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工作先進經(jīng)驗

時間:2022-11-14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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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工作先進經(jīng)驗

法院調解工作先進經(jīng)驗介紹

縣人民法院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以人民滿意為目標,把加強民商事調解工作作為司法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徑,依法加大調解力度,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為全縣的社會穩(wěn)定和經(jīng)濟發(fā)展作出了積極貢獻。2003年至今,全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2468件,以調解和調解后撤訴方式結案2000件,占收案總數(shù)的81%,與前幾年同期相比調解結案率整整提高了30個百分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開創(chuàng)了民事調解工作新局面。我們的主要作法是:

一、黨委重視營造一種氛圍

前幾年,由于學術界曾經(jīng)對調解制度提出了“否定與替代論”質疑,一些法官對調解工作的認識也一度出現(xiàn)偏差,在對案件的處理上往往簡單地一判了之,不愿意做深入、細致的調解工作,從而導致案件上訴多、上訪多、申訴多、息訴少的“三多一少”不良局面。去年以來,院黨委審時度勢,高度重視民事調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在全院范圍內努力營造了一個“人人重調解,全員齊參與”的良好調解工作氛圍。

第一,推出一項制度。院黨委針對一些法官存在重判決、輕調解的觀念,在認真分析研究的基礎上,于去年初出臺了《衡陽縣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并將之納入了全院目標管理綜合考核體系,把調解業(yè)績作為評判民事審判活動、考核民事審判人員工作成績及工作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民事調解各個環(huán)節(jié)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對調解率、即結率、息訴率進行綜合考核,將“軟任務”變成了“硬指標”,切實增強了審判人員做好調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二,成立兩套班子。為加強民事調解工作的領導力度和提高審判人員的調解水平,院黨委經(jīng)研究決定,分別成立了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調解課題調研小組兩套班子。其中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凌玉良親自任組長,主管民商(請登陸政法秘書網(wǎng))事審判的院領導為常務副組長,全體黨委成員為副組長,民一庭、民二庭庭長為成員,負責協(xié)調全院民事調解工作的日常事務、基層法庭的調解業(yè)務指導、組織調解人員專項培訓等工作。調解課題調研小組同樣由院長親自任組長,主管調研工作的院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全體審委委員任副組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為成員,負責召開調解工作經(jīng)驗交流會、研討會,組織業(yè)務庭開展專項調研,提高全院調解工作水平。去年以來,我院已開辦專項培訓班6期,組織參加上級法院業(yè)務培訓30人次,召開調解經(jīng)驗交流會3次,研討會8次,組織專項調研2次,撰寫調解工作調研報告、論文5篇,全部被《人民法院報》、《湖南審判研究》等報刊、雜志刊登,營造了良好的調解工作氛圍。

第三,給予三種傾斜。為使調解工作得以順利開展,院黨委想方設法,根據(jù)我院實際情況,從三個方面對民事審判工作給予關照。一是力量上傾斜。考慮到民事案件數(shù)量多、工作壓力大及調解率的高低與審判人員素質有直接關系等因素,院黨委盡量把精兵強將派往調解一線,充實調解工作力量。如民商審判庭就安排了19名同志,平均年齡35歲,100%具有法律本科文化,是全院力量最強的集體之一。二是物質待遇上傾斜。我院規(guī)定:調解一線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一律優(yōu)先落實;每年組織一次“調解能手”評選,對“調解能手”予以重獎。去年,我院評選的一名“調解能手”不但拿到豐厚獎金,還被推薦評為全縣政法系統(tǒng)“十大杰出干警”。三是政治待遇上傾斜。對調解工作做得細致,社會反響良好的法官,我們在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評先、評優(yōu)時予以優(yōu)先考慮。去年底,我院有17名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法官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3名成績特別突出者,分別被院黨委提拔為庭長、副庭長。

二、積極探索更新兩種觀念

我們在認真分析、研究以前調解工作成效不佳的原因時發(fā)現(xiàn),墨守成規(guī)是制約調解工作發(fā)展的一大“瓶頸”。為此,我們深刻領會審判方式改革精神,在審判實踐中積極探索,嘗試在調解工作中引入新觀念、新方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方面,更新“庭審調”觀念,不拘一格調解。以前我們的調解工作幾乎只限定在庭審中進行,使大量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易糾紛進入審判程序,由于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現(xiàn)象,審判人員往往不堪重負。針對這一現(xiàn)狀,我們更新觀念,打破“庭審調”這一常規(guī),引入庭前調解機制,以方便當事人為原則,將調解貫穿于立案、送達、保全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靈活運用調解方式,力爭在庭審前就息訴止爭。

一是立案時調解。在案件立案時,我們通過審查起訴狀、詢問有關情況,了解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摸清當事人的性格等情況,做到心中有數(shù)。對于不必要開庭和有調解可能的糾紛,在立案時及時進行調解,防止訴訟中矛盾升級。去年以來,我們在立案時調解處理了此類糾紛134件,占所調解案件數(shù)的6.7%。如王某以其妻李某有外遇為由起訴離婚一案,我們在審查訴狀時,發(fā)現(xiàn)王某僅僅只是為了一條手機短信生疑,并沒有確鑿證據(jù)證實,雙方婚姻基礎還是比較牢固。王某已經(jīng)為此打了李某,李某娘家兄弟聽了很氣憤,準備找王某“算帳”。我們分析此案有調解可能,而且盡快調解還可以防止其他糾紛生成,于是一個電話將李某也叫到了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批評了王某的家庭暴力行為,另一方面引導雙方回顧戀愛的過程,使雙方重歸于好。

二是送達時調解。在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的同時,利用接觸當事人的機會,講解法律、組織調解,爭取消除矛盾,息訴止爭。去年以來,我們在送達時成功調解的案件有160多件,占所調解案件數(shù)的8%。如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王某等3人贍養(yǎng)糾紛一案,由于被告3兄弟不和,竟都不贍養(yǎng)母親,致使老人寡居破屋,衣食無著。我們召集3名被告,集中送達應訴文書。在送達時,耐心地釋明法律,講清道理,并以“今為人子、明為人父”為比喻。由于切中3兄弟要害,令他們羞愧難當,送達時即調解結案。

三是保全時調解。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案件,我們不是簡單地一裁了之,而是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做好法制教育的同時,依靠強制措施的震懾力使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去年以來,我們在財產(chǎn)保全時調解了200件案件,占所調解案件數(shù)的10%。原告廖小蘭訴被告李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我們在依法扣押李明的營運的士時,對李明肇事后不負責任的行為進行了嚴肅的批評,同時告訴他如果不能提供有效擔保,的士可能要扣押至結案時。李明懾于法律的威嚴,經(jīng)權衡利弊,在保全中與廖小蘭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原告當天就撤了訴。

另一方面,更新“單一調”觀念,多管齊下調解。以前,我們的調解模式固定在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法官說、當事人聽,方法單一,調解效率低下。針對這一現(xiàn)狀,我們更新觀念,創(chuàng)新調解方式、方法,多法并用,提升了調解結案率。

一是多方配合,促成調解法。當事人作為社會個體,不可避免地要受社會環(huán)境的影響。實踐中,我們認真分析,掌握每一起案件的社會環(huán)境和背景,調動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在調解時,利用當事人可親、可敬、可信的關系人,邀請他們配合法院做工作,促成調解。

二是找準癥結,對癥下藥法。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大多是原告經(jīng)過反復考慮,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訴諸法律的。因此,我們注重查明事實,掌握糾紛形成的癥結、焦點,揣摸各方當事人的性格和心理特征,運用法律心理學知識,因人因案而異,區(qū)別情況,“對癥下藥”,使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

三是掌握時機,冷熱處理法。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準確掌握時機,分別情況采取“冷處理”或“熱處理”的方法,對那些不及時處理會影響生產(chǎn)、生活以及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采取“熱處理”,多方啟發(fā),因勢利導,趁熱打鐵;對那些因一時沖動而起訴的案件,在審限內采取“冷處理”,“以靜制動”,待當事人心態(tài)趨于緩和時,組織調解,化解矛盾。

在工作中,我們綜合運用各種方法,多管齊下,調解了一大批民事糾紛。去年以來,我們采用此法調解了1506件民事案件,占所調解案件數(shù)的75.3%。如2003年農(nóng)歷12月26日,我們受理了龍山縣65名民工訴西渡鎮(zhèn)某村機磚廠老板曾某拖欠工資案。當時已臨近年關,65名民工在縣政府門口靜坐,案情重大。院長、主管領導與民一庭的同志認真研究,確定了“熱處理”的指導思想,決定盡快調解。一方面迅速派員調查被告的關系人,以便邀請他們配合法院促成調解;另一方面派員調查被告不付工資的原因,以便“對癥下藥”。通過調查,了解到被告所在村的支部書記在村里很有威望,同時又是被告的表叔;未發(fā)工資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有一筆5萬元的紅磚債權未收回。我們立即兵分兩路,一路找村支部書記,邀請他配合法院調解;另一路找被告進行法制教育,同時向其承諾法院年后將會全力幫其追回債權。通過多管齊下的調解,曾某在村支部書記的規(guī)勸下,主動付清了民工工資,該案得以圓滿了結。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三、措施得力彰顯三種效應

由于我院高度重視民事調解,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經(jīng)驗,并靈活運用到審判實踐中,使調解工作彰顯出三種效應。

一是“穩(wěn)壓器”效應。靠調解方式結案,可以減少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級,有利于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當事人的友好關系,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實現(xiàn)“雙贏”結果。去年以來,我院通過調解,牢牢地穩(wěn)住了各類矛盾、糾紛。調解后再審率為0,涉法上訪率為0,矛盾升級率為0,防止民轉刑案件21起、防止群體性械斗33起、阻止自殺事件1起,有力的維護了社會大局穩(wěn)定。如王某訴李某離婚一案,雙方為婚前一萬元彩禮款應否返還的問題爭執(zhí)不下,在訴前各自的親友就已經(jīng)為此發(fā)生過一次打架。訴訟中,王某揚言此款如不返還,將炸死李某全家。而李某認為按習俗,“男反女,不退禮”,表示如法院判決返還彩禮,就服毒自殺。我們見此情況,沒有急于判決,而是組織雙方坐下來,釋法釋理,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讓互諒,最終促使他們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使一例極有可能誘發(fā)更大沖突的婚姻糾紛圓滿調處了。

二是“助力器”效應。靠調解方式結案,可以減輕諸多方面的工作壓力,實現(xiàn)助力作用。一方面,減輕了上級法院二審民事審判工作壓力。以我院為例,目前的判決率不到19%,由于在調解過程中已對當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當事人的服判息訴率也比較高。去年以來,我院判決的民事案件實際上訴率僅為2%,大大減少了市中級法院二審民事案件收案數(shù)。另一方面,又減輕了審判委員會研究疑難民事案件的壓力。2002年我院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民事案件為33件,2003年以來由于調解工作得力,至今共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民事案件數(shù)僅為7件。此外,還可以減輕執(zhí)行工作壓力。由于調解結案率的上升,使義務自動履行率大大提高,很多案件都是當庭兌付、自覺履行。去年以來,我院成功調解的案件中,70%以上具有給付內容的當事人,自覺履行了調解協(xié)議所確定的義務,沒有進入執(zhí)行程序。

三是“節(jié)能器”效應。調解能快速、簡便、經(jīng)濟地解決糾紛,達到案結事了、息訴止爭的效果,因此能有效地節(jié)約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與高判決率所引起的上訴多、申訴多、上訪多等現(xiàn)象相比具有顯而易見的節(jié)能效應。如前年我院審理的劉某訴李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一案,雙方為瑣事發(fā)生口角后,李某將劉某家的玻璃全部打爛,實際鑒定價值160元,劉某起訴非要索賠1000元。此案因劉某拒不接受調解而不得不判決,判決后劉某不服上訴,經(jīng)二審判決維持后,劉某還是不服,又提出再審請求,被駁回后,劉某又進行無休止的上訪、告狀,共花費訴訟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各項費用5000余元,耗時1年,劉某得不償失,后悔莫及。今年劉某又與黃某發(fā)生爭執(zhí)被打傷,向我院起訴后,主動請求法院調解,結果僅用1天就結案了,劉某只負擔了50元訴訟費。劉某最后主動和我們講,前年都怪自己沒有聽法官的意見,導致?lián)p財又嘔氣。

我院的民事調解工作在院黨委的高度重視下,通過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我們深知,與兄弟法院相比,我院還有很大的差距。在當前新的形勢下,我們將鍥而不舍,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調解職能,為全面建設小康衡陽,促進社會安定、團結,作出更大的貢獻,爭取更好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