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局客運營業稅管治通知

時間:2022-03-20 0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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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客運營業稅管治通知

各市、州、林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客運營業稅政策,加強客運營業稅征收管理,根據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客運公共交通稅收管理

(一)客運站(點)從事客運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提供站務服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的,從高適用稅率。

以上所稱提供站務服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客運站(點)為承運單位或個人代辦客源組織、售票、檢票、發車、運費結算等客運業務,按客運運費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向承運單位或個人計收的客運費。

(二)對縣(市、區)以下(含縣,下同)客運公司從事客運業務的營業稅實行客運站(點)集中管理與核定管理相結合的控管辦法。

縣(市、區)以下客運公司在本縣(市、區)內從事短途客運業務,凡實行集中管理、進站經營的,統一由售票站(點)集中申報繳納交通運輸業營業稅,客運公司在營運過程中取得的臨時、零散運輸勞務收入,可實行“以票控稅”辦法進行管理;凡未實行集中管理、進站經營的,其稅收可實行“單臺(輛)核定、以票控稅”辦法,由客運公司集中申報繳納。

縣(市、區)以下客運公司在本縣(市、區)外從事長途客運業務,統一由售票站(點)集中申報繳納交通運輸業營業稅,從縣(市、區)以外地區分回的運輸勞務收入,應先開據統一稅務發票,然后由其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縣(市、區)以上客運公司從事客運業務,凡取得的運輸勞務收入,應先開據統一稅務發票,然后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四)客運公司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按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執行。

二、客運出租公司(包括客運公司,下同)稅收管理

個人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取得客運出租公司出租車經營權從事旅客運輸業務,且以客運出租公司名義對外經營,并由客運出租公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客運出租公司為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不具備以上條件的,以個人為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

凡符合認定個人為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情形的,客運出租公司向個人收取的承包費、承租費、掛靠費,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認定客運出租公司為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的,客運出租公司向個人收取的承包費、承租費、掛靠費,不再征收營業稅。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客運車輛稅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