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管理問題通知

時間:2022-02-07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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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管理問題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及要求,現對外省來我省生產經營的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省來我省生產經營的企業在我省設立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應按照獨立納稅人實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二、外省來我省生產經營的企業在我省設立不屬于上述第一條規定情形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分支機構)的,按照《暫行辦法》明確的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有關征稅規定辦理。

(一)根據《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分支機構應按照總機構的預繳期限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其預繳分攤的稅額向我省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應在每年1月末前提供外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總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的證明資料;在每年7月末前提供外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證明資料。

(二)因特殊原因,分支機構在規定時間內確實難以取得并送達其外省總機構出具的該分支機構應在我省預繳分攤的企業所得稅額書面資料原件的,經征得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同意,在國家統一規定時間內,分支機構可先送達傳真件,但原件最遲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25日內送達當地主管地稅機關。

(三)分支機構沒有按上述要求及時提供其外省總機構出具的該分支機構應在我省預繳分攤的企業所得稅額書面資料原件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暫按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核定征收辦法中規定的應稅所得率及適用稅率對其實行分月或分季核定預征應在我省預繳分攤的稅額,其中:對分支機構賬目能夠及時準確核算出經營成果的,也可暫按其實際實現的利潤額計算預繳分攤的稅額。待分支機構將預繳分攤資料原件送達后,再重新計算確定該分支機構應在我省預繳分攤的稅額,多退(抵退)少補。

(四)分支機構與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所得稅,原則上是指分支機構和總機構都是財務核算健全的查賬征收企業。外省總機構或其在我省的分支機構屬于以下幾種情形的,暫按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有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規定的方法以及分支機構實際經營情況確定其應在我省就地預繳分攤的稅額。其中:對分支機構賬目能夠及時準確核算出經營成果的,也可暫按其實際實現的利潤額計算預繳分攤的稅額。

1、外省總機構屬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

2、分支機構除向總機構上交一定的管理費外,其收入及各項支出或者實現的利潤不與總機構實現的所得額合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3、分支機構財務核算不健全,各項收支及經營成果不能向總機構如實反映,導致總機構難以做到準確統一計算企業所得稅的。

地稅部門對上述分支機構采取以上辦法征收預繳分攤稅額后,如總機構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其分支機構各項所得已與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所得稅,并能夠準確計算分支機構預繳分攤稅額的,可根據總機構及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統一計算企業所得稅及預繳分攤稅額等相關證明資料,重新確定分支機構應在我省預繳分攤的稅額,多退(抵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