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征收問題通知

時間:2022-08-29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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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征收問題通知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71號文件規定,為適應農產品收購制度的改革,1985年農業稅征收實物為主,改為折征代金為主。這對支持農村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保證農業稅任務的順利完成,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有些地方為進一步完善農產品合同定購制度,保證糧食收購任務的完成,要求農業稅仍以征收糧食為主。現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對上述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國發[1985]71號文件已經明確:“國家確定的糧食合同定購數量中,已包括農業稅的糧食數量……如少數地區農業稅仍需征收糧食,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暫不實行折征代金的辦法。”據此,有些產糧區或需要征收糧食的地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農業稅仍可以征糧為主,由糧食部門接收。

二、對沒有糧食定購合同的納稅人,一般應征收代金。如果納稅人繳納現金有困難,要求以糧食繳納農業稅的,糧食部門也應予接收。

三、在農業稅征收糧食的地方,糧食部門接收的征糧和購糧,按中央、國務院過去的有關規定,執行“先征后購”的原則,首先結算農業稅款,并及時劃轉國庫。凡是農業稅征收糧食的,應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71號《批轉財政部關于農業稅改為按糧食“倒三七”比例價折征代金問題請示的通知》精神,按照當地規定的比例價格與財政部門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