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礦產資源管治通告
時間:2022-03-26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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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促進礦業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國務院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我縣礦產資源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表下的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未取得合法證照,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勘探、開采、營銷礦產資源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自治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行稽查。
二、對非法開采、運輸、收購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由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沒收,并從重給予其他相應處罰。
對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以及取得開采許可后利用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進入未經許可的礦區用于開采礦產資源的開礦工具、設備等物資,依法予以沒收,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自治縣公安交警部門對礦區的所有無牌無證、假牌假證或者報毀車輛依法予以扣押、收繳或銷毀。
為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礦區的森林資源、環境和水資源造成破壞,因運輸礦產品造成道路損壞以及因此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由自治縣林業局、環境保護局、水利水電局、交通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理并從重處以罰款。
五、禁止從事非法買賣礦產品的經營活動。自治縣內任何礦產品加工、經營企業和個人不得收購非法開采的礦產品,違者一律由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并從重處以罰款。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林地)使用權出租、買賣、轉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獲利讓非法開采者從事非法采礦活動的,由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和林業局依職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礦產資源管理過程中收繳的礦產品以及沒收的開采工具、設備等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門統一處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處理,違者將依法嚴肅查處。國家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共產黨員參與非法開采鐵礦,或者為非法開采者說情、通風報信,造成礦產資源損失,情節較輕的,由自治縣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舉報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個人,一經查實,由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予以獎勵(舉報電話)。
八、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自治縣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禁止向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組織和個人銷售、運輸和儲存雷管、炸藥等爆破物資以及提供爆破技術支持。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非法開采的礦井、礦區,由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商務局、公安局等部門依法關閉、銷毀。拒絕、阻擾實施關閉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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