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用國徽制作企業通知
時間:2022-10-31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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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下簡稱《國徽法》),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指定了北京印鈔廠等4家企業為懸掛用國徽的制作企業,對于維護國徽尊嚴,保證懸掛用國徽制作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徽的制作和管理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需要對國徽制作企業重新進行指定。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就重新指定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徽法》第十二條關于“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制作”的規定,經過考查和評審,指定天津三五二二工廠、河北廊坊天平國徽廠、遼寧沈陽市亞東徽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安徽興皖玻璃鋼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溫州市吳氏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蒼南縣華徽鋁業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為懸掛用國徽的制作企業。
二、指定的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徽法》和國家標準制作懸掛用國徽,并切實做好售后服務工作。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對國徽制作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要取消其制作資格。
三、未經指定的企業不得制作懸掛用國徽。原指定企業本次未重新獲得指定的,不得再制作懸掛用國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