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建設通知

時間:2022-01-26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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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建設通知

城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市政府嚴格實施在市中心城區(以下簡稱市區)范圍內禁止切塊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效地從源頭上控制了市區私人自建房屋的行為。為妥善解決市區原已出讓土地的建設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本著以人為本、尊重歷史的原則,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實行嚴格管理,限期建設?,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劃管理

(一)市區建設用地報建,必須納入所在小區審批管理,按小區實行“五統一”,即統一規劃、統一設計風格、統一立面裝飾、統一施工時間、統一竣工驗收。

道路規劃紅線寬20米以上及重要地段兩旁新建筑,建筑單體立面寬度不得少于30米,不足30米的,須與相鄰建筑實行聯體式設計建設。

20米寬(含20米)以下道路兩旁或非臨街的房屋建設,其建筑單體立面寬度不得少于20米,不足20米的,須與相鄰建筑實行聯體式設計建設。

屬補缺口的地塊,其建筑立面效果要與相鄰建筑相協調。

零星、不規則的地塊,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由規劃部門提出意見,市政府依法調整或收回。

以上每一單體建筑或聯體式建筑均須提供建筑設計方案及效果圖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二)市區內的征地留用地、拆遷回遷地的規劃建設除按征地拆遷協議書的約定外,均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嚴格土地管理

(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且符合規劃的建設用地,必須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進行報建,取得施工許可證后18個月內竣工。

(二)嚴格閑置土地管理,對閑置土地按省政府規定的征收標準的上限征收土地閑置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加強建設管理

(一)符合規劃許可的私人房屋建設在開工前必須依法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手續。

(二)私人房屋建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經過審查后方可使用;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業主必須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行工程監理。

(三)取得施工許可的房屋建設工程,必須按期動工建設,按期竣工,不得中途拖延或中止施工,否則,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廢止施工許可證和報建許可。

(四)工程竣工后,業主應及時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并辦理驗收手續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經驗收備案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加強房屋產權登記管理

(一)對未取得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房屋竣工驗收確認書的房屋,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監管,規范中介機構的評估行為,確保國家稅費足額征收。

(三)以個人名義擁有的土地,不得搞房地產開發,不得非法集資建房。

五、加強規費征管

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允許自行建設的私人房屋,涉及的有關規費按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收取。

六、本通知所指的中心城區的四至范圍為:東至羅沙片,南至石仔嶺腳沿山邊一帶,西至逕口,北至硫鐵礦一帶。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