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通知

時間:2022-10-30 0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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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在市級機關開展“執政為民、服務發展”學習整改活動的安排,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國法〔**〕12號)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府法〔**〕1號)的要求,縣政府法制辦、縣計經委于**年5月19日下發了《關于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足府法發〔**〕2號),提出了明確要求,全縣已經開展了清理工作。從目前報送的情況看,離《通知》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為了進一步搞好此次清理工作,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補充通知》(**府法〔**〕2號)的要求,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

改革開放以來,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積極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有利于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有利于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國務院站在發展全局的高度,出臺了《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市政府法制辦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均聯合下發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的通知。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此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務必深入扎實地開展清理工作,必要時可以征求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切忌流于形式。

二、工作要求

(一)清理工作的時間

從即日起至10月21日止,集中開展深入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的工作。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在**年10月21日前,請將本單位的清理工作情況,用書面形式并附足府法發〔**〕2號中附件2《清理情況表》報縣政府法制辦、縣計經委,以便匯總后上報市政府。

(二)清理工作的重點

此次清理的最終目的是推動、促進我縣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清理工作應圍繞《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級機關開展“執政為民、服務發展”學習整改活動的通知》的精神,在以下幾個方面認真清理。

一是對非公有制經濟市場準入有無限制性規定;二是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稅金融支持有無限制性規定;三是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有無限制性規定;四是對維護民營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有無限制性規定;五是對民營企業的監管有無限制性規定。

(三)清理的方式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專人負責。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集中清理工作,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專人,要抽調責任心強,工作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此項清理工作,明確責任,分工負責,統一協調,及時上報清理工作情況。

2.加強業務學習,增強服務意識。我們已分析了為什么要深入開展清理工作,為了使清理工作能取得預期的效果,我們要認真領會《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結合市委、市政府“執政為民,服務發展”學習整改要求,加強學習,轉變思想觀念,增強服務意識,為我縣非公有制經濟步入快車道營造良好的環境。我們通過學習,要轉變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偏見甚至是錯誤的認識,改進工作作風,為非公有制經濟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3.單位自查為主,督查小組抽查為輔。這次清理工作以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為單位,結合《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執政為民,服務發展”學習整改要求,再次對本單位行政規定進行集中清理。縣政府法制辦、縣計經委將成立督查小組適時抽查各單位清理情況。

4.主動聽取群眾意見,自覺接受媒體監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確保執政為民,服務發展必須加強對行政權的監督。在深化清理工作中我們要思考怎樣才能找到問題、聽到不同意見,應當改進和創新方法。要采取多種方式,除再次以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為單位自查的內部監督方式之外,還應采取多種形式的外部監督。如單位主動上門聽取個體私營等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召開有民營企業參加的座談會,還可以采取個別訪談、微服私訪等方式。整個清理工作要公開、透明,自覺接受輿論媒體的監督。

為確保這次集中清理工作取得預期成效,各單位務必搞好清理工作,圓滿完成清理任務。待這次清理工作結束后,發現有民營企業或其它單位、個人反映限制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行政規定,一經查出將予以媒體曝光、通報批評,對有問題的行政規定將依法撤銷,對相關負責人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