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問責問題通知
時間:2022-12-27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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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自2008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施行以來,全省各地、各部門高度重視,不斷深化認識,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點,扎實工作,行政機關工作作風有了明顯轉變,充分體現了實施四項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進一步加大行政問責力度,提高問責實效性,強化行政問責機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快速啟動行政問責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實施問責過程中,由省監察廳負責組織調查的行政問責事項,省監察廳有權決定啟動問責程序,根據問責情形和問責方式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二、對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給予: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等項問責方式的,由省監察廳作出問責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給予: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等項問責建議的,由省監察廳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關干部任免程序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三、根據問責情形的嚴重程度或省人民政府領導的批示、指示精神,省監察廳有權直接對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以下的領導干部決定啟動問責程序,并進行調查核實和作出問責處理決定。
四、凡涉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事件的,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各州、市、縣(市、區)務必3天之內,對有關領導干部作出問責決定,并向省政府督查室、省問責辦報送書面材料。
五、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州市人民政府對其所管轄的領導干部給予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等問責方式的,須在3個工作日內報省政府督查室、省問責辦備案,并在省級或州市級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