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督察通知

時間:2022-12-26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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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督察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建設部關于建立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指導意見》(建規〔20****〕8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決定》(云政發〔2004〕196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協調領導機制

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是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更好地發揮城鄉規劃作用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入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有利于監督權力的行使,增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促進城鄉規劃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饋和及時處置的督察機制,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規劃執行力;有利于公眾參與,強化城鄉規劃的公共屬性,切實維護、發展和實現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全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由省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統一協調領導,省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省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加掛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督察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規劃督察辦)的牌子,具體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督察的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滇東、滇中、滇南、滇西北和滇西南5個城鄉規劃督察組,分別負責滇東(曲靖市、昭通市)、滇中(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滇南(紅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雙版納州)、滇西北(大理州、麗江市、迪慶州、怒江州)和滇西南(保山市、臨滄市、德宏州)片區的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每個督察組由4至5名督察員組成。督察員由符合條件的公務員和規劃技術專家擔任,其人選由省規劃督察辦推薦并初審,報省城鄉規劃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后聘任。

二、明確任務,突出重點,規范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一)督察原則。堅持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監督不包辦、參與不決策的原則,以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政策、國家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為依據,對各州(市)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工作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督察,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并提出書面督察意見。

(二)督察范圍。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編制、審批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村、鎮)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行為進行督察;對違反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歷史文化名城(村、鎮)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各類城鄉規劃和行政許可建設項目的行為進行督察;對歷史文化名城(村、鎮)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察;對群眾舉報和投訴的城鄉規劃重大問題進行督察。

(三)督察方式。參與各地規劃委員會有關會議,參與各地城鄉規劃技術論證和審議,參與各地重要建設項目立項專家論證,對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巡查,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審查,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和信訪并進行調查。

(四)督察程序。針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督察組要及時形成初步意見書面報告省規劃督察辦。省規劃督察辦按照程序報批同意后,以省規劃督察辦名義向被督察地人民政府發出督察意見書。被督察地人民政府對督察意見書提出的問題,要在20個工作日內向省規劃督察辦說明理由。對經調查確實屬于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由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督察重點。一是突出重點城市。重點督察昆明市、設市城市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批、執行等情況。二是突出重點內容。突出督察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村、鎮)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和調整情況,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放情況,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劃定和執行情況,歷史文化名城(村、鎮)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執行情況,以及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行為。三是突出典型問題。對督察過程中發現的典型問題和重大問題要重點督察。

三、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積極穩妥推進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督察員依法開展規劃督察工作,不得阻礙或刁難督察員依法開展正常的督察工作。監察部門派駐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機構,要把城鄉規劃督察工作作為工作重點,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的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經費納入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年度財政預算,各地要積極為督察組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為積極穩妥推進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由省規劃督察辦組織開展規劃督察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全面推開。省規劃督察辦要設立舉報信箱,向社會公布舉報通信聯系方式,暢通舉報渠道。對舉報和反映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省規劃督察辦可以直接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