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生豬定點屠宰管治通告

時間:2022-03-23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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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生豬定點屠宰管治通告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確保肉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現就加強鎮城區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12年6月1日起,所有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生豬送入經批準的定點屠宰廠屠宰。凡從事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的規定,服從管理,守法經營。

二、自治縣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設在縣經濟商務局)負責全縣生豬屠宰行業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縣衛生、畜牧、工商、質監、公安等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

三、凡上市的生豬產品,必須具備“兩章兩證”。即經定點屠宰廠屠宰并經檢疫檢驗合格后,動物檢疫部門加蓋“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定點屠宰廠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對檢出的病害豬肉或者品質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由生豬定點屠宰廠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對未經批準擅自屠宰生豬的小作坊依照《條例》予以取締。對經教育引導仍拒絕進入定點屠宰廠屠宰的非法經營行為,由自治縣經濟商務局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五、生豬定點屠宰廠違反《條例》的規定,出廠注水肉、病害肉等經檢驗品質不合格的肉品,由自治縣經濟商務局依照《條例》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六、各賓館、飯店、飲食攤點、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的生豬產品,必須是定點屠宰廠屠宰加工經檢驗合格的產品,非定點屠宰廠的肉品,一律不準購進和出售。

從外地購進的肉品,必須持有相關的檢疫檢驗證明。

七、外地(包括縣內其他鄉鎮)進入鎮城區市場的生豬產品,必須是經當地定點屠宰廠(場)屠宰、并附有檢疫檢驗印章、品質合格的肉品。

非定點屠宰、沒有檢疫檢驗印章的不合格肉品,由自治縣經濟商務局按《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八、自治縣經濟商務、畜牧、工商、衛生等部門要積極受理廣大群眾對非定點屠宰的生豬產品或者雖經定點屠宰但品質不合格生豬產品的舉報投訴,切實維護肉產品市場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