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局動物疫病加強免疫管理通知

時間:2022-01-10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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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局動物疫病加強免疫管理通知

一、法律依據

為全面落實強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動物疫病發生和流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三條規定和《年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年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二、總體要求

年對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口蹄疫、豬瘟等四種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的總體要求是: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要達到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職責分工

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保證免疫密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市畜牧獸醫水產局具體實施免疫計劃,負責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疫苗的采購、保存、使用監管,并制定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執行所需經費,包括疫苗、耗材、人工、監測等經費,負責疫苗等相關經費的監管。

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配合做好我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的實施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四、組織實施

1、及時制定實施方案。各鄉鎮(街道)按照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本轄區強制免疫計劃實施方案。

2、認真組織部署。各鄉鎮(街道)要認真組織部署強制免疫工作,在春秋集中免疫前,都要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統一部署,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3、加強免疫技術培訓。各鄉鎮(街道)要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開展前,組織做好村級防疫員的免疫技術培訓。免疫時要規范操作,按要求更換注射針頭,做好各項消毒工作,防止人為傳播疫情。同時,要加強疫苗的運輸和保存管理,保證疫苗質量。

4、加強免疫檔案建立。規模養殖場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檔案。鄉鎮畜牧獸醫站要對散養農戶的畜禽存欄及免疫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特別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種類、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等記錄。做到養殖場(戶)有免疫證,行政村或村級動物防疫員有免疫記錄,鄉鎮政府有免疫記錄和免疫統計表(電子表格),免疫檔案以自然村為單位掌握到戶;村、鄉匯總表要有領導簽字和公章;免疫家畜有二維碼標識,做到記錄與標識相符。

5、加強免疫信息報告。對免疫情況實行月報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間,對免疫進展實行周報告制度,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緊急免疫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各鄉鎮(街道)要明確專人負責免疫信息收集統計工作,及時報告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要及時反饋免疫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五、疫苗監管

1、強化疫苗供應管理。強制免疫疫苗由省農業廳依法進行統一招標采購,實行省—設區市—縣(市、區)—鄉(鎮)—村(規模場)五級逐級發放制度,原則上不得越級發放。各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疫苗發放記錄檔案;要對疫苗的保存、運輸、使用等環節冷鏈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疫苗質量的穩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買倒賣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

2、進一步規范疫苗自購行為。各鄉鎮(街道)要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場自購強制免疫疫苗的備案制度。養殖場自購強制免疫疫苗所需經費自行承擔,疫苗只限于本養殖場內飼養的畜禽防疫用,嚴禁養殖場以技術服務、推廣、代銷、代購、轉讓等名義進行變相銷售或經營強制免疫疫苗的行為。

3、及時處理好動物免疫應激反應。動物強制免疫出現應激反應的,應及時向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六、監督檢查

1、切實落實免疫責任制。針對免疫工作,逐個環節研究細化責任,層層落實到人。對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不履行強制免疫職責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2、加強免疫效果檢查。各鄉鎮(街道)要將免疫效果監測情況作為免疫工作的考核指標,對送檢或被抽檢的場(廠)、鄉(鎮)或村存欄家畜(禽)群體抗體合格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盡快進行加強免疫。我局將根據不同時期的免疫情況組織隨機抽檢,并通報抽檢結果。

4、加強動物衛生監管。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時,應嚴格核查調運畜禽的免疫情況,對調出縣境的種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調運前2周進行一次強化免疫,對調運的種蛋和未達首免日齡的仔畜、雛禽,應標明其供體的免疫情況,未強化免疫或免疫情況不明的禁止調運。

5、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各鄉鎮(街道)要及時掌握本轄區的免疫工作進展,加大督查指導力度,定期對強制免疫計劃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免疫工作到位。

七、其他

各鄉鎮(街道)在做好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工作的同時,也要抓好新城疫、狂犬病、豬流行性乙型腦炎等其他動物疫病的免疫工作,非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方案按照我局制定《年市動物疫病免疫方案》(甌牧漁[年]25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