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使用民漢語言文字新規則的通知
時間:2022-06-13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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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我區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種的地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語言文字政策,正確使用民漢兩種語言文字,對于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地方和單位社會用語、用字不規范,如不按規定使用民漢文字,民漢文字同時使用時比例失調、翻譯不準確、排列不規范等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為進一步加強我區語言文字工作,促進各民族語言文字規范準確地使用,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以漢語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自治區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同時使用維吾爾、漢兩種語言文字;根據需要也可以同時使用其他民族的語言文字;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執行職務時,在使用自治區通用的維吾爾、漢語言文字的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也可以根據需要,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實行區域自治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召開的全區性和地方性會議,應根據與會人員情況,使用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特別是會議下發的文件材料必須同時使用民漢文字。重要會議的會標應當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和漢字。
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招生、招工、招干和技術考核、職稱評定、晉級時,必須同時或分別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漢語言文字。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社會用字應當同時、規范使用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使用時要做到比例相稱、工藝美觀、翻譯書寫準確。
社會用字主要是指: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公章、門牌、證件和印有單位名稱的信封、公函紙等,以及自治區境內上報下發的各種公文、函件,發行的學習材料和宣傳品(可根據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文字);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以及從事公共服務的名稱標牌、公益廣告、界牌、指路標志、交通標志和車輛上印寫的單位名稱、安全標語,區內生產并在區內銷售的產品的名稱、說明書等。
公共場所是以公眾為對象進行商業性經營的或對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衛生、休息、旅游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如,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車(機、船)廳、售票廳;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病房區;影劇院、歌舞廳、錄像放映廳、游藝廳;各類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學校、圖書館、閱覽室、博物館、展覽館、科技館、美術館、檔案館、青少年宮;廣場、公園;商場、超市、賓館、酒店、餐廳;各類營業廳;宗教活動場所等。
六、門牌、印章的用字規范標準。
(一)字體顏色和標準。按照慣例,各級黨委機關門牌文字為紅色,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及團體、事業單位門牌文字為黑色。民文字體為正文印刷體,漢文字體為宋體。門牌文字應與其印章文字一致,門牌材料、大小可根據建筑物的情況確定。
(二)文字排列方式。上下排列的:民文在上,漢文在下,有外文的在漢文之下;左右排列的: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文在右,漢文在左,有外文的在漢文之左。蒙古、錫伯文在左,漢文在右,有外文的在漢文之右;圓形印章民文在左,漢文在右。
七、文字翻譯和審核。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公章、門牌、證件、信封、公函紙等,公共場所、共用設施以及從事公共服務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可以咨詢當地語言文字主管部門,以確保翻譯準確、用字規范。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規范使用民漢語言文字工作,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經常性組織檢查本地、本部門(單位)的語言文字使用情況,及時整改不規范現象,為實現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營造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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