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調整審批通知
時間:2022-02-24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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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
為保障和監督局屬行政執法組織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第十八、三十八、五十五條和建設部《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決定調整城管行政處罰審批權限。
一、“簡易程序”案件中,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含50元,下同),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法中隊負責人批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由中隊負責人提出,執法大隊分管負責人批準或執法大隊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中,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法中隊負責人提出,執法大隊分管負責人批準或執法大隊集體研究決定。
三、“一般程序”案件中,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由執法中隊提出,先經執法大隊預審,預審后由執法大隊將案件材料報局法制處核審。
案件核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局法制處對案件核審后,應當提出以下書面意見: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執法大隊意見;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執法大隊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執法大隊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執法大隊糾正;
(五)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按有關規定移送。
對局法制處提出的意見,執法大隊應當采納。
四、經局法制處核審的案件,給予較輕處罰(處罰幅度在5000元以內)的,報請局機關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審批決定;給予較重處罰(處罰幅度超過5000元,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采取強制措施等)的報請局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或者局機關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召集的辦公會討論決定。其中,局領導集體討論的案件,由局主要負責同志召集,局有關行政領導、辦公室、法制處、上報案件的執法大隊負責人參加,局辦公室做好會議記錄,并負責督辦。
五、執法大隊、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在處理違章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處罰幅度,不得以管代罰或以罰代管。
六、此規定適用督查機動大隊、直屬執法大隊、開發區執法大隊,崇川區、港閘區執法大隊參照執行。
七、此規定從*年12月5日起執行,原市城管委下發的《關于明確城管行政處罰審批權限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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