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人大對財政預算的審查監督應實現四化
時間:2022-08-03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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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法》就地方人大常委會對財政預算審查批準、執行、調整等作了明確的規定,搞好對預算調整的審查監督工作,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但由于一些政府官員財政預算意識不強,政府向人大提供的預算科目、數據太粗,開會審議的時間又短,導致了人大常委會的對財政預算的監督形同走過場。削弱了人大的監督職能。筆者認為,地方人大常委會對財政預算審查批準、執行、調整應該實現“四化”。
一是強化意思。要提高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預算審查意識。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把預算監督作為地方人大的一項重要任務和重要職責。特別作為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要強化預算審查意識。要能意識到,法律賦予了自己代表人民群眾的公權,必須為人民管好錢袋子。否則,就是失職。失職就是對人民權利的一種褻瀆。
二是量化內容。要能夠量化規范財政預算審查的內容。重點審查調整科目是否合理;審點支出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審查超收收入安排和使用情況,轉移支付情況都要進行量化。細看監督審議的這些內容與標準究竟有多少差距。按照監督法的規定,提交的調整數目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要詳細具體,不能大而化之。特別對財政支出的每一筆帳目要仔細審查,看看納稅人的錢究竟花到什么地方了,該花不該花,花得多還是少。做到該花的錢要花足,花夠。比如,用于社會保障、改善民生等支出必須花足、花夠、花到點子上;不該花的錢不能隨便花。這些都要有個量化,不能隨意超標。
三是細化程序。要規范財政預算審查的程序。政府必須在法定的時間內提交給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第十七條還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但有的地方往往在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召開的前幾天才把上年度的財政預算或執行情況提交常委會審查批準。這種的審查,常常使基層人大常委會陷入尷尬,不批準不行,怕影響人代會或常委會的按時召開;批準了卻只能是走走過場。這樣長此以往勢必削弱了人大對財政監督的職能。連政府財政部門也不拿人大當回事。直接影響人大人大監督的尊嚴。
四是“硬化”監督。常委會要敢于對財政預算審查說三道四,品頭論足,行使否決權。對不按具體規定,不細化分解收支指標,粗線條地報告,不按規定時間提交人大常委會審查的,不經人大常委會批準擅自調整預算的,違法違紀支出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敢于說“不”,敢于動真格,替人民管好財政,以維護人大對財政監督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