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經營通知
時間:2022-01-22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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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安監局,化工園區安監局,市經濟開發區、新城西區、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經發局:
目前,我市各地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儲存量的核定主要依據2005年5月《江蘇省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評價(評估)指導書》的意見,核定儲存量為毛重150公斤,但在實際執行中可操作性不強。在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7號令)頒布后,其他省、市安監部門對煙花爆竹零售點儲存量重新進行了核定。我局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現對全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儲存量作重新核定通知如下:
一、根據零售經營點的經營面積核定儲存量。煙花爆竹專店銷售:經營面積為10-2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過50箱(屬專柜銷售的存放量不得超過20箱);經營面積為20-40平方米的,存放量不超過80箱;經營面積為40平方米以上的,存放量不超過100箱。每箱重量不超過30公斤。
二、嚴格控制產品堆高。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的產品可采用堆垛或貨架存放,堆垛存放時其高度不得超過2米,貨架存放時其高度不得超過1.85米;堆垛或貨架距墻應保持一定距離,以便通風。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場所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市政府《揚州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相關條件。
三、嚴格儲量核定,嚴肅查處超量儲存行為。各地要按上述核定量,結合各零售經營點的安全條件,重新核定各零售經營點的儲存量,并在許可證換發時及時調整,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要按照各零售經營點的核定量配送煙花爆竹產品。要加大對各零售經營點的安全督查力度,發現超量儲存和其它違規行為的,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嚴肅查處,確保我市煙花爆竹經營安全。
四、上級部門對煙花爆竹零售點儲存核定量若有新的規定,屆時我局再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