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內開放政策通知

時間:2022-03-15 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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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內開放政策通知

關于進一步服務全國擴大對內開放若干政策的意見*市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后的《關于進一步服務全國擴大對內開放若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

為積極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加快實現把*建設成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之一的目標,配合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進一步擴大對內對外開放,更好地服務全國,致力于促進全國統一市場體系的建設,促進*和國內各地的聯動發展、共同繁榮,現就關于進一步服務全國擴大對內開放的若干政策進行修定,并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本市各級政府部門應努力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和發展環境,對國內各類企業和個人來滬投資設立的企業(以下統稱來滬投資企業),實行與本市各類企業同等待遇。

第二條鼓勵國內各類企業和個人來滬投資,注冊設立企業。特別是設立從事符合本市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城市功能定位各類產業的大企業。鼓勵來滬投資企業在信息、金融、商貿、汽車、成套設備、房地產、生物醫藥、新材料、環境保護、現代物流以及科教文衛體等方面投資發展。鼓勵來滬投資企業投資本市各區縣重點發展的領域和特色行業。鼓勵國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投資*公益事業。

第三條來滬投資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授予大企業(集團)證書的,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一)國務院確定的國家級大企業(集團)、中央部委確定的大企業(集團)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大企業(集團)將管理中心、研發中心、營銷中心、結算中心等機構在內的總部或者地區總部注冊在*的。(二)在滬自有固定資產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的;或在滬注冊的獨資、控股(相對控股)企業注冊資本達1億元(含*年至2*年內追加投資至1億元)以上的;或在滬注冊的企業,連續兩年年銷售額在5億元以上的。國內重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企業在*設立的大型研發中心以及國內各類金融機構在滬設立的總部或總部結算中心、業務總部、地區總部,經本市有關部門認定后視同大企業(集團)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條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在受理各地來滬投資的企業登記時,其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需前置審批的,均可實行并聯審批辦法,即工商受理、抄告相關、并聯審批、限時完成(金融業除外)。工商部門在受理企業經營期限、不涉及前置審批的經營范圍、章程修改以及名稱變更登記時,凡材料齊全的,一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若屬于區縣引進的重點項目,經申請同意,也可適用“綠色通道”。工商部門對來滬投資企業名稱專用權給予保護。對于名稱和簡稱為社會公眾所熟知的,比照字號給予保護,禁止其他新設立的企業名稱、字號與其相重名、混同。允許來滬投資企業以名稱或字號評估作價作為無形資產出資。在滬投資企業要求名稱免冠“*”地域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報。注冊資本(金)在1億元以上的在滬投資企業,公司名稱可以不反映行業特點。來滬投資企業要求設立全資子公司,按有關規定批準后,工商部門可予以登記。來滬投資的創業投資公司和投資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的投資型公司,可運用其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凡以高新技術成果、人力資本、智力成果投資入股,其中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超過注冊資本35%的,可經股東協議約定。人力資本、智力成果作價投資入股最高可占注冊資本20%。高新技術成果和人力資本、智力成果的作價可以疊加進行注冊。鼓勵來滬投資企業在滬投資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工商部門積極配合做好協調與審批工作。鼓勵來滬投資企業參與本市國有企業的改組和改造,并可享受工商部門支持國企改革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來滬投資企業購買本市商品房的(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的,減半繳納交易手續費;一次性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可享受契稅稅款50%的地方貼費。大企業(集團)可按有關規定,取得總部辦公樓建房用地。來滬投資企業所攜帶的非本市牌照車輛,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轉籍。來滬投資企業可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戶籍或居住手續。大企業集團可按本市有關規定為其各級管理、技術人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理戶籍或居住手續。

第六條來滬投資企業在進行企業或產品認定、資質認定和評審、經營權限審批以及項目招投標、業務承接等方面,與本市企業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機會。來滬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或本市規定的技術和質量標準,自主購置原材料和必須配備的設備,進行生產和銷售,任何部門不得另行制訂標準或要求進行限制。來滬投資企業應與本市企業一樣,接受本市勞動監察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來滬投資企業凡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享受下列相應的優惠政策:(一)國家和本市有關鼓勵技術創新的各項優惠政策。(二)國家和本市有關鼓勵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各項優惠政策。(三)國家和本市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各項優惠政策。(四)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關優惠政策。(五)本市支持區(縣)發展特色產品的優惠政策。(六)本市投資公益事業的有關優惠政策。(七)其他相關的優惠政策。

第八條來滬投資企業參與“一城九鎮”城鎮基礎設施與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經營,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其企業人員可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戶籍或居住手續。來滬投資企業注冊在本市國家級、市級開發(工業)區、都市型工業園區(樓宇)的,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優先支持來滬投資企業和國內各類企業、個人參與本市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包括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股權轉讓。對大宗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可實行分期付款。支持來滬投資企業和國內各類企業、個人通過多種形式對本市中小企業進行改制。

第十條支持來滬投資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來滬投資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獲得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大企業(集團)可按有關規定在外高橋保稅區設立倉儲和加工生產企業,在松江出口加工區等設立加工生產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鼓勵各地外貿公司在*浦東設立外貿子公司;鼓勵來滬投資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設立企業,享受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來滬投資企業的中層以上(包括中層)經營管理人員減免外來人員管理費用和再就業基金。來滬投資企業吸收本市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一定比例或參與“4050工程”的,可享受本市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從本文件起新辦的來滬投資企業,免收或緩收在開業和項目投資過程中涉及的部分收費(包括煤氣、自來水和電力增容費)。大企業(集團)辦理本市戶籍或居住手續時的城市建設費給予減免。

第十三條本市金融機構應努力開發新的金融產品,不斷完善對來滬投資企業在開戶、結算、信息咨詢、貸款證申請和本、外幣業務等方面的服務。對來滬投資企業和國內各類企業申請上市,本市的證券機構和專業人才應積極協助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海關對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來滬投資企業,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一律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資信良好的來滬投資企業,可在海關開設的特快窗口優先辦理報關手續,海關為企業通關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本市物價部門對來滬投資企業發放《企業交費登記卡》,收費單位不得借各種名義向來滬投資企業亂收費。在向企業蘇費時,必須出示國務院或市政府批準的有關文件和本市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逐項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收費單位不填寫的,企業有權拒絕交費,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來滬投資企業可按有關規定從海外和各地引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緊缺、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工人,并可辦理本市戶籍或居住手續;需要引進留學生和外國專家的,在立項申請、經費資助、經費有償使用、貸款貼息等方面,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在滬投資企業可委托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供人事服務。

第十七條來滬投資企業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參加本市組織的各類繼續教育,可通過職稱申報服務機構申請評定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工可以參加本市組織的各類技術培訓和技能鑒定,并向本市勞動部門申請技術等級證書和技師職稱的評定。

第十八條本市外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來滬投資企業提供外事服務。來滬投資企業中持有暫住證等有關居住證件一年以上及由本市勞動部門頒發的務工證等有關就業證件滿一年以上的管理、技術人員,因貿易往來、技術合作、學習考察等需要出國出境,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審批辦理有關出國出境手續。來滬投資企業需邀請外國人來滬從事經貿活動等事宜,有關手續參照本市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來滬投資企業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單位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并按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來滬投資企業職工可按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來滬投資企業職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學借讀的,可向所在區、縣教育部門辦理借讀手續,并由所在區、縣教育部門安排在附近對口學校借讀;其中在滬就讀并獲得*高中畢業文憑的應屆畢業生,可在本市按*卷參加統一高考,報考中央部委屬院校;已辦理本市戶籍的高中應屆畢業生,按*卷參加統一高考,享受本市考生同等待遇;已辦理藍印戶口等有關手續的高中應屆畢業生,按*卷參加統一高考,享受本市藍印戶口考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條鼓勵國內各類中介服務機構來滬設立分支機構。來滬投資企業與本市企業同等享受符合國際慣例和國家規范的信息、咨詢、審計、人才、會計、律師、公證、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

第二十二條鼓勵全國性或區域性的行業協會在滬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來滬投資企業可自愿申請參加各相關行業協會,得到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來滬投資企業有權參加本市各項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各項社會活動。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選派代表參加市(區、縣)的有關參政議政活動,并可參加本市各類先進,模范的推薦、評選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協作辦作為市引進內資工作的主管部門,做好組織、引導、協調、服務工作;區、縣政府協作辦負責本轄區引進內資工作。市計委負責有關政策的綜合協調。工商部門負責來滬投資企業的注冊登記等服務工作。本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的透明度,落實責任人員,設置服務電話,幫助來滬投資企業妥善解決有關問題。

本意見自修定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和各區、縣政府可依據本意見的精神,修定或制訂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