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上的講話
時間:2022-02-21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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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認識
隨著社會轉型和利益格局的變化,當前的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頻率高、突發性強、涉及面廣的態勢。行政調解逐漸暴露其調解協議不具有最終法律效力,達成的協議缺乏強制力、履約率不高的弱點,相反,人民調解處理糾紛具有及時、快捷、經濟、簡便的優勢,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和效力,一經依法達成,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違約,大大有利于提高調解協議履行率。人民調解能彌補行政調解法律效力和履約率方面的不足。在行政單位中成立調解委員會,就可以做到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作用,使調解工作更富有成效。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把大量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民間、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民間糾紛的激化,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上訪、預防犯罪,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強化責任
各地司法土地等部門要主動參與創建國土資源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落實工作職責,強化工作責任,做到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確保新型調解組織健康發展。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的職能特點和優勢,確定其創建工作中的責任范圍,切實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位。縣級司法局要負責做好調解組織的組建及規范化建設等方面的指導工作,做好調解業務培訓工作。
三、積極溝通
行業性調委會是新生事物,其順利開展和健康發展,離不開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個別部門領導對這項工作缺少足夠的認識,我們要主動向他們介紹人民調解制度的優勢,傳達上級有關精神,宣傳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各級有關部門的業務人員要幫助解決運作中的具體問題,并通過工作實效來體現新型調委會的價值。
四、加強指導
縣級司法局要根據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做好調委會規范化建設的指導,幫助調委會建立“五項工作制度”,完善“四項上墻制度”,明確調委會的工作任務、工作原則、工作紀律和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健全規范“五薄”、“二冊”。特別要重視人民調解協議書制作的規范性,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規范化是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基礎和前提,調委會要就此進行專門的學習、培訓,保證調解協議書的內容、格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五、總結創新
各地要及時推廣典型經驗,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渠道大力宣傳行業性調委會的成功做法,提高各級黨政和有關部門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各地要根據實際,不斷探索實踐,創新工作方法,使行業性調委會在組織形式上、業務運作上得到不斷的規范和完善,為全力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發揮出其獨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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