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辦規范會議精簡文件通知
時間:2022-05-02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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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縣直及駐惠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
為使縣政府辦會、辦文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質量和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根據《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就進一步規范會議精簡文件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分類、規范程序
根據研究問題和參會范圍的不同,縣政府主要會議分為: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縣政府工作會議等5種。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1.主要議題
(1)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2)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
(3)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2.參加人員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3.工作程序要求
(1)縣政府調研室負責根據縣長確定的議題,擬定會議安排計劃,包括議題、時間、內容和參加人員等,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
(2)縣政府辦公室綜合室負責落實會議通知,并將參加會議人員的落實情況反饋給縣政府調研室,調研室負責安排會場、會議簽到、材料分發等工作;
(3)縣政府調研室負責把關會議材料等工作,會議需作新聞報道的,由調研室負責通知落實。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縣長可以決定臨時增加。
1.主要議題
(1)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2)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3)審議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
(4)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2.參加人員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參加,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委縣政府督查局局長、縣政府調研室主任、縣發改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審計局局長列席,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3.工作程序要求
(1)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須由縣政府工作部門、縣政府直屬單位報分管副縣長提出,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后,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召集人批準,召集人可以根據情況直接指定或安排議題。
(2)會議議題在列入審議和討論前,應由主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完成專家咨詢論證、會前協調、征求意見、公示、聽證等工作。
(3)會議材料的準備:
一是會議材料應包括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議題有關情況及重點問題的說明、議題有關附件等;
二是主辦單位應將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材料經辦公室協助副縣長工作的分管領導審核報分管副縣長審定,并于會前3個工作日報送縣政府辦公室;
三是縣政府調研室對會議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列為會議審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報送單位按要求補充完善;主辦單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可以報請召集人取消對該議題的審議;
四是除印發出席會議人員紙質文本外,主辦單位要提供多媒體演示匯報。
(4)縣政府辦公室根據議題輕重緩急,在每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提出議題安排方案,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召集人確定。
(5)議題主辦單位經縣政府辦公室同意可帶1名助手參加會議,其他列席的單位不得帶助手參加會議。
(6)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討論的議題,應當由主辦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匯報,匯報時間原則不超過10分鐘,其他補充發言一般不超過5分鐘。主辦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不能參會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研究。
(三)縣長辦公會議
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1.會議議題
(1)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2)研究處理需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3)研究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2.參加人員
縣長辦公會由縣長、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參加,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委縣政府督查局局長、縣政府調研室主任、縣發改局局長、財政局局長、審計局局長列席,由縣長召集和主持。
3.工作程序要求
縣長辦公會議工作程序要求按縣政府常務會議工作程序執行。
(四)縣政府專題會議
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視情況召開。
1.會議議題
(1)研究協調縣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
(2)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3)研究協調需提交縣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2.參加人員
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召集,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3.工作程序要求
(1)根據縣長、副縣長確定的議題,由辦公室相關科室負責擬訂會議安排計劃,包括議題、時間、內容和參加人員等,報相關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審定。
(2)會場安排、會議通知、人員落實情況、記錄等會務工作,由辦公室相關處室負責落實。
(五)縣政府工作會議
縣政府工作會議由縣長或副縣長主持召開。
1.會議議題
(1)研究部署全縣綜合性重要工作,為一類會議;
(2)研究部署業務性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為二類會議。
2.參加人員
一類會議由縣長主持,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政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二類會議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主持,縣政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參加。
3.工作程序要求:
(1)召開縣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縣長提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縣政府部門提請召開縣政府二類會議,應向縣政府報送會議方案,方案經縣政府分管的副縣長批準后報縣長審定。
(2)縣政府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的領導下,以縣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縣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縣政府領導工作的辦公室領導協調,以縣政府有關部門為主組織,縣政府辦公室協助。
(3)縣政府部門要求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必須事先征得分管副縣長同意,提前5天填寫“縣政府會議審批單”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后報縣政府副縣長批準。
(4)部門撰寫的領導講話材料,必須認真填寫“縣政府領導講話材料擬制單”,由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會議召開5個工作日前報送縣政府調研室審核把關。領導講話一般不在會議上印發。
二、精簡會議、改進會風
(一)嚴格控制會議次數。嚴格會議審批制度,減少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確需召開的,必須事先經分管副縣長同意,提前5個工作日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把關后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批準。原則上全縣性會議每月集中召開,上旬、下旬各安排一個工作日(一般安排在10日、25日)。
(二)嚴格控制會議時間和規模。一般情況下,會議時間控制在1個半小時以內。會議主題講話一般不超過5000字。除綜合性會議外,每次會議原則上只安排一位縣級領導參加;一般專業性會議由縣直部門分管同志和鎮(街道)分管鎮長(街道辦主任)參加,不能隨意提高規格、擴大范圍;確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要報請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把關后,由縣政府主要領導確定。縣政府分管縣長召開的專題會議,除主辦部門由主要負責人參加外,協辦部門一般由分管負責人參加。
(三)嚴肅會風會紀。對縣政府決定召開的會議,要在規定時間內確定并上報參會人員名單;因故確實不能參會的,必須事前按規定程序書面請假;未經批準不能缺席,不能無故安排其他人員替會。會場設立替會席,對替會人員單獨安排座次。參會人員應提前10分鐘進入會場,不能遲到和早退,集中精力開好會議。會議期間,要自覺維護會場秩序,自覺關閉通信工具。嚴格督查通報制度。會議結束時,視情由主持人當場通報缺席和替會情況。對不按時參會、遲到早退、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對無故不參加會議3次以上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由縣政府主要領導約談。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縣政府領導成員、各部門(單位)班子成員無論何時何原因離開本縣,都應嚴格執行外出報告制度,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外出。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外出須提前2天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因緊急事項外出的要及時報告。
(五)落實會議決定事項督辦。縣政府召開的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等會議決策事項,由縣委縣政府督查局向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發出“決定事項督辦通知”,各鎮(街道)、各部門對會議決定的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縣委縣政府督查局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縣政府報告。
三、精簡文件、改進文風
(一)建立發文預審制度。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和文件規格。擬以縣政府或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主辦部門負責人要向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就發文背景、必要性、重點問題、具體措施等進行匯報,經辦公室主任簽批后進入發文程序。除落實上級政府公文確需行文提出貫徹意見的,原則上一個部門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制發的政策措施類公文一年不超過1個。
(二)提高運轉效率。通過并行運轉、限時運轉等措施,加快公文運轉速度。電子公文要在第一時間發送到傳閱人,紙質公文要根據領導活動情況,第一時間傳閱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一個文件傳閱時間最長不超過1周。各負責同志要及時批閱公文。按照行政首長負責制、分工負責制原則,合理確定提請領導閱批范圍,減少閱批環節。
(三)確保文件質量。壓縮文件篇幅,縣政府及辦公室普發公文一般不超過3000字。起草文件要倡導清新簡練的文風,做到條理清楚、文字精練。為確保質量,部門擬稿應給縣政府領導審簽和辦公室審核運轉留出提前量。部門代擬文稿一般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政策措施類公文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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