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商標的轉讓、使用和侵權

時間:2022-12-28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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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商標的轉讓、使用和侵權

一、商標轉讓概述

商標權利的取得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原始取得,另一種是繼受取得。

轉讓注冊商標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而且必須經過商標局核準公告后,轉讓行為才能生效。轉讓注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屬于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三)項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商標的使用

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享有多項權利,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許可使用權、處置權等,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所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標。

“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可以看出,商標使用行為的界定是很寬泛的,產品上的商標標識及與產品配套的帶有商標的合格證、吊牌等各種標簽、說明書是商標使用行為的表現形式,帶有商標的廣告宣傳、名片、信簽、專賣店招牌等也視為商標使用行為。

商標許可使用是指通過許可協議,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商品上使用許可人的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是注冊商標使用人主體范圍的擴大,而不是權利范圍的擴大。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與商標轉讓有著本質的區別。

第一,許可使用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第二,除獨占許可,許可使用期間,注冊商標所有人仍可以使用該商標并收益;而商標轉讓后,原商標所有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該商標。

第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無須經過商標主管機關的核準,只要雙方合同簽字即生效;而商標轉讓中,即使雙方簽訂了合同,在未獲得商標主管機關核準的情況下,該商標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第四,關于注冊商標的轉讓與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最高院解釋中規定“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許可類型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三種類型。

“普通許可”,指在同一時間內不禁止注冊人使用標志,也不禁止注冊人再許可其他人使用該標記的使用許可。“排他許可”,指僅授權一個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而不再允許其他人使用,許可人也可以使用的許可。“獨占許可”,指只授權一個被許可人使用,不允許持有人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持有人本人也不得使用的許可。獨占使用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中,被許可人可以在商標注冊人經催告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許可中,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規定。同世界上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商標法》對商標使用許可行為實行強制備案管理。2001年新修改頒發的《商標法》注重的是糾正和制止違法行為,而不是以罰款了之。比如:

新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第三款及《條例》只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取消了舊《細則》關于合同雙方未在3個月內備案、存查予以罰款1萬元的規定。

三、我國企業在商標使用許可中存在的問題

(一)因缺乏判斷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效力意識,無效合同及未成立合同大量出現。由于大多數企業缺乏商標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沒有商標法律顧問指導,僅憑表面信息和習慣來談判簽約,致使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自始就沒成立,有的合同雖然成立,但自始就無效。

1、因主體資格不具備而影響合同效力和成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注冊商標有效保護期已過,沒有續展,或注冊商標已轉讓,原注冊人仍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因許可人(原注冊人)已喪失對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所以就該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自始就不成立。

(2)商標注冊人已消亡,他人通過私刻公章等不正當手段與許可人簽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

(3)商標未注冊,或雖已提出注冊申請但尚未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一個特許者的商標如果沒有進行注冊,那么該商標就得不到法律保護,也就毫無意義,加盟者的加盟行為就是盲目的行為。

(4)許可使用商品或服務超出商標注冊證所核定的范圍。

(5)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其他注冊事項已變更而未相應辦理商標變更事宜。

2、因未約定許可使用費金額合同不成立。根據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對“商標使用費的金額或者計算方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認定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沒有成立”。

(二)許可人盲目發展,濫施許可,損毀商譽,禍及自己。

(三)近一半的國內備案企業不重視合同的簽定,條款的制訂粗、淺,漏洞百出。主要表現在:

1、對質量監督條款未做約定。

2、近一成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對商標標識的提供辦法未做約定,不利于行政監管部門、許可人對被許可人實施有效的商標使用監督。

3、大部分合同沒有有關合同解除、終止的條款,造成簽合同易,解除合同難的現狀。

4、不重視糾紛的解決。

5、不重視對商標信譽的維護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6、許可使用該商標所生產的產品銷售區域沒有約定,容易造成許可雙方、及被許可人之間就銷售區域交叉問題而引起糾紛。許可使用期間商標轉讓的條件、限制沒有約定,容易引起受讓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糾紛,且無法追究許可人的責任。

四、商標的侵權

《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下列行為屬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四大缺陷有損中國商品形象

分析國內假冒產品流通到國際市場上的原因,主要是其披著境外合法的商標外衣蒙混過關所致。近些年來,歐洲等發達地區的加工制造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委托加工和“貼牌生產”日益頻繁,這已成為我國企業與國際知名企業合作的一條重要途徑。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的一些中小企業卻利用依牌制造之名,行假冒名牌、虛假標注注冊商標之實,造成了很壞的影響。這主要有四大缺陷:

一是商標標注不當,在涉外產品加工制造中,有些外商只提供商標圖樣,出現一些商標虛假情況,違反國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定,存在非法印制商標標志的行為。二是缺乏合同約定,大部分中小企業在開展涉外依牌加工業務時,簽訂的合同不規范,條款過于籠統;也有不少企業沒有簽訂合同,不要求外商提供商標的權屬證明,有的甚至僅憑外商一紙訂單傳真就倉促上馬組織生產。三是知識產權意識淡漠,不少依牌加工的企業對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知識知之甚少,認為商標是否侵權、假冒與己無關,存在不索要或不嚴格審查委托人身份證明、商標注冊證或有效證件,不約定商標侵權的責任問題。四是擅自營銷產品,少數企業故意擴大依牌加工產品的數量,其中部分產品按約定數量出口,剩余部分或質量有瑕疵的,卻保留著商標原樣“出口轉內銷”,這就違背了外商的意愿,造成了商標侵權。

我國正在努力融入國際秩序,而融入一種既有秩序的前提是對這種秩序的認同,并按照這一秩序進行自我約束。打擊假冒偽劣,保護知識產權,這既是中國加入wto后對國際社會的踐約,也是中國經濟長遠發展的內在要求。企業要想在經濟全球化的大潮中有所作為,就必須摒棄仿冒造假行為,就必須完成由依牌仿造、制造到自我制造的轉變,完成由公知技術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轉變,完成由價格戰略向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轉變,在全世界樹立起中國企業誠實守信、富于創造、負責任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