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置換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17 0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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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置換管理通知

名市、縣(區)國土資源局:

《**省建設用地置換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置換辦法》)實施以來,在地方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國土資源部門的努力下,建設用地置換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有力地促進了耕地保護和農村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優化了城鄉土地利用結構,緩解了建設用地需求矛盾,推進了新農村建設。但目前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地方前期工作不夠細致和扎實,土地復墾進展緩慢、標準不高、質量偏低,少數地方拆遷補償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實等。為進一步推進并規范建設用地置換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設用地置換實行一次報批分步實施,確保拆遷安置和復墾工作落實到位。

從20**年起,報經省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置換項目,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實施。即先下達實施土地復墾方案批準文件,涉及新增安置用地的,同時同意先行使用安置用地。各地接到批文后,要迅速組織擬置換區的拆遷復墾和村莊搬遷。在安置用地全部確定、拆遷補償費用全部到位、拆遷工作全部結束、土地整理復墾工作開始后,由項目實施單位申請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現場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報告省廳。經省廳核查符合規定的,印發建設用地置換批復,由各地按規定實施征地和供地。

二、確保置換項目耕地面積有所增加,促進耕地保護。

各地上報的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置換項目,在擬定土地置換方案時,要保證置換項目區內整理復墾的耕地面積,扣除建設占用耕地后,新增耕地面積不少于被占用耕地面積的5%。凡達不到要求的,將相應核減被置換耕地面積。經驗收整理復墾的耕地質量應不低于被置換耕地,新增耕地可以納入儲備庫,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三、依法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建設用地置換項目(或土地復墾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實施置換項目單位要按照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土地置換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確定的拆遷和征地補償標準,支付補償費用,嚴禁拖欠、截留。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監督補償費用支付到位情況。

要積極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對置換項目涉及的信訪不予解決的,將報請省政府撤銷置換批復。對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實施建設用地置換、無權批準或越權批準建設用地置換等違法行為,將依法嚴肅處理。

四、加大資金投入,提高土地復墾質量、改善安置區環境。

經批準的置換項目,依據《置換辦法》不再繳納的耕地占用稅、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水利建設基金和耕地開墾費,要專項集中用于擬置換建設用地上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土地復墾、拆遷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不足部分,要通過整合支農資金或從置換用地的土地收益中解決,以保證整理復墾的耕地質量不低于被置換耕地,安置區村容村貌和群眾生產生活條件較大改觀和提高。

五、扎實做好建設用地置換報批前期工作,維護建設用地置換工作的嚴肅性。

要努力做好置換項目涉及的群眾工作,認真負責地把好每個環節。置換涉及農戶權利的,要征得其同意,申請置換單位要與每一農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切實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被置換區及安置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選址在地質災害易發區或壓覆重要礦床,以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避免二次搬遷。

凡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置換方案,要認真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確因鄉村規劃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土地置換內容的,應履行報批手續。變更應由原編制土地置換方案的國土資源部門,編制建設用地置換局部調整方案并附與調整內容有關的附件材料,逐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實施。在實施置換項目過程中,確需變更擬置換建設用地上房屋等拆遷安置用地位置的,涉及現有建設用地的,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涉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及需要變更征收土地內容的,要在建設用地置換局部調整方案中反映,按要求報批。已批準的置換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拆遷安置多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要依法補辦農用地轉用審批和使用未利用地手續,或通過補辦置換用地方式予以解決。屬于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建設工程調整的,比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規劃設計變更規定辦理。凡未經批準擅自調整擬置換建設用地位置或變更建設用地置換有關內容的,在置換項目實施驗收時,一律不予通過。

六、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置換備案制度。

建設用地置換備案是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掌握置換項目實施情況的主要途徑,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及時上報。各地要按照省廳《關于下達20**年建設用地置換周轉計劃的通知》(皖國土資〔20**〕101號)要求,按項目認真填寫《建設用地置換復墾土地情況報告表》,并按季度上報。省廳將對各地備案情況進行通報。

七、建立建設用地置換考核制度。

省廳每年對經省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置換項目(或土地復墾方案)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考核。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將限期整改,并暫停受理和報批建設用地置換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