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土地利用計劃通知

時間:2022-03-08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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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土地利用計劃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部第37號令)和《*省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年全國土地利用計劃〉(草案)的通知》要求,依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土地資源現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和土地集約利用及使用效益等情況,經測算和綜合平衡,并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年我省土地利用計劃分解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土資源部下達我省20*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國土資源部下達我省20*年土地利用計劃為:

1、新增建設用地總量24.675萬畝,其中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17.25萬畝,新增建設占用耕地14.805萬畝。新增建設占用耕地中,省級及以下獨立選址重點項目建設占用耕地4.2萬畝。

報經國務院及國家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并由國務院審批農用地轉用的獨立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計劃,按需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由國土資源部另行安排。

2、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計劃為25.05萬畝,其中土地整理復墾補充耕地計劃為11.4萬畝,土地開發補充耕地計劃13.65萬畝。

二、全省20*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分配方案

按照計劃分配原則,對省級及以下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占用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包括農用地、耕地轉用計劃不予分配;在省預留少量城鎮村建設機動計劃外,其余城鎮村新增建設用地計劃13.675萬畝,其中農用地轉用計劃9.35萬畝、耕地轉用計劃7.905萬畝根據測算并經綜合平衡后分配到各市。同時,根據城鎮村建設計劃的分配方案,結合各地可補充耕地的土地復墾整理開發后備資源和各地土地復墾整理開發申報項目庫等情況,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補充耕地計劃予以分解下達(具體方案見附件)。

三、20*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使用要求

(一)科學合理地安排土地利用計劃。20*年度全省土地利用計劃分解下達到各設區市后,各設區市應根據“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精打細算,統籌安排”的原則,盡快將計劃分解下達到所轄縣(市、區),并抄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南京、無錫、徐州、常州和蘇州等五市應將中心城市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應報國務院審批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以及農用地轉用計劃和耕地轉用計劃單獨列出,報省廳匯總后上報國土資源部,作為部審查農用地批次轉用的依據。各市要統籌安排好土地利用計劃,區分輕重緩急,計劃分配要適度向縣(市、區)傾斜,優先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用地需要。各設區市可參照省的做法對重大項目用地實行計劃點供,提高土地利用計劃的使用效益。

(二)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市要加強年度計劃的臺賬管理,強化對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斷提高計劃使用的效率和土地利用的集約節約水平。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省廳將開展2007年度全省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工作,對超計劃批地或超計劃用地嚴重的,相應扣減計劃指標;對計劃執行較好、推進集約節約用地突出的,相應給予計劃指標獎勵,屆時根據實際考核情況相應調整各市有關計劃分配指標。

(三)充分發揮土地利用計劃的調控作用。準確把握土地利用管理的新要求和新變化,在嚴格控制農用地特別是耕地轉用的同時,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積極調整用地計劃的分配導向,以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并統籌安排好生產、生活和生態新增建設用地。一是努力控制生產建設用地,降低工業用地比例;二是切實安排好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建設用地;三是重點保障民生工程項目建設,其中包括存量用地在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普通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地量要達到住宅用地量的70%。

(四)實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分類管理。各地在使用計劃時,城鎮村建設與獨立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計劃不得混用。省級及以下獨立選址建設項目報批用地前,必須申報取得省國土資源廳安排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農用地轉用計劃及耕地轉用計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獨立選址的省級及省級以下交通、水利、能源、軍事設施、礦山等建設項目,確需在本年度實施的,應在建設項目前期手續齊全和用地勘測定界工作完成的前提下,按照勘測定界確定的用地情況,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省省級及省級以下獨立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申報表》,經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逐級審查后,上報省國土資源廳,按項目申報用地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