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公務用車管理通告
時間:2022-06-24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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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的公務用車控購管理工作,防止鋪張浪費、節約財政性資金,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特作規定如下:
一、公務用車控購報批程序
1、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央企除外)購置公務用車一律向縣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各單位購置公務用車審批表(附件2)。
2、縣控購領導小組將根據單位職能、人員編制和工作任務等情況審核批準。
3、經縣控購領導小組同意后,由縣控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上報省控辦辦理控購手續(事業單位及企業購置20萬以內的公務用車可由縣控辦直接辦理控購手續)。
二、公務用車控購標準
1、縣處級領導可配備2.5升以內(含)、價格25萬以內(含)的公務用車。
2、行政、事業單位可配備2.0升以內(含)、價格25萬以內(含)的公務用車。購置越野車、商務車可適當提高標準,但必須控制在2.5升以內、價格30萬以內。
3、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可提高標準購置,但嚴格控制采購原裝進口小車。
三、公務用車采購程序
1、待公務用車指標證下達后,購車單位到縣采購辦填報采購審批表,屬于全省協議采購車型范圍的,按協議采購流程實施采購,不屬于全省協議采購車型范圍的,由縣采購辦組織采購。
2、車輛資金自籌的,憑采購審批表,由單位自行付款提車、驗收,以及辦理車輛保險和上牌。
3、車輛資金由預算安排或追加的,憑政府抄告單或預算追加單,到采購辦辦理車款直接支付手續。
四、公務用車更新程序
1、按上級精神2010年公務用車一律不得新增,但允許編制內更新(舊車報廢或公開處置),新成立單位憑編辦文件允許新增。
2、單位公務用車更新(舊車報廢或公開處置),須達到使用年限滿8年且行駛20萬公里(含)以上的,由單位提出更新書面申請,并到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憑有關手續報縣控辦辦理公務用車的控購手續。
3、縣處級領導公務用車更新,須達到使用年限滿8年或行駛20萬公里(含)以上的可提出更新申請(附件3),并經縣委書記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五、公務車數據庫管理
1、由縣采購辦對全縣的公務車實行數據庫管理,及時進行更新。各單位新購車輛登記入戶后,購車單位須將相關資料及時報縣控辦。
2、要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于月日前將本單位所有車輛信息(附件1)上報縣采購辦,逾期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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