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區級機關辦公設備配備標準

時間:2022-08-27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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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區級機關辦公設備配備標準

xx區財政局關于印發《xx區區級機關辦公設備配備標準(試行)》的通知

區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區級機關辦公設備的配備,切實加強機關黨風廉政建設,構建資源節約型政府,優化資源配置,節約財政資金,經區政府同意,現將《xx區區級機關辦公設備配備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本標準作為區級各部門、各單位辦公設備配備的限額標準。財政部門將根據各部門、各單位的辦公設備配備方案,按原經費安排政策和渠道,在限額標準范圍內據實核定相關經費。

二、區級機關辦公設備的配備,應遵循簡樸、節約、實用的原則,兼顧美觀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檔次。辦公設備一般以國產品牌(包括合資品牌)中的中檔物品為主,優先購買國家認證的節能產品。特殊情況或國產品牌在技術上達不到要求的,經財政部門審批,可采購國外進口產品。辦公自動化設備的配置數量要根據工作崗位和實際需要從嚴控制。

三、現有辦公設備未達到配備標準的,本著“統籌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則,逐步改善現有辦公條件。

四、辦公設備的配備,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xx區政府統一采購暫行辦法》以及區級有關規定進行政府統一采購。

五、各部門、各單位要統一認識,嚴格按照規定在標準限額范圍之內配置辦公設備,如因工作等因素確需突破標準限額的,必須按現有規定和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六、本標準自之日起試行,各街道可參照試行。以往規定與本標準不符的,以本標準為準。今后區有關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對限額標準定期進行調整。

七、本標準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標準未盡事項由區財政局另行制定。

附件:xx區區級機關辦公設備配備標準(試行)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xx區區級機關辦公設備配備標準(試行)

一、機關辦公家具、空調配置標準

(一)辦公室家具

1、區級領導辦公室

按照每間辦公室不超過11000元配備。

具體包括:

⑴辦公桌(2米)實木材質,價值不超過2600元;

⑵辦公椅真皮材質價值不超過1200元;

⑶真皮沙發一套(1大2小含茶幾)價值不超過3300元;

⑷5門書柜實木材質價值不超過2400元(本文源于文秘城:);

⑸電視柜1個,價值不超過300元;

⑹床(1.5米)價值不超過1200元;

2、處級領導辦公室

按照每間辦公室不超過6500元配備。包括:

⑴辦公桌(1.6米)價值不超過1600元;

⑵辦公椅真皮材質價值不超過1200元;

⑶西皮沙發一套(1大2小含茶幾)價值不超過1600元;

⑷3門書柜實木材質價值不超過1300元;

⑸床(1.2米)價值不超過800元;

3、科級及科以下辦公室

按照每間辦公室不超過4400元配備。包括:

⑴辦公桌椅每人一套,每套不超過1000元。

辦公桌(1.4米)價值不超過600元;

辦公椅中班價值不超過400元;

⑵文件柜1-2個,每個不超過600元。

⑶科級辦公室可根據需要配置沙發,每套不超過1500元。

⑷普通椅每房間2張,每張不超過150元。

(二)會議室家具

1、小會議室,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400元配備。

2、中、大型會議室,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500元配備。

(三)分體式空調

1、區級領導辦公室可配置1.5p分體空調一臺,每臺不超過1600元。

2、處級領導辦公室可配置1.2p分體空調一臺,每臺不超過1400元。

二、辦公自動化配備標準

(一)計算機

⑴區級領導辦公室可配置17吋液晶顯示屏臺式電腦1臺,每臺標準不超過7000元。

⑵處級領導辦公室可配置17吋純平臺式電腦1臺,每臺標準不超過5000元。

⑶科級辦公室可根據需要配置17吋純平臺式電腦1臺,每臺標準不超過5000元。

⑷筆記本電腦:可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區級領導干部每臺標準不超過12000元,其余人員每臺標準不超過8000元。

所有電腦的使用年限均為6年以上。

(二)打印機

普通激光打印機:每臺標準不超過1300元。

普通噴墨打印機:每臺標準不超過600元。

針式打印機:每臺標準不超過1800元。

大幅面的工作組激光打印機3000元/臺。

打印機使用年限均為6年以上。

(三)復印機

區四大班子、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及政法部門,或50人以上單位可配中檔數碼復印機一臺,價格不超過18000元,50人以下單位可配復印機一臺,價格不超過8000元。

(四)一體印刷機

區四大班子及獨立對外發文數量多的單位可配一體機一臺,價格不超過25000元。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及政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配置一體機1臺,價值不超過15000元。

(五)多媒體顯示系統

根據工作需要,每個單位只能裝配一個多媒體會議室,多媒體顯示系統每套標準不超過4萬元,包括調音臺、功放、dvd、音箱、話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電視)等。

(六)其他設備

掃描儀:每臺標準不超過800元。

傳真機:每臺標準不超過2300元。

電話機:每臺標準不超過150元。

碎紙機:每臺標準不超過1200元。

電視機:每臺標準不超過2000元。

數碼照相機:每臺標準不超過3000元,每個單位限配1臺。

數碼攝像機:每臺標準不超過5500元,每個單位限配1臺。