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企業綜合整治通知

時間:2022-11-05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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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綜合整治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搞好礦山整治,推進礦山企業綜合整治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依法行政、綜合整治、落實責任、齊抓共管的原則,對市有關部門在礦山企業綜合整治工作中的職責明確如下:

一、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編制和落實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廢棄礦山自然生態治理規劃;負責落實市政府關于不批新礦的措施;負責提出縣區(**開發區)礦山年度開采規模目標和開采點,會同縣、區(**開發區)控制和壓縮礦產資源開采總規模;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設置、出讓、管理采礦權,發放《采礦許可證》;負責抓好礦山布局調整,會同有關區(**開發區)確定關閉礦山名單和時間,協助有關區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關閉礦山工作;負責督促礦山企業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組織生產,組織實施對礦山企業的開采量實測;負責測算和管理全市以及縣區炸藥使用指標,對市區的礦山企業逐礦核定炸藥用量,提交公安部門按月定量供應;負責提出和落實全市以及縣區年度廢棄礦山自然生態治理目標,組織實施市區廢棄礦山復綠工作;負責對非法采礦,越界、超量開采,擅自轉讓采礦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礦山企業采礦、加工用地的審批;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二、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礦山及其加工場設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審批;負責指導、督促礦山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負責指導、督促礦山企業建設生產廢水、粉塵治理設施,治理礦區道路揚塵,建立長效管理制度;負責對礦山企業開采、加工、運輸提出環境保護的治理措施,經政府批準后提交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并按照分工做好有關措施的監督和落實;負責對礦山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安全生產方案編報,把好礦山安全條件準入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審核發放《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負責督促礦山企業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推行中深孔爆破等先進技術;負責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指導督促礦山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措施;負責實施對礦山企業有關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對違反礦山安全生產法規行為和礦山傷亡事故的查處;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四、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審批礦山企業和各種臨時爆破工程;負責對礦山企業審批發放《民爆物品使用許可證》;負責按照規定對市區批準開采的礦山企業按月定量供應炸藥;負責統計全市礦山企業炸藥使用量;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對民爆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等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非法制造、買賣、轉借、使用火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的查處;負責會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加強對礦石運輸車輛的管理,查處違規運輸車輛;負責掌握礦山企業中各種不穩定因素,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工作;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五、市貿易與糧食局:負責監督民爆企業按照公安部門的規定和批準量供應炸藥,做好對民爆物品儲存等管理工作;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六、市水利局:負責對礦山及其加工場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督促礦山企業按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負責碼頭等臨河建筑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對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水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七、市林業局:負責森林資源的保護;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對礦山企業征(占)用林地進行審核、審批;負責對違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行為的查處;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八、市經濟委員會:負責對采礦和礦石加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和監督;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九、市工商局:負責依照法律法規核發礦山企業的營業執照;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行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十、市交通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市政府關于礦石運輸必須避開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道的規定;負責監督檢查礦石運輸車輛按規定加蓋蓬布、沖洗輪胎,防止礦車行駛造成路面損壞和環境污染;負責指導、督促礦山企業建設礦區道路,對礦區道路確需與交通干道連接的地段落實道路保護措施;負責加強航道礦石運輸的監督管理;負責查處礦車超限超載和不執行保潔規定的行為,查處運礦船舶超載運輸行為,查處違章運輸的礦山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查處航運超載;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十一、市地稅局、國稅局: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對礦山企業征繳稅收和規費;負責對偷逃稅費行為的查處;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十二、市監察局:負責對各級各部門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礦山企業綜合整治決定、措施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政府各級各部門及其人員違反礦山企業綜合整治有關規定的行為;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做好其他有關工作。

十三、市礦山企業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市礦山企業綜合整治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承擔全市礦山企業綜合整治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職責是:負責傳達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市礦山企業綜合整治領導小組的決定、決議和意見;負責了解和掌握礦山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情況,及時向市礦山企業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報告重要情況、重大問題和階段性工作;負責提出全市礦山企業綜合整治工作計劃和措施的建議;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市有關部門和縣區貫徹落實市礦山企業綜合整治工作部署和目標責任制;負責督促檢查市有關部門履行礦山企業綜合整治工作職責的情況;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違法案件開展聯合執法;負責對市有關部門礦山審批工作的審核;負責完成市礦山企業綜合整治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