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安姆科軟包裝(北京)有限公司申請撤消仲裁裁決書

時間:2022-11-15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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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安姆科軟包裝(北京)有限公司申請撤消仲裁裁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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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原仲裁被申請人)安姆科軟包裝(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隆慶街號。

法定代表人曾昭杰,董事長。

委托人柴勝利,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

委托人付立生,該公司工程部經理。

被申請人(原仲裁申請人)中國第二十二冶金建設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區人民路號。

法定代表人沈鶴亭,經理。

委托人韓寶文,中國第二十二冶金建設公司冀東工業建筑安裝公司項目經理。

委托人張文書,冀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安姆科軟包裝(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姆科公司)申請撤銷北京仲裁委員會()京仲裁字第號裁決書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安姆科公司申請稱:⒈安姆科公司為外商獨資企業,具有涉外因素。按照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應由涉外仲裁員仲裁。北京仲裁委員會所指定的獨任仲裁員只是一般仲裁員,違反了《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⒉北京仲裁委員會()京仲裁字第號裁決書所依據的部分證據不可信,與事實有明顯出入,違反了《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⒊在加裝屋頂保溫層施工前,安姆科公司要求中國第二十二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冶建公司)更換平米彩色鋼板。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冶建公司屢屢以買不到彩色鋼板為由不更換新板,拖延直至施工完畢。由于彩色鋼板費用占整個施工費用的%,按照工程折價的原則,安姆科公司要求冶建公司退還未發生的彩色鋼板費用是合理的。⒋冶建公司提出自攻螺栓的費用應由安姆科公司支付亦無道理。因為工程承包造價是一次性包死,施工中的自攻螺栓費用應包含在施工費用當中。在屋面板上加裝保溫層,原來的螺絲不夠長,需要使用新螺絲是一個常識問題,以自攻螺絲是一次性為理由增加費用不可接受。⒌在工程造價一次性包死的約定下,安姆科公司既要對施工中發生的自攻螺栓費用付錢,又要對沒有發生的彩色鋼板費用付錢,這說明仲裁庭在仲裁當中確認合同時的角度是自相矛盾的。⒍冶建公司索要利息沒有道理,在解決未決問題的時間順序上,我公司在先,冶建公司在后。雙方在討論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不應該計收利息。根據以上事實,安姆科公司申請法院撤銷北京仲裁委員會()京仲裁字第號裁決書。

此后,在案件審理階段,安姆科公司又向本院補充提交《關于第項證據的說明》。該說明中稱,冶建公司向仲裁庭提供的自攻螺栓的購貨發票是偽證。理由一是,在仲裁庭審當中,冶建公司聲稱原購貨發票已丟失,但后來卻提供一張注明“付款方收執”的購貨發票。理由二是;經與國稅局核對;冶建公司提供的是年版發票,而下款的開具時間是年月日。年不可能使用年才印制的發票。因此,該證據不足為信。仲裁庭據此作出的裁決結果有失公允,理應撤銷。

冶建公司答辯稱:北京仲裁委員會審理本案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⒈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所謂涉外法律關系,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具有涉外因素。本案申請人安姆科公司是在我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的企業,其性質是中國企業。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中國法律,在國內履行,并非涉外合同。因此,該仲裁案件不應依照涉外程序審理。⒉該案仲裁過程中,冶建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材料,都是經雙方簽字認可的原始施工技術資料,既是雙方施工管理、質量監理、竣工驗收、財務結算的憑證,也是北京仲裁委員會據以認定事實的依據。⒊安姆科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第三至六項理由不屬于法院審查仲裁案件的范圍。綜上所述,請求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依法駁回安姆科公司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冶建公司對安姆科公司提交的《關于第項證據的說明》答辯稱,安姆科公司廠房修改工程完工后,我公司向安姆科公司移交竣工驗收資料時,一并提交了自攻螺栓的原始發票作為財務結算憑證。仲裁過程中,安姆科公司拒不承認這一事實,拒不向仲裁庭出示已經收到的自攻螺栓原始發票。為舉證自攻螺栓的費用標準,我公司向仲裁庭說明了這一情況,請原售貨單位查實帳目后,補開了一張同樣數額的發票,因此,出現了發票上的時間誤差。為避免重復納稅,銷售單位有意將補開發票的“財務報銷聯”留下,只將購銷雙方用于對帳的“付款方收執”發票聯交給我公司。自攻螺栓項目是安姆科公司廠房修改工程中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我公司沒有必要對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偽造證據,該發票的作用只是對確認自攻螺栓費用數額的補證。

經審查,本院認為,安姆科公司是中國企業法人,該案不屬于涉外仲裁案件,故不適用涉外仲裁程序。仲裁委指定一般仲裁員審理該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年月日起施行)的有關規定,故安姆科公司以該案具有涉外因素,應由涉外仲裁員審理的撤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安姆科公司認為仲裁裁決所依據的部分證據與事實不符,違反了《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但沒有舉證哪些證據與事實不符,因此,該撤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關于冶建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第項證據是否偽證問題。經查,雙方當事人對安姆科公司廠房修改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自攻螺栓項目這一客觀事實并無異議。為證實該筆費用的具體數額,冶建公司于庭后提交了由原售貨單位補開的購貨發票。安姆科公司對這份證據發表書面質證意見,表示暫無異議。仲裁庭據此認定了安姆科公司應當向冶建公司支付的自攻螺栓的費用數額。補開發票并非偽造發票,安姆科公司亦未對該發票所要證明的自攻螺栓費用的數額表示異議;因此,安姆科公司以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為由要求撤銷裁決,本院亦不予支持。此外,仲裁庭裁決安姆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和自攻螺栓的費用及冶建公司的利息損失,均屬仲裁庭實體審理問題,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范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安姆科軟包裝北京有限公司請求撤銷北京仲裁委員會()京仲裁字第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案件受理費三千元,由申請人安姆科軟包裝(北京)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