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通知
時間:2022-03-17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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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國土資源廳(局)、財政廳(局)、建設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察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建設局、審計局: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于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決策,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嚴肅查處并糾正土地出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預防和治理土地出讓領域的腐敗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財政部、審計署決定集中半年時間,在全國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清理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此次專項清理,要以總書記6月25日在中央黨校的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紀委全會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的部署和要求,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土地調控政策的落實。通過專項清理,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及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情況,查處并糾正土地審批、土地出讓以及出讓金收支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土地出讓中的腐敗問題;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制度規定,嚴格依法規范土地審批和出讓行為,加強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二、專項清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
各地要對本轄區內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間供應的所有建設用地逐宗進行清理。清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宗地供應前規劃情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否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和附圖;規劃設計條件是否明確出讓宗地的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必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建筑界線、開發期限等要求;附圖是否標明宗地區位與現狀、地塊坐標及標高、道路紅線坐標及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線以及周圍地區的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
(二)供地方式的合法性。劃撥用地是否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協議出讓是否符合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是否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供應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國家土地供應政策。
(三)供地過程的規范性。土地出讓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出讓計劃、出讓公告及出讓結果是否按照規定在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公布;出讓底價是否經過評估、是否經過集體決策;宗地的出讓價格是否低于最低價標準、是否低于底價;簽訂出讓合同是否規范。
(四)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是否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征收土地出讓收入;是否擅自減免或同意緩交土地出讓收入;是否以各種名義向用地單位返還或“借出”資金;20**年、20**年征收的土地出讓收入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繳入財政專戶和國庫;20**年征收的土地出讓收入是否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供地后宗地使用情況。供地后是否存在擅自改變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情況;經批準改變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后,是否重新簽訂合同并按照市場價補交土地出讓金;供地后是否存在改變建設要求、規避土地有償使用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情況,有無經濟適用房用地改變為商品房用地的行為。
三、專項清理的方法和步驟
清理工作采取自清自糾與逐級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分四個步驟進行。
(一)動員部署。本通知下發后,各地監察、國土資源、財政、建設、審計部門要抓緊向本級政府報告,提請政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具體要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對專項清理作出具體安排。
(二)自清自糾。20**年12月31日前,各地按照本通知確定的范圍、內容和要求進行清理,對供應的土地,逐宗從供地前的規劃設計到供地后的建設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全面清理。清理情況分別填報《宗地供應情況登記表》、《劃撥用地統計表》、《協議出讓用地統計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用地統計表》、《20**-2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情況統計表》和《2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至附件6)。
(三)重點抽查。20**年11月至20**年1月,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建設部、審計署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部分省(區、市)自清自糾情況進行重點抽查。省、地(市)兩級要提前組織力量對所轄區域內自清自糾情況進行抽查。
(四)總結報告。自清自糾結束后,各省(區、市)監察、國土資源、財政、建設、審計部門要認真進行總結,共同起草清理工作情況報告,并于20**年2月28日前分別報送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建設部、審計署。五部門匯總全國情況后,向國務院報送專項清理情況報告。
四、專項清理的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搞好協調配合。此次專項清理由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建設部、審計署共同組織開展。五部門建立司(局)級工作協調機制,具體實施對專項清理的工作和政策指導。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必要的協調機制和工作機構,既要按照職能劃分各司其職,又要加強協作、相互支持和配合。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共同研究處理;發現重大典型案件,要聯合進行查處。
(二)講究方式方法,注重工作實效。要突出重點,圍繞是否將應當出讓的土地作劃撥處理、是否將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以協議方式出讓、出讓金的定價以及收支是否合法合規、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有無違反規定改變用途等規劃條件四個主要環節進行清理。要加強對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的檢查,注意通過清查用地單位的財務賬目,發現地方政府有無違規使用土地出讓金和非法低價出讓固有土地使用權的問題。要逐一通過查資料、核賬目、看現場等方式,對照檢查宗地審批手續和供地方式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是否吻合、檔案資料與土地實際利用情況是否吻合、應當繳納土地出讓金數額與財政部門實際收取數額是否吻合、土地出讓金實際使用情況與政策規定的使用范圍是否吻合、用地單位實際使用情況與土地部門用地要求是否吻合,務求搞清真實情況。
(三)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跟蹤指導。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建設部、審計署將根據各地工作進展,分兩批對全國二分之一省(區、市)專項清理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各省(區、市)監察、國土資源、財政、建設、審計部門要注意掌握各地工作進度,及時開展督查督辦,指導和推動工作順利開展。省、地(市)兩級應當組織力量對所轄區域內自清自糾情況進行抽查,抽查面應不少于地(市)、縣(市)總數的二分之一。對組織領導不得力、清理工作不徹底、整改糾正不到位的地方,要實施重點檢查,跟蹤督促落實。
(四)認真整改糾正,嚴肅責任追究。各地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準確把握政策界限,認真負責地組織實施專項清理,防止出現搞形式、走過場和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等行為;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堅決予以糾正。對專項清理不認真、不按規定整改和糾正問題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各級監察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和土地出讓金管理使用專項審計工作,及時梳理和發現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違法違紀案件;要加強與各級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機構的溝通與協作,注意發現和查處權錢交易、行賄受賄的案件;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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