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費征收核定問題通知
時間:2022-07-07 0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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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環境保護局(廳):
*局于20*年*月*日發出《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各地環保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并提出了改進意見,結合*局排污申報、環境統計等排污收費相關工作的要求,現就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排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于每年*月*-*日內如實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
二、負責排污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應要求排污者按照其實際情況分類申報登記。
(一)工業企業等一般排污單位應填報《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
(二)小型企業、第三產業、個體工商戶、畜禽養殖場、機關、事業單位等其它排污單位可填報《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簡表》,地方環保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該表進行簡化,以便于申報。
(三)建設施工單位應填報《建設施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
(四)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區廢(污)水集中處理裝置、其他獨立的污水處理單位等應填報《污水處理廠(場)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
(五)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包括垃圾處理場、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廠、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廠和其他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等應填報《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
三、負責征收排污費的環境監察機構應于每年*月*日前對排污者申報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等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環境監察機構向排污者發回經審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等,對不符合要求、錯報、漏報的,要責成其限期重報或補報。
四、當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變或者發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緊急變化的,必須分別在改變3日前或變化后3日內填報相應的《排放污染物月變更申報表》,說明變更原因,履行變更申報手續,。
五、20*年起《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按照本通知所附式樣和本省的實際工作需要組織印制。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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