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用血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16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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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醫療機構:
根據《*市獻血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本市醫療臨床用血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醫療機構應健全本單位臨床用血的管理機構,醫療機構臨床輸血科(血庫)負責本單位病人用血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各有關醫療機構臨床醫務人員應遵循安全、科學、合理用血的原則,嚴格掌握輸血指征。在決定對病人實施輸血治療時,應由經治醫師開具《用血通知書》,并經主治醫師核準簽字后,由病人或病人家屬到醫療機構臨床輸血科(血庫)辦理用血手續。
三、下列病人可由醫療機構臨床輸血科(血庫)直接供血:
(一)在本市的外國公民、華僑、*特別行政區居民、*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地區居民,并持有護照、回鄉證的;
(二)本市和外省市六十周歲以上公民,并持有本人身份證的;
(三)*年1月1日至*年10月1日期間,曾在本市參加無償獻血,并持有本人《公民無償獻血證》(本市統一印制)的;
(四)*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市或外省市參加無償獻血,并持有本人《無償獻血證》(衛生部統一印制)的。
四、不屬于可直接供血范圍的病人,醫療機構臨床輸血科(血庫)工作人員應指導病人或病人家屬到區縣血液管理辦公室辦理《用血證明》。按《*市獻血條例》有關規定需交納用血互助金的病人或病人所在單位,應按所需用血量的輸血費金額的兩倍進行交納。臨床輸血科(血庫)憑區縣血液管理辦公室審核蓋章的《用血證明》供血。
五、急救病人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醫療機構應先提供所需血液,有關的用血手續按規定補辦。
六、各有關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衛醫發〔*〕184號)的要求,做好受血者輸血前血樣采集與檢測、交叉配血等相關工作,并切實履行相關的告知義務。
七、醫療機構臨床輸血科(血庫)應將《用血通知書》、《用血證明》按月保存,并交區縣血液管理辦公室。
八、《用血通知書》、《用血證明》由市血液管理辦公室統一印制,各有關醫療機構和區縣血液管理辦公室可到市血液管理辦公室領取。
本通知自之日起執行,原《關于印發〈病人用血須知〉的通知》(滬衛醫政〔*〕第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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