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政協提案工作細則

時間:2022-03-21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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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政協提案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根據《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政協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細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全國、省、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及閉會期間,人民代表書面提出的,由區人民政府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代表建議)。

本細則所稱的政協提案是指全國、省、市、區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專門委員會向本級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由區人民政府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的承辦單位是指有辦理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任務的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以及桃花鎮政府、各街辦、朝陽農場。

承辦單位辦理答復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有關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承辦單位應當高度重視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明確分管領導,指定負責部門,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落實、答復和督促工作。

第五條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區政協提案委做好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交辦工作,并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協調。

第二章接辦

第六條區人大、區政協工作部門交由區政府辦理的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受理后15日內分送承辦單位。

區代表建議、區政協提案由區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或區政協提案委向承辦單位統一交辦,由承辦單位直接接辦;向區政府交辦的,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召開代表建議、政協提案交辦會,部署辦理工作,落實承辦單位。

由市政府辦公廳交辦的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直接落實承辦單位。

第七條承辦單位接到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后,應當及時清點、核對和登記,如有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0日內向交辦單位書面說明理由,經交辦單位同意轉辦并重新落實承辦單位,不得自行轉送其他部門或者積壓拖延。

第三章辦理

第八條承辦單位對承辦的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逐件進行研究,并主動與建議人或提案者聯系。涉及的問題比較重大的,或者交辦單位確定為重點督辦的,應當制定辦理工作方案,并可采取邀請提出建議的人大代表(以下簡稱建議人)、負責督辦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員、單位(以下簡稱提案者)召開座談會、現場會等方式進行辦理;對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提出的問題不明確的,應當主動與建議人或提案者溝通,了解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真實意圖,以實事求是的態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

(一)應該解決而且有條件解決的,應當抓緊解決;

(二)應該解決但不能馬上解決的,應當納入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

(三)涉及上級或有關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積極反映情況,爭取支持解決;

(四)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或者缺乏可行性的,應當實事求是地向建議人、提案者解釋清楚。

第九條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屬于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牽頭辦理,協辦單位應當向主辦單位反饋辦理意見,積極配合主辦單位的工作。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由主辦單位領導組織協調;經協調仍不能解決的,由主辦單位向區政府報告或請示。

第十條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內容有保密要求或者公開后有可能使建議人、提案者受到打擊報復的,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答復

第十一條承辦單位對承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見附件1、2)以書面形式逐件答復,并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屬于分別辦理的,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

(二)屬于會同辦理的,由主辦單位綜合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后答復;

(三)答復文件應當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定,以正式公文發送。同時,答復文件還應當按規定格式復制成電子文件報送區人大選任聯工委或區政協提案委和區政府辦公室;

(四)答復內容和辦理意見有保密要求的,應當按涉密文件的規定進行標注。

第十二條答復文件要做到實事求是,觀點明確、針對性強、行文規范、格式統一,并在辦文編號下方按如下要求標注:

(一)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在本年度內能夠解決,以及所提問題已有規定的,承辦單位明確說明了有關情況的,應用“A”標注;

(二)所提問題從閉會之日起3年內能夠基本解決的,承辦單位已制定解決措施或者已列入計劃解決的,應用“B”標注;

(三)所提問題因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從閉會之日起3年內難以解決的,及所提問題未被采納或留作參考的,應將有關情況予以答復說明,并用“C”標注;

第十三條答復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具體分工和有關要求:

(一)由市政府辦公廳交由我區辦理的省級以上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將辦復意見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二)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辦復意見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屬于區政府主辦的,區政府辦公室綜合審定后,以區政府名義答復代表、委員(或單位),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和市政府辦公廳。

(三)區人大代表建議,注明分別辦理的,由承辦單位分別答復建議人;注明會同辦理的,由主辦單位綜合協辦單位意見后,將答復文件分別送達建議人,同時抄送區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區政府辦公室和協辦單位。

(四)區政協提案,注明分別辦理的,由承辦單位分別答復提案者;注明會同辦理的,由主辦單位綜合協辦單位意見后,將答復文件分別送達建議者,同時抄送區政協提案委、區政府辦公室和協辦單位。

(五)區代表建議和區政協提案屬于會同辦理的,協辦單位在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的同時,抄送區政府辦公室。

第十四條承辦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期限答復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

(一)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區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提案,承辦單位應在當年8月底之前予以答復。其中,屬于會同辦理的,協辦單位應當自接辦之日起1個月內將辦理意見送達主辦單位。對個別情況復雜、辦理難度較大,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確有困難的,承辦單位應及時向交辦單位報告,并向領銜提出建議、提案的代表、委員(單位)說明情況,經交辦單位同意,可適當推遲辦結時間,但最遲不得超過9月份。

(二)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區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政協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通知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確有困難的,應當報告交辦單位,在交辦單位重新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主辦單位向建議人、提案者寄送辦理答復文件時,對其中領銜和聯名的代表、第一提案者應當附上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征詢對辦理該建議或提案的意見(見附件1、2)。

第十六條建議人、提案者對辦理情況不滿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視察過程中對辦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在接到具體反饋意見后1個月內重新研究辦理和答復,或者主動約請建議人和提案者當面溝通解釋,協商辦理。

第五章督辦

第十七條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過程中,區政府辦公室將組織召開督辦工作會議,及時了解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落實情況,分析解決辦理工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第十八條對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所提問題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事關全局的,或經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確定為重點建議、提案的,由區政府辦公室督促承辦單位辦理落實,必要時,根據工作實際,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進行視察,不斷提高辦理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質量。

第十九條在辦理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有關承辦單位要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區政府辦公室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一)沒有明確分管領導,不落實具體承辦部門和經辦人員的;

(二)辦理答復文件質量差,退回重辦仍達不到要求,草率應付、馬虎了事的;

(三)接辦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后對交辦單位確定的承辦單位有異議,但又不按規定期限提出調整意見、貽誤工作的;

(四)遺失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原件的;

(五)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答復又不及時說明理由的。

第六章總結

第二十條承辦單位應在辦結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后及時進行工作總結。承辦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件數(含主辦、協辦)達到10件以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區政府辦公室,同時附辦理情況登記表(見附件3、4);承辦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件數(含主辦、協辦)未達到10件的,應將辦理情況登記表送區政府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完成本年度辦理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工作任務后,區政府辦公室應組織召開總結會議,進行經驗交流、表彰先進和業務培訓,促進承辦單位辦理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辦公室每年12月中旬前,應將本年度辦理代表建議工作情況形成辦理工作報告,提交區人大常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