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兒童友好家園的通知

時間:2022-05-24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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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兒童友好家園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一、加強后續管理

我市聯合國“兒童友好家園”項目將于年月全部結束。屆時,上述項目將按屬地管理原則移交所在縣市政府管理。所在縣市政府要在市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部門配合、資源整合、鞏固項目、提升效益”的工作機制,確保“兒童友好家園”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增強服務功能

要采取扎實措施拓展“兒童友好家園”的服務功能,為所在地兒童特別是農村留守、孤殘、單親等特需兒童和0—3歲兒童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填補農村兒童活動陣地和服務空白。

(一)提供課外指導服務。依托“兒童友好家園”,在課外時間或放假期間向兒童提供課外閱讀書籍。由工作人員或志愿者組織開展符合兒童特點、有益兒童身心健康的游戲、文娛、體育等活動。

(二)提供兒童成長指導服務。開展兒童生活技能、人際交往、心理行為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通過網絡視頻、親情電話等途徑增進兒童特別是留守兒童與父母的親情溝通。

(三)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向0—3歲嬰幼兒及其家庭提供親子游戲活動、科學育兒指導和服務。對家長或臨時監護人進行培訓,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科學知識,開展相關指導和服務。

(四)提供家庭困難救助服務。實行多部門聯動,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解決困難家庭和特需兒童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五)提供實用技術培訓服務。面向婦女開展多種形式的實用技術培訓,引導和鼓勵婦女在便于照顧兒童的前提下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三、強化保障措施

有關縣市政府要將“兒童友好家園”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統籌安排,在場地、資金、人員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

(一)場地保障。要為“兒童友好家園”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活動場所,包括200-3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空間和適當的室外活動空間。對建在永久性房屋中的“兒童友好家園”,要保證其繼續使用現有房屋;對因房屋質量或其他原因尚需搬遷的“兒童友好家園”,在選擇新址時可與社區活動中心、鄉村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鄉村文化活動站或其他公共活動場等進行統籌規劃;對屬于整合使用的場地,要增掛“兒童友好家園”的牌子。

(二)經費保障。有關縣市政府要將“兒童友好家園”工作人員聘請、活動消費及器材、圖書補充等運轉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每個“兒童友好家園”運行經費不低于3萬元/年。

(三)人員保障。每所“兒童友好家園”應配備1至2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家園”的管理和運行。工作人員可從大學生“村官”或鄉村退休教師中招募,也可續聘現有工作人員。要積極鼓勵志愿者和家長參與“兒童友好家園”的服務。

四、加強組織管理

“兒童友好家園”的組織管理工作由有關縣市政府婦兒工委牽頭,同級婦聯進行督導,財政、發改、教育、衛生、人口計生、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門配合,確保“兒童友好家園”活動的制度化、經常化,使“兒童友好家園”成為集兒童校外活動服務、關愛留守兒童和0—3歲兒童早期發展教育為一體的多功能兒童服務活動陣地。

五、工作要求

落實不力的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