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

時間:2022-07-09 0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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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

開展黨內監督,不僅有內部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行監督等相結合的問題,而且還有一個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的問題。不言而喻,對一黨長期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來說,在加強黨內監督的同時保證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能夠自覺接受黨外監督顯得尤為重要。正因為如此,《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提出:“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對此,筆者談幾點看法。

一、黨外監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黨外監督是相對黨內監督而言的,按其地位作用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國家機關監督,屬于權力監督;二是社會監督,屬于權利監督。前者即擁有國家法定監督權力部門的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等。社會監督是指來自人民群眾個人或群眾團體、社會組織、新聞媒體等非國家性專設的監督機構的監督,包括派監督、群眾團體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

黨內監督在各種監督中起著核心的作用,但從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的來源劃分,監督有同體與異體的區別。同體監督是指內部監督,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同屬一個系統,相互聯系密切。異體監督是指外部監督,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來自不同的系統,利害關系較少。黨內監督屬于同體監督,這種監督的優勢在于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接近,有機會和條件更多地了解監督對象的活動,監督更具有直接性和針對性,有利于減少中間環節,提高監督工作的效率,降低監督成本。但由于這種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利益相關密切,有時容易使監督流于形式。如在目前查處的眾多黨內違紀違法案件中,很少有同級紀委檢舉同級黨委主要領導或黨委班子違法亂紀的案例。

相比之下,黨外監督有其優勢。由于這種監督屬于異體監督,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不存在隸屬關系,通常有助于監督的客觀性與公正性。同時,黨外監督還具有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和監督形式的多樣性。

黨外監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僅僅在于其所具有的優勢,而且還在于這種監督關系到黨執政的合法性。這里的合法性,是借用政治學的一個重要概念,指的是民眾對于現存政治秩序和政權的信任、支持和認同。用鄧小平的話說,就是人民“支持不支持”、“擁護不擁護”、“答應不答應”。一個政黨擁有公共權力,牽涉到公眾利益,其監督就不僅是其內部事務而成為公共事務了。這樣,黨必須建立社會對自身的監督機制,使自己主動地接受來自黨外的監督。

二、把握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的內在聯系

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就要把握這兩種監督的內在聯系。應當說,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是有區別的,但二者的根本出發點是相同的,都是為了維護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這種一致性是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統一的基石。實際上,二者的內在聯系體現在多方面。具體地說:

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互為條件。如黨內監督雖然在整個監督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但這種監督必須以群眾監督為基礎,以法律監督為保證。反過來說也是一樣,如果群眾監督、法律監督離開了執政黨監督,其作用也是難以充分發揮的。

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互滲透。從監督對象的分布來看,具有交叉性,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這些監督對象并不都是集中在各監督體系之內,而是交叉分布在各個部門之中。如行政機關內,就既有行政干部,又有黨的組織和黨員,還有一般群眾。因此,在行政機關中既有行政監督對象,又有黨內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法律監督的對象。

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互補充。顯然,任何一個方面的監督都不可能獨自承擔起整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全部監督任務。因此,各個監督體系之間必須在監督職能上互相補充。

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互協調。在開展監督的過程中,各監督系統常常會遇到一些牽涉面廣、政策性強、互有交叉或管轄不明確的疑難問題和案件,這就尤其需要各監督系統在日常工作中加強聯系,共同研究監督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和重大案件,統一各監督部門的認識和行動,協調工作關系。如在在開展黨外監督時,如果發現被監督者有嚴重的違紀的行為,那這已經不是黨外監督所能處理的事情了,就應及時向有關黨組織通報情況,提供必要的信息材料。同樣,在開展黨內監督時,發現通過黨內監督難以解決的問題,如違法犯罪問題,就可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促進黨外監督轉化為黨內監督

認識黨外監督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把握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的內在聯系,以便在實際工作中確保黨組織對來自黨外的監督作出靈敏的反應,并及時將黨外監督轉化為黨內監督,使外部的監督在黨內得到落實。

具體地說:一要推行黨務公開,讓黨外便于監督。黨外群眾作為社會的主人,應當擁有對權力運作過程及結果的知情權。只有這樣,才能進行有效監督。二要完善保護機制,讓黨外敢于監督。當前黨外監督作用發揮不夠,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監督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很多地方,監督者往往要看被監督者的臉色行事,這是很不正常的現象。三要發揮組織作用,讓黨外善于監督。這就要求黨外各有關組織發揮黨和政府同群眾的橋梁作用,讓群眾能夠通過這些組織對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進行監督。

黨的各級組織都要認真受理、仔細核查、及時反饋通過黨外監督的渠道所反映的各種問題。對于黨外監督揭露出來的黨組織或者黨員的違法亂紀行為,有的要及時啟動黨內監督程序,以黨內法規為依據嚴肅處理。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從制度層面作出必要的規定,對黨組織、黨員和干部實行嚴格監督,逐步使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群團組織監督、行政監督、權力機關監督、人民政協及各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監督等黨外監督的各種形式,從權力的產生、行使、制約、罷免等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到知情、建議、檢查、處置等監督的各種方式和程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形成一種國家法律、行政規章和黨內制度有機統一,互相銜接,成龍配套,覆蓋全面的監督網絡,確保黨外監督的開展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