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違法行為報告與舉報獎勵制度
時間:2022-02-11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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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動、鼓勵廣大從業人員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報告、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報告與舉報獎勵制度。對向本單位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從業人員以及直接向市或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群眾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第一章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
向本單位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獎勵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有權向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的可直接向當地區市縣(含先導區下同)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與獎勵機制對從業人員報告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整治落實整改責任、整改時限、整改資金和整改措施并將隱患整治情況向隱患報告人反饋同時對隱患報告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報告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按時整治而導致發生事故的依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條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從業人員的獎勵由本單位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向市或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或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實并發放獎金。申請內容包括隱患報告人姓名、隱患性質、可能的危害程度、排查整治情況等。
第二章群眾向市或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舉報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發現的在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相應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八條群眾舉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情況屬實且相關職能部門事先并未完全掌握的經查實后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第九條同一個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對兩人(含兩人)以上同時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十條舉報獎勵的對象為實名舉報的自然人。舉報人應留下真實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應當將安全生產隱患的地點、時間、性質、可能存在的危害等內容敘述清楚。
第十一條對群眾舉報的各類隱患的檢查、處理結果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工作人員對實名舉報置之不理、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或向被舉報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懲處的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公安、監察部門應當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舉報資金
設立、發放及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報告、舉報受理制度健全報告、舉報管理網絡公開舉報電話、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隱患的報告、舉報。
第十四條安全生產隱患報告或舉報受理范圍為:
(一)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人員、環境、設施、設備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未按規定進行審查、驗收而開工建設和投入生產使用的;
(三)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行業標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工傷亡事故隱瞞不報的;
(五)其他危及社會、企業生產安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并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第十五獎勵資金設立與管理:
(一)市、縣兩級政府(含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下同)在本級政府設立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安排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舉報獎勵所需資金沒有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應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獎勵資金。
(二)報告與舉報獎金實行財政分級負責市屬以上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人員的獎勵資金以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人員的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負責;各區市縣所屬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人員的獎勵資金以及各區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人員的獎勵資金由各區市縣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三)重大事故、重大隱患、重大違法行為的報告、舉報除區市縣獎勵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可以給予再次獎勵。
(四)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從年初開始按季度預撥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款專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末將獎勵資金實際發放情況報財政部門每年底向財政部門報告全年發放情況并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隱患報告與舉報受理、查處、統計和報告制度。受理安全生產隱患報告與舉報后應及時填寫安全生產隱患報告與舉報登記表對安全生產隱患鑒別分類后進行現場查處;或者按照職責和區域分工移交其他部門或區市縣查處。查處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報經部門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解決。被舉報隱患的整改措施由隱患存在單位負責落實并在落實后將整改結果上報查處部門。
隱患查處責任部門應將隱患查處結果匯總建檔定期公布通報。
第十七條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報告與舉報人要按實際查實的報告與舉報案件類型、違法事實及隱患的嚴重程度予以獎勵。獎勵金額按照隱患危害程度等級確定對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傷亡的安全生產隱患給予報告與舉報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對確定為極度危險可能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事故的安全隱患報請市政府審定予以重獎;其他報告與舉報給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獎勵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安全生產隱患查處現場勘察記錄、認定的隱患危害等級確定對報告人、舉報人的獎勵額度通知報告人或舉報人持有效證件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領取獎金;舉報人要求保密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支付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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