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黨員公示應防止四個方面傾向
時間:2022-04-2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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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發展黨員要實行公示,已逐漸成為一項制度,這對于保證新黨員的質量起到了很好的群眾監督作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防止四個方面的傾向。
一是公示內容單一。一些基層黨委可能認為僅公示發展新黨員的姓名、年齡、出生年月等寥寥的幾項內容,就可以達到公示的效果。這種觀點顯然是錯誤的。如果沒有按照該公示的項目全面公開,會讓群眾看了不明不白,能發表意見的領域不多,難免會出現走形式之感。
二是公示程序不規范。一些黨組織負責人片面認為只要支部大會能夠順利通過,早一點晚一點無所謂。等到支部大會通過了,才將對象基本情況進行公示,根本沒有達到讓群眾參與監督的目的。
三是查處問題力度不夠。公示中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只是簡單收集一下,而沒有及時組織力量調查核實,或是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則,淡化處理,這樣會嚴重影響黨組織威信。
四是公示結果不公布。對反映的問題是否調查處理,結果如何一概不知,致使部分群眾懷疑是搞“暗箱操作”,對公示制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