省交通行政執法文書管理規定》以及新出臺的交通法律法規規章等。
不同的執法門類可有針對性地選擇培訓內容。
三、培訓時間
執法人員崗位培訓于2007年底開始,至2009年底結束,計劃用三年左右時間對全省交通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全部輪訓一遍,每名執法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四、培訓方式
崗位培訓原則上采取分級培訓的方式,即省廳主要負責組織各市(州)、縣(市)交通主管部門領導干部、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的培訓;省廳各業務管理局分別負責高速公路執法人員、各市(州)、縣(市)業務管理機構領導干部、法制工作部門負責人和部分新進執法人員的培訓;其它執法人員的培訓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負責組織。培訓結束時,培訓人員必須參加由省廳統一命題,由培訓單位組織的閉卷考試。考試合格的頒發結業證書;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補考還不及格的,收回行政執法證。培訓結業證書將作為下次換發執法證的重要依據。
五、培訓的相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是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交通行業管理,提升交通管理形象的需要。各地、各單位要切實加強管理,把培訓工作作為交通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目標管理體系,一并檢查,一并考核,確保培訓工作順利完成。
(二)精心組織,抓好落實。培訓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單位要抓緊制定培訓方案,落實培訓場地和授課教師,并做好年度培訓計劃。各單位要按計劃選派人員參加培訓,對安排了計劃,沒有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的人員,收回執法證,以保證培訓工作有計劃按步驟進行。培訓方案、培訓計劃及培訓情況等,請及時報省廳政策法規處。
(三)加強教學管理,提高培訓效果。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可依托當地的交通學校或交通培訓機構,培訓基地要具有滿足崗位培訓所需要的教學、生活設施及具有實施半軍事化管理的場地。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的教師要有較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有較強的教學能力,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培訓基地和培訓教師確定后要及時報省廳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