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息公開工作總結講話

時間:2022-03-10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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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信息公開工作總結講話

同志們:

上午好。

剛才,錢局長從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的重大意義、重點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和保障等方面,對做好稅務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做了動員部署。各級稅務機關要深刻學習領會錢局長重要講話精神,并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就如何貫徹錢局長重要講話精神,確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順利實施講點具體意見。

一、國務院《條例》及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文件的主要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20*年1月17日經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4月5日以國務院第492號令公布的,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分5章38條,包括:總則、公開的范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監督和保障及附則,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綱領性文件。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條例》,20*年9月下旬,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力量,研究起草了5個配套文件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系列文件的通知》文件下發:

一是《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規定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分類、公開和監督方式,公布了總局網站網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便于公眾查閱信息公開資料或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是《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規定了總局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領導簡介、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行業概況等類內容,并細化到二級子目錄。

三是《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規定了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公眾提出申請的方式、程序、需要填寫的申請文書、稅務部門辦理流程和答復時限及要求。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規定了保密審查的范圍及審點、程序等。

五是《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新聞和新聞發言人制度》規定了新聞的基本原則、組織管理、內容和方式、實施程序和要求。《條例》和上述文件,是稅務系統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基本依據,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

二、貫徹《條例》及總局有關文件需要把握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按照《條例》規定,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一類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1、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條例》的規定,我們在《公開目錄》中確立了19大項應公開的內容和詳細的子項,基本上涵蓋了稅務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主要包括:

(1)領導簡介: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簡歷等情況;

(2)機構設置:國家稅務總局機構設置情況;

(3)主要職能:國家稅務總局主要工作職能;

(4)行業概況:全國稅務系統基本情況介紹;

(5)工作計劃:稅收工作短期計劃和長期規劃;

(6)工作動態:領導講話、稅收工作動態;

(7)稅收政策法規:各稅種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8)稅收征管制度: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

(9)辦稅指南: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等相關規定。對涉及各省級稅務機關具體辦稅事項的,設置了與各省級稅務機關網站的鏈接,方便納稅人查詢;

(10)行政許可規定: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和事項;

(11)非許可審批:非許可審批有關規定和事項;

(12)稅務稽查情況:稽查工作規范、稽查工作部署、重大涉稅案件公告;

(13)稅收收入數據:歷年稅收收入總數、分地區稅收收入數據;

(14)稅務隊伍建設情況: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干部教育培訓等;

(15)人事管理事項:人事任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公務員招錄等;

(16)注冊稅務師管理事項:注冊稅務師行政管理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注冊稅務師考試考務通知、各科考試大綱及轉發人事部考試結果公示、稅務師事務所設立、變更、注銷及年檢等公告事項;

(17)重大項目執行:金稅工程等重大項目執行情況;

(18)政府采購:公開國家稅務總局的招標公告、中標公告、成交公告;

(19)其他工作:其他應予公開的事項和情況。

2、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是為了滿足社會對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為了滿足社會對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簡稱信息公開權利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除依據《條例》、《保密審查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以外,國家稅務總局均應依申請予以提供。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主動公開,二是依申請公開。

1、主動公開

(1)程序。主要包括:提出擬公開信息、審核、保密審查、簽發、幾個環節:

一是提出擬公開信息:總局相關處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提出擬公開信息意見及信息內容;

二是審核:擬公開信息,經司局、主管局領導審批;

三是保密審查: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是簽發:一般信息由信息公開辦公室直接,重大信息須經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批后;

五是:信息公開辦公室根據程序。

(2)時限。對于確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稅務系統人事任免信息應于任命宣布之日起公開,稅收政策、征管辦法調整涉及到軟件修改、調整的,一般應修改、調整后公布。

2、依申請公開

(1)程序。

申請。申請方式主要包括:

①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在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

②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③口頭申請,如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者簽章予以確認。

信息公開辦公室應將其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同時在網站上設置并開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方便信息公開權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受理。信息公開辦公室對申請人的各種申請都要認真受理。要注意區分信息公開申請與納稅咨詢、舉報投訴、群眾信訪,嚴格按相關職責受理。

辦理。對不能當場答復的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批轉總局相關職能部門或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內容,相關司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或在批轉件要求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并經由司局負責人審簽后,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答復;相關司局或信息公開辦公室認為公開信息事項較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領導審批;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須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審批。屬于相關稅務局提供的信息,由承辦的省稅務局在12個工作日內或在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要求的時限內,經相關省稅務局負責人審簽后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答復;也可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委托該省稅務局予以答復。

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該信息或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

(3)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職能范圍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5)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說明理由和依據,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2)時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載體

1、設置必要的場所。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需要和實際,設置信息公開受理窗口和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為社會各界和納稅人獲取信息提供便利。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辦稅服務廳的建設,積極利用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多種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2、網站。要切實加強稅務網站建設,要按照《公開目錄》的項目細化條目,及時更新和充實欄目內容,豐富網站的查詢檢索功能。

3、總局公報。要辦好總局公報,及時將最新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資訊向社會。

4、新聞會。通過新聞會的形式回答社會普遍關注的稅收熱點和難點問題。

5、新聞媒體。要充分利用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媒體,及時政府信息。

(四)保密審查

1、保密審查的內容、范圍。國家稅務總局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審查的范圍,并對以下內容重點進行保密審查:

(1)國家稅收工作重大決策事項;

(2)以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制訂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3)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局內各單位領導在全國性會議、專題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國際性會議等會議上的講話稿、發言錄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4)月度、季度、年度等稅收收入數據,稅源、征管、稽查、財務、機構人員、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統計數據;

(5)稅務稽查案件查處情況;

(6)稅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情況;

(7)稅制改革、稅收政策調整、稅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8)與其他國家(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

2、保密審查的依據。保密審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經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等法律和文件要求,主要從七方面進行保密審查:

(1)是否屬于密級(秘密、機密、絕密)文件內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滿;

(2)是否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決定的事項;

(3)信息公開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國家的稅收流失;

(4)信息公開后是否可能嚴重干擾政府和稅務部門正常的工作秩序;

(5)信息公開后是否可能造成社會和經濟秩序混亂;

(6)是否涉及個人、法人或有關組織的隱私和商業秘密;

(7)是否存在不宜公開的其他情形。

3、保密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對擬公開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后,經司局領導審簽,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對擬公開的重要信息,承辦司局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公開后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報保密委員會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后,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保密委員會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要加強對信息公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公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有關責任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舉報。有關責任部門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3)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4)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5)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違反《條例》的其他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做好《條例》實施前的相關準備工作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配合。國家稅務總局成立了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錢冠林同志任組長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辦公廳,日常工作由辦公廳新聞宣傳中心負責。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總局和當地政府的要求,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各級稅務機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要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稅務機關辦公室。分管辦公室工作的領導同志要親自抓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與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和聯系,扎實開展各項工作。要加強稅務系統上下級之間、內部各部門之間、國地稅局之間以及與政府其他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各方聯動、整體推進的工作機制。

(二)提供必要的人、財、物力保障。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工作需要和相關規定為信息公開辦公室配備專兼職人員。要本著實事求是、勤儉節約的原則,安排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項經費,列入機關年度預算,并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

(三)要進一步梳理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各級稅務機關要抓緊清理《條例》實施前產生的信息,確認能否公開;對《條例》實施后產生的信息,要進行能否公開的前置性審查,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準確性審查。

(四)加強培訓。此次會議是以會代訓。按照總局領導的要求,《條例》實施一段時間后,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和措施,再組織專題培訓。各級稅務機關也要將《條例》和有關文件納入干部培訓內容,抓好組織實施。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