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建設應發揮社區居民的自治作用

時間:2022-07-18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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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應發揮社區居民的自治作用

一、社區居民自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推進城市社區建設,是新形勢下城市管理和現代化建設的迫切要求。以200/年底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在全國推進城市建設重大決策為標志,我國城市社區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與此同時,社區自治作為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也作了不斷探索,積累了不少經驗。應該看到,對照現行的城市居委會組織法對其組織型的界定,即“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要求,還存在名不符實之處,社區居委會作為一個群眾性的自治組織,作為一個獨立于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社區組織系統,怎樣充分發揮其自治作用,筆者認為,首先必須重視和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管理仍然延續著“半政府,半自治”運行模式。第一,多年來,人們一直把街道管轄的行政區域作為社區范圍,這就導致街道處一身兩任,既作為政府派出機構,又作為社區居民代表,行使社區自治管理職能,其直接后果是,現有社區管理體制的確立,存在著“兩個不利”:一是不利于減輕政府的社會管理負擔。二是不利于從更深的層次上提高廣大居民的民主參與意識。其二,由于政府、街道與社區居委會是事實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所以,社區居委會的“半政府、半自治”的運行模式延續了好長一個階段。有些居民把社區居委會看做是“小政府”,廣大社區工作者也覺得我們是代表政府做社區工作。他們把現在居委會的工作職能定位于“半政府,半自治”模式。他們每月得到的社區工作報酬,都是來源于市、區、街道“三級式”的撥款。因此,他們認為,既然拿的是政府的錢,就要為政府和街道做事。據了解,目前社區居委會有近80項工作條線是政府的工作職能。如計劃生育、民事調解、社會勞動保障、環境管理、人口普查、老齡工作、雙擁工作、殘聯工作、民政優撫、社會治安、等。但是,社區居委會的職能也有其自治的一面。如貧困家庭出現突發性的困難,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開展募捐活動。同時請求街道或上級民政部門解決居民突然發生的困難。

2、憲法和法律賦予社區自治組織的保障被弱化。目前,憲法和組織法都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保障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并沒有完全按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去實施。主要體現在:一是有法難依現象較為普遍,主要是政府在處理與居委會關系上往往依然按照過去的做法或以政代替法律;二是社區居民有法不依的現象也較為普遍,主要是很多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難以發揮,自覺性、主動性不夠強。如蘇州市頒發的“市民十不規范”、“城市管理條例”等地方法規,執行情況不盡人意,“隨手一扔”、亂倒垃圾、亂堆亂放、亂搭亂建一些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行為依然存在,還有一些贍養、撫養、債務等權益問題,得不到用法律法規來保護,由此建立起來的社區居民自治組織不能很好地代表居民群眾的利益,這使社區居委會難以步入社區建設健康發展的軌道。

3、舊的觀念阻礙了社區居委會組織自治作用的發揮。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居委會是作為政府在居民區的工作機構而存在的,因而帶來的結果必然是,在居民的心中,居委會不是居民自治組織,只不過是一個幫助居民排憂解難的行政性組織,而且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其工作主要由下崗失業人員來擔任。盡管近年來,社區的體制進行了改革,重新調整了居民區的管轄范圍,各社區居委會也進行了換屆直選,居民的民主自治意識有所增強,但這種影響依然存在。因而,社區自治組織和自治制度雖然有法律基礎,但在居民心目中,并不被看作是居民民主自治組織,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居民委員會自治作用的發揮。

4、與居民自治相配套的立法工作相對滯后。隨著政府對社區建設逐步重視和加強,特別是城區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不斷加快,原有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已不能適應社區建設的新要求:一是該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居民組織法的原則,一般在100至700戶的范圍內設立”。但隨著城市現代化步伐加快,住宅樓群大量增多以及住宅小區規模的擴大,這一規定已不符合現實情況。據筆者調查,調整規模后的社區居委會,少則上千戶,多則超過三千戶。二是該法規定,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選舉人選必為本居住地區居民。這也不利于向社會公開招聘社區工作者,不利于廣納人才。三是該法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不能參加所在地的居委會,但是應當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工作?!边@也有偏面之處,由于只強調居委會的民主自治意識,淡化了所在地單位的參與意識,影響了所在地單位支持居委會開展工作的積極性。這與社區資源共享,與社區單位開展共建有所矛盾。

5、資源基礎的不平衡矛盾限制了社區居民自治的發展。社區居委會的工作重點是社區管理(自治)和社區服務,抓好這兩項工作都必須要有一定的人、財、物作為保證,否則社區居民工作難以開展。目前,這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社區居委會的基礎建設投入與社區居委會經費的核定,這兩者之間的反差較大。社區居委會的基礎建設向達標式的星級規范化社區方向發展,社區工作者的待遇也與星級式的社區創建同步提高。但是社區居委會的日常經費比較緊缺,社區資源的基礎出現了不平衡的矛盾。據社區工作者普遍反映,現在社區居委會的月經費核定為1000元。其中包括辦公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居民小組長的活動費、給弱勢群體的慰問費,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的辦公補貼費等費用,而且社區居委會沒有經費管理權。同時,由于各個社區的管理的范圍大小不一,戶數多少不同,統一核定社區月經費1000元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這就限制了社區居委會的自身建設和管理,不利于社區民主自治的發展。

二、對社區居民自治建設的幾點建議

社區居民自治建設中面臨的這些問題,有的是歷史遺留問題,有的是發展中出現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根本的途徑要通過社區居民自治本身的發展來加以解決。要更好地發揮社區居民自治的作用,推動社區建設,就必須在居委會管理體制和運行方式上求創新、求突破。

1、加強社區黨的建設,為社區居民自治提供堅強后盾。社區黨組織的存在和發展,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存在和發展的重要保障。實行黨領導下的社區居民自治并不意味著黨對社區具體事務的干預,而是要為社區建設導航,以此來保證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不偏離社會主義發展的大方向。因此,社區居民自治的發展必須與社區黨建緊密聯系起來。一是要加強社區黨組織的自身建設。真正發揮社區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戰斗堡壘作用、先鋒模范作用,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到社區基層,切實擔負起領導建設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社區的責任。二是要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和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的關系,明確社區黨組織是社區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社區自治不能脫離黨的領導,社區黨組織要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區居民開展自治活動。積極向社會廣泛宣傳社區建設的重要性,擴大社區建設的影響,使社區建設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培育起社區建設的意識。形成人人生活在社區,人人關心、支持和參與社區建設的良好氛圍。三是加強社區黨員志愿者的隊伍建設。社區黨組織要把離退休黨員、下崗失業黨員、流動黨員、非公經濟組織的黨員、在職黨員組織起來,發動廣大黨員參與社區的文明創建活動,以黨員的先進性激發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的民主自治管理。四是發揮社區黨組織的職能優勢,與社區單位開展資源共享,文明共建活動。以社區黨建工作聯席會為載體,開展社區居委會與社區單位結對共建活動。比如,吳門橋街道實施的“五個一工程”(為社區樹起一面國旗、為社區建立一個再就業援助基地、冠名認養一方綠地、結對幫困一批貧困戶、共同唱好社區一臺戲),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民主選舉社區自治組織,為社區居民自治提供參與監督的渠道。首先,要加強居民代表大會對社區自治組織的監督。社區自治組織包括: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前者是議事機構,后者是行事機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可以邀請社區成員單位參加,討論、決定社區重大事項,行使協商議事監督的職能。在社區居民或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休會后,由社區居民代表委員會根據代表大會的意見、建議對本社區進行民主自治。這樣,“議”、“行”分開,更加符合社區民主自治的實情。其二,要堅持社區民主選舉公平、公開、公正的選舉。目前,隨著社區工作者待遇的提高,要求到社區居委會工作的人越來越多。而社區民主選舉仍然存在著政府包攬的色彩。社區工作者的候選人,一般由街道提出候選人名單,讓居民代表討論決定。這樣容易形成社區工作者選舉入圍的“關系網”,被當選的社區工作者不但缺乏居民群眾認可的民主意識,而且很難保證被當選的社區工作者具有良好的素質,能否擔當起社區工作者的重任。所以,我們必須依據居委會組織法和居民選舉的意愿,嚴格按照選舉法確定的法定程序進行選舉社區自治組織。其三,鼓勵多渠道籌集社區居委會經費。一是政府要適當增加對社區居委會的投入。二是變單位式為戶數式的社區居委會經費核定方法。三是社區居委會可采取社會自籌、與共建單位資源共享等方法,增加社區居委會的經費。在經費使用上,社區居委會要定期向居民公開社區居委會經費的開支,接受社區居民和社區單位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