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政策的通告
時間:2022-06-21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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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完善我縣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進一步減輕參保人的醫藥費用負擔,根據《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委〔2009〕81號)和《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委〔2009〕61號)精神,現對我縣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相關政策作出相應調整。
一、關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調整
(一)用藥管理。
參保人使用《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按5%的比例自理,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二)門診醫療待遇。
1、門診起付標準以上部分醫療費,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為: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在職人員按65%比例支付;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在職人員按70%比例支付;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零售藥店發生的,在職人員按75%比例支付。退休人員每檔支付比例比在職人員提高5個百分點,老工人每檔支付比例比在職人員提高10個百分點。
2、在一個繳費年度內,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在職人員1500元、退休人員2000元、老工人3000元(不含個人賬戶部分)。
(三)住院醫療待遇。
參保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以下辦法支付:起付標準以上至6萬元(含6萬元)以下部分,由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80%支付;6萬元以上部分,由統籌基金按在職人員85%支付,其中在本縣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暫定為12萬元,下同)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支付;退休人員每檔支付比例比在職人員提高5個百分點,老工人每檔支付比例比在職人員提高10個百分點。
(四)特殊病種醫療待遇。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特殊病種(治療)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分別按在職人員90%、退休人員95%、老工人100%的比例支付,其中在本縣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支付。
(五)實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定額補償。
對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實行生育醫療費定額補償。靈活就業參保人發生的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的住院分娩及因分娩發生的產前檢查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享受定額生育醫療費補償,具體標準為:產前檢查補償200元;生育補償1200元。
參保人在產后3個月內向縣社保中心申請生育醫療費補償待遇。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身份證、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病歷和出院小結。
二、關于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調整
為切實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醫療保健,現對符合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其定額生育醫療費補償標準作以下調整: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實施剖宮產或者多胞胎生產的生育補償為35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或引產的,生育補償為800元。
以上政策調整從年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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