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就業通知

時間:2022-03-17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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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就業通知

各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包括類似機構或代管科室,以下簡稱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下崗程序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是指: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以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后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滿的合同制職工中,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

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要說明原因,講清政策,作出計劃,認真組織。要做好職工群眾的思想工作,保證下崗分流工作的順利進行。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員下崗:配偶方已經下崗的,離異或喪偶撫養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烈士遺屬,現役軍人配偶,殘疾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工。

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企業領導集體研究的基礎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會或者職代會說明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以及職工下崗分流的意見;

(二)制定職工下崗及再就業方案,內容主要包括:擬安排下崗的人數、實施步驟、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及促進再就業的措施,并征求工會或職代會的意見,做好宣傳和準備工作,同時組建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不組建再就業服務中心,不得安排職工下崗;

(三)由企業填報《職工下崗登記表》,內容應包括:職工基本情況、企業工會或職代會意見,報送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企業主管部門,由其核實、認定并備案。

二、關于下崗職工的管理

對符合條件的下崗職工,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所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發放“下崗職工證明”。下崗職工憑“下崗職工證明”領取基本生活費,享受有關政策規定的服務和待遇。下崗職工都應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對無故不進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不發給“下崗職工證明”。“下崗職工證明”由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作,免費發放,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并可根據需要實行年度檢查。中央企業下崗職工的認定和“下崗職工證明”發放辦法由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擬安排下崗的職工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藉此變更勞動合同,替代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協議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對與企業存有欠工資、醫療費、集資款等債權債務關系的下崗職工,應在協議中明確,債權債務關系不因職工下崗或勞動關系變更而改變。

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已離開勞動崗位,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協商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并藉此變更勞動合同,替代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對協商不一致、又不愿進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在協議期內被其他用人單位招聘或自謀職業,即解除協議,勞動合同相應解除。招用下崗職工的用人單位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自謀職業的,可按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續繳社會保險費。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招用下崗職工用人單位的監察,保障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合法權益。

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和下崗職工所在街道基層組織要相互配合,及時了解掌握和相互通報下崗職工的有關情況,切實做好下崗職工的思想工作,努力幫助下崗職工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對再就業難度較大且生活困難的下崗職工,要列出名單,重點幫助。

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子女就學,經企業、街道出具證明,學校應酌情減免學雜費,具體減免幅度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關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建立和運作

再就業服務中心必須建在企業。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貿委和企業的主管部門應根據中央10號文件規定,制訂再就業服務中心組建計劃,負責督促和指導下有下崗職工的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確保所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都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領到基本生活費。

再就業服務中心應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制定規章制度,擬訂培訓與再就業計劃,并與社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聯系。企業要切實加強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建設,充分發揮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各項職能。

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可根據需要建立再就業服務指導機構,負責指導本系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工作。

再就業服務中心要按照中央10號文件的要求,認真履行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繳納養老、醫療(或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組織下崗職工進行職業培訓,為下崗職工提供就業指導等項職能。

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標準,應按略高于當地失業救濟的標準確定,并按適當比例逐年遞減,具體遞減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失業救濟標準。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個人繳費部分),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規定的繳費比例,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為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繳納,其中養老、醫療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

再就業服務中心應對下崗職工建檔建卡,并將下崗職工變動情況按月報告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縣級及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情況統計制度,并認真組織實施,準確及時填報,逐級上報匯總。

再就業服務中心在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時,要積極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要為下崗職工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組織勞務輸出,開展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再就業服務中心要主動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作指導。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再就業服務中心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等服務,職業培訓機構要主動上門,針對市場需要和下崗職工特點,做好再就業培訓工作。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深入基層,了解下崗職工的困難和問題,切實將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政策落實到位。

四、關于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費用

再就業服務中心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財政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央財政承擔的資金劃撥給中央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程序,按《關于印發<中央企業下崗職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社會籌集的資金,由中央企業向受理其失業保險統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用款申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后向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撥付。

地方財政承擔部分和社會籌集部分資金向地方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撥付的程序為: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月提出申請報告,并附企業自籌資金到位證明,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然后由財政部門統一撥付。從申請報告上報之日起10日內,財政承擔和社會籌集的資金,應撥付到再就業服務中心。

企業承擔資金確有困難的,經企業主管部門核實,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審核,給以補助。

對企業沒有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沒有組織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撥付經費。

要切實加強對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的管理。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必須及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險費用必須按規定繳納。

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辦公經費和工作人員經費,根據人員的隸屬關系分別按原列支渠道解決,不得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和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挪用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冒領財政撥付和社會籌集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從嚴處理。

勞動力市場建設和促進再就業的經費,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需要提出用款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財政部門核撥。

五、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繳費比例

按照中央10號文件要求,各地應從1998年起,將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調整為職工工資總額的3%,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1%,企業繳納2%,具體調整日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調整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比例、實行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制度的范圍,為各地現行覆蓋范圍。

要加強對提高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和實行個人繳費重要意義的宣傳。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大征繳力度,確保失業保險費按時足額征繳。

企業與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統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在保證失業人員所需費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不得從新增收繳部分中提取管理費和促進再就業費。

國務院確定的111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及兵器工業總公司、航天工業總公司列入《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企業和紡織行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仍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勞動保障、經貿、財政、教育、統計部門和總工會,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落實工作。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