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輕傷害案件自訴與否的法律思考
時間:2022-07-11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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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將輕傷害案件列入自訴案件范圍,其本意是在公權力救濟的同時,增加了私權力救濟的渠道。然而在執行中,公安機關往往要求被害人到法院自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如何妥善處理侵犯人身權的輕傷害案件,是保障人身權,維護公平正義的一個重要課題,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輕傷害案件自訴與否應是被害人的自由選擇。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一、輕傷害案是否自訴應是當事人的自愿選擇
依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刑事訴訟實施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中規定:自訴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規定》表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起訴或控告,人民法院或公安機關均應依法受理,這表明自訴或控告都是合法的,是由當事人選擇的,不能由執法機關隨意左右當事人的意見。公安機關更不能以輕傷害案件自訴為由而不履行法定職責。
二、輕傷害案的受害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均可自行和解而終結訴訟程序
依據《刑事訴訟法》及《規定》,法律已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因此是否追安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應成為受害人自由處分的權利。當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受害人要求和解達成協議或放棄權利的,公安機關可依法終結案件偵查程序。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受害人要求和解或放棄權利的,人民檢察院可依法終止審查程序,人民法院在案件判決前,受害人要求和解或放棄權利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終結審理程序。
三、公安機關應負有明確告知義務,并尊重受害人的意見
傷害案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并及時固定證據,當確定為輕傷時,公安機關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自訴權,而當事人因舉證困難要求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而不能以輕傷害案可以自訴而推諉不履行職責。
四、人民法院對有鑒定結論的輕傷害案件免收訴訟費用
由于輕傷案件適用公訴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無需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也不宜收取訴訟費用。同時,由于受害人一般是治療費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下自訴的,有不少受害人經濟本已十分困難,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再去為訴訟費用而東拼西借,是有悖于法治文明的,因此,為了體現法治文明,為了及時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應在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自訴案件中,除鑒定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