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基層組織條例二

時間:2022-09-26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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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基層組織條例二

第十六條機關黨內監(jiān)督的目的是:保證黨員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維護黨的團結和統(tǒng)一,維護和執(zhí)行黨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

第十七條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能否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執(zhí)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維護黨中央的權威。

(二)能否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的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完成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任務。

(三)能否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實行民主科學決策。

(四)能否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五)能否盡職盡責,努力工作,密切聯(lián)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六)能否堅持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yè)化的方針和德才兼?zhèn)涞脑瓌t以及有關規(guī)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潔自律,模范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制度辦事,遵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

(八)能否堅持原則,敢于同各種錯誤傾向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機關黨組織實施監(jiān)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并向全體黨員通報;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二)督促定期開好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會前,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或者在會上報告;會后,監(jiān)督黨員領導干部根據(jù)黨內外群眾提出的主要意見進行整改,并將執(zhí)行民主生活會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和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三)不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的機關黨組織專職書記或者副書記,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以及行政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了解并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反映。對于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干部,要及時談話提醒。揭露和按照有關規(guī)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干部大會,聽取本部門行政負責人通報主要工作情況。

(六)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七)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條機關黨組織要圍繞黨和國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門的業(yè)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機關黨組織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職責是:

(一)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設。

(二)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狀況,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根據(jù)各自的特點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負責人匯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機關黨組織應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教育,形勢和任務教育,職業(yè)道德教育,幫助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全局觀念、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更好地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

第二十二條思想政治工作要聯(lián)系實際,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區(qū)別不同對象,采取多種方式,增強工作實效。黨員行政領導干部要重視并帶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機關工作人員總數(sh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或者直屬單位和人員較多的部門,可以適當增加比例。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制,列入機關行政編制。兼職的黨務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做好黨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機關黨務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黨性強,作風正,有一定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黨務工作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yè)務工作情況,得到群眾信任,工作能力較強,具有敬業(yè)、奉獻精神。

第二十五條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yè)務素質。培訓要理論聯(lián)系實際,講求實效。

第二十六條本著有利于優(yōu)化結構、增強活力、相對穩(wěn)定、合理流動的原則,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yè)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

第八章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在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直屬機關分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在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省、自治區(qū)所轄的市和直轄市的區(qū)根據(jù)工作需要,也可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部門黨組指導機關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工作議程,定期討論、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發(fā)揮機關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xié)助和監(jiān)督作用。

(二)通過機關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jiān)督。

(三)加強機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guī)定,解決機關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問題。

(四)黨組成員以身作則,支持并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fā)揮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條各級地方黨委、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黨委)要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制,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適用于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黨組織。

第三十一條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jù)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