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通知

時間:2022-08-30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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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我省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要求,規范了全省養老保險政策,初步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實際的養老保險體系。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我省目前還存在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個人賬戶沒有做實、計發辦法不盡合理、籌資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加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促進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以下簡稱《決定》),現就我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目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按照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全面建設“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戰略部署,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省實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主要任務是: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積極穩妥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積極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二、繼續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根據中央“兩個確保”的要求,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繼續落實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責任,防止因做實個人賬戶而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赤字;完善省級調劑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困難地區的調劑補助辦法,不斷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成果。各地要進一步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04〕36號)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開拓新的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渠道。

三、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各地要按照《決定》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養老保險的覆蓋面。

從2006年1月1日起,將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基數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一步到位有困難的,可實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時要落實“4050”人員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為他們的參保繳費創造條件。要按照勞動保障部《關于對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等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復函》(勞社廳函〔2003〕317號)精神,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另行制定。

要完善省內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辦法,參保人員在浙江省境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各地應嚴格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和現行政策規定辦理轉移手續,不得自行設置任何轉移條件。凡不符合省里規定的轉移政策,應予以糾正。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根據我省實際,從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一)做實個人賬戶的基本原則。做實個人賬戶要實行老中新分開,即:以2006年1月1日為基準時間,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員,退休前已有賬戶不做實;已經參保但未退休的人員,在此之前沒有做實的個人賬戶不再做實,之后繳費逐步做實;在此之后參保的人員,個人賬戶從參保繳費開始逐步做實。

(二)做實個人賬戶的目標。按照統一部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工作思路,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根據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和財力狀況,對2005年末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的統籌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條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一步做實;支付能力在12個月以下的統籌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的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

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做實個人賬戶后,各地要根據財政可能給予適當補助。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做實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妥善解決歷史隱性債務。

(三)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運營。個人賬戶基金應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兩項基金不能相互調劑使用。

五、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要求,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逐步實行“五費合征”,提高基金征繳率。同時,要切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逐步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統籌項目、計發辦法、業務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統。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六、積極穩妥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現行計發辦法框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多繳多得,并力求合理銜接,平穩過渡。

(一)調整個人賬戶規模。從2006年1月1日起,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個人賬戶記錄,清理審核個人賬戶數據,實現個人賬戶規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省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滿15年的“新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浙政〔1997〕15號實施前參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繳費年限已達到上述要求,經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退職,退職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組成與退休人員相同。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職)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職)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統一制度前本人繳費年限,再乘以14%計發。

本辦法實施后,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規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以下稱新辦法)與按浙政〔1997〕15號文件規定計發的養老金(以下稱老辦法)水平進行對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進行過渡,過渡期為5年。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兩個辦法同時計算,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過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足。過渡期后不再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比較。

(四)本通知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逐步完善退休人員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和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結合我省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臺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政策。

八、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國家扶持、企業自愿、市場運作、政府監管的原則,積極推動具備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要繼續落實國家和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年金方案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所需費用在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5%的范圍內列入企業管理費用開支。各地要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號)的規定,完善企業年金方案,規范操作管理辦法,嚴格企業年金標準。加強對企業年金受托機構、托管機構、賬戶管理機構和基金投資機構的監管,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維護好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九、積極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要高度重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在鞏固現有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斷拓展工作范圍,增加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要繼續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的要求,落實工作條件,充實專業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推進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建設。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不斷滿足退休人員多層次的需求,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

十、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視社保機構和經辦能力建設,規范社保機構的名稱、性質和職能,切實解決社保機構在人員編制、辦公場地、工作經費等方面的問題。同時,要抓好社保機構隊伍和裝備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范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強人員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水平,為我省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事關廣大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步實施,全力以赴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二)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由省統計局核定,省勞動保障廳。

(三)本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